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龙里县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基本报酬由基础级别薪酬和职务薪酬组成,正职基础级别薪酬以3000元/月/人为基础,副职基础级别薪酬以2700元/月/人为基础,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基础级别报酬以3600元/月/人为基础,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确定相应等级和薪酬系数。对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省部级表彰、州级表彰或连续2年获得县级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要求落实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或薪酬系数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提高3个、2个、1个、1个等级;职务薪酬按照副职529元/月/人,正职1269元/月/人,“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1417元/月/人标准进行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党办发〔2021〕28号) 2.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薪酬标准的说明 |
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50元/月/人;“一肩挑”人员和正职奖励性绩效为1200元/年/人,副职为500元/年/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1.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党办发〔2021〕28号) 2.关于调整村(社区)干部薪酬标准的说明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离任补贴为1200元,累计任职10—14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20—24年的每人每年1900元,25—29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关于印发《龙里县村(社区)干部薪酬体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党办发〔2021〕28号) | |
4 | 村级组织和社区运转省级补助经费 | 中共龙里县委社会工作部 | 在任社区工作者 | “一肩挑”人员110元/人/月、正职110元/人/月、副职351.02元/人/月、全日制社区工作者520.74元/人/月、专职网格员520.74元/人/月。 | 省级补助经费,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5 |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 | 在任社区工作者 | 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由职务薪酬、级别薪酬、绩效薪酬、学历津贴、职业资格津贴五部分组成。 职务薪酬:专职网格员844元/月、社区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1210.6元/月、社区副职1743.8元/月、社区正职2450.4元/月、“一肩挑”3165元/月; 级别薪酬:不低于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 绩效津贴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人均 50元/月发放; 学历津贴:大专15元/月、本科30元/月、硕士60元/月、博士90元/月; 职业资格津贴:助理社会工作师25元/月、社会工作师55元/月、高级社会工作师85元/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6 |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 | 在任社区工作者 | 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社区正职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为1200元,社区副职、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网格员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为500元;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
7 | 村(居)民小组长生活补助 | 在任村(居)民小组长 | 农村(社区)组长服务人口300人以下的为250元/月/人;服务人口300-500人的为300元/月/人;服务人口500人以上的为350元/月/人。城市社区组长服务人口500人以下的为250元/月/人;服务人口500-800人之间的为300元/月/人;服务人口800人以上的为350元/月/人。服务人口数由各村(居)民组长于每年度末进行核实更新。绩效报酬为600元/年/人。此外,年终按600元/人对“优秀”等次人员进行奖励。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季度末前 | 龙里县城乡社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龙里县村(居)民组长报酬管理工2作方案》的通知(龙城社发〔2023〕1号) | |
8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学生专项资助 | 龙里县教育局 | 在省外和县内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生:2次/学年 省外学生:1次/学年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教〔2022〕114号) |
9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补贴标准为6804元/年,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4〕2号 ) 2.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 3.《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乡村振兴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南民发〔2023〕23号) |
10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补贴标准为756元/年,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24〕2号 ) 2.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 3.《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乡村振兴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黔南民发〔2023〕23号) | |
11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83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1号) 2.《贵州省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2〕116号) 3.《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方案》(黔南民发〔2021〕21号) 4.《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黔南府发〔2017〕12号) | |
12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散居孤儿 | 1400 元/人/月 | (一)由孤儿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二)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待遇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街道)社会事业办工作人员负责入户调查,出具身份认定有关情况的证明,填写《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 (三)散居孤儿提出基本生活费申请,应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书; 2.户籍、身份证或身份确认复印件; 3.村(居)委会、镇(街道)出具的父母双亡或生父母失踪的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或法院出具的父母双亡或生父母失踪证明材料(司法部门出具的生父母正在服刑证明); 5.抚养人相关资料及监护协议书;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办法》(黔南府办发〔2012〕66号)》、《关于印发龙里县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规程(修订稿)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31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 | |
13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 | 一级残疾110元/人/月 二级残疾90元/人/月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需由本人自愿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下同)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贵州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黔府发〔2016〕2号)、《黔南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黔南府办发〔2016〕15号)、《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16〕80号) | |
14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50元/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1.《黔南州民政局关于提高60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6号) | |
15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1400元/人/月 |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二)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死亡、失踪等情况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其监护人、亲属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对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对有异议的,可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三)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有关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四)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规定保障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其保障资格。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事实无人扶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城乡低保标准和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4〕4号) | |
16 | 孤儿助学金 | 孤儿 | 10,000元/人/年 | (一)申请。散居孤儿由孤儿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 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交《孤儿助学工程申请 表》(见附件1)及有关材料。同时,应在每学期入学后二个月内 向递交助学申请民政部门或所属儿童福利机构寄送或传真学校出 具的《就读证明》。证明需写明入学日期、拟毕业时间等方面内容。 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后,报县(市、区、特区)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其超龄就读相关证明等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民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录入信息系统。 (二)审核。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通过教育部门信息等方式 比对,对其超龄就读信息进行核对,情况属实的在3个工作日内 完成审核手续。情况特殊的,应安排进行入户调查,了解其基本 情况,进一步核查认定孤儿就学情况是否属实,并在《孤儿助学 工程申请表》写明调查实际情况,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审核 工作。市(州)民政部门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抽验复核。 (三)发放。民政部门完成受理、确认工作后,通过社会化 方式发放助学金。社会散居孤儿统一发放至基本生活费的个人账 户,集中养育孤儿助学金发至所在儿童福利机构的集体账户,由 儿童福利机构向孤儿发放。从审核通过的下个月进行发放,按照 季度或月进行发放。对于已毕业未在读的超龄孤弃儿童及时进行 减员和停发。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号前 | 《省民政厅关于做好“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黔民函〔2019〕91 号) | |
17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百岁老人 | 400元/人/月 | 补助资金发放对象为年满100周岁,具有龙里县常住户籍的老年人。 (一)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二)发放方式:补助资金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一卡(折)通”将补助资金直接转账存入老年人账户。 (三)申领资料: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2023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3〕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年百岁老人生活补贴省级补助提标方案的通知 》(黔民发〔2024〕9号)、《贵州省养老服务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24〕55号) | |
18 | 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慰问金 | 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 | 200元/人/次 | 镇(街道)经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后,经村级会议研究公示无异议,汇总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拟慰问名单及情况表上报县级,县级审核各镇(街道)上报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人数和确定慰问资金发放金额,通过社保卡发放。 | 每年4次(六一、重阳、寒冬) | 节庆当月月底前 | 《关于印发龙里县“合力监护、相伴成长”专项行动暨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留守老人关爱救助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龙府办发〔2017〕11号) | |
19 | 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80岁以上老年人 | 80岁至89岁50元/人/月、90岁至99岁100元/人/月、100岁以上(含100岁)200元/人/月 | 具有本县户籍的高龄老年人,凡年满80周岁,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申报。 (一)申报:1.确定申请人。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的申请人是指为其办理生活补贴申报手续的自然人,包括高龄老年人本人、高龄老年人的直系亲属。如高龄老年人本人不能办理申请手续、且无直系亲属的,可由当地村(社区)指定申请人,养老机构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提交所在单位书面证明。 2.申报材料。(1)高龄老年人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一式三份; (2)申请人和高龄老年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3)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初审:村(社区)自受理申请后,采取查验材料、入户调查等方式对申请情况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填写《龙里县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村(社区)要将申报名单公示在村(社区)务公开栏上,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每月10日前上报所在镇(街道)。对证明材料齐全、核实情况属实、公示无异议的,村(社区)应在公示期满后出具初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有关材料报当地镇(街道);对公示有异议的,村(社区)要再次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三)复审:镇(街道)在7个工作日内,对村(社区)报送的材料,通过向村(社区)了解情况、入户核查,与镇(街道)派出所进行户籍信息比对等方式进行复核。对复核符合条件的,镇(街道)提出复审意见并签字盖章后,将有关材料每月18日前报县民政局。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 (四)审批:县民政局收到各镇(街道)相关材料后,将收集名单推送到各有关单位进行核实比对,与本部门火化数据、公安户籍人口数据进行比对,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并退回申报材料,同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名单及所需发放资金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于每月22日前通过财政惠民补贴统发监管系统进行社会化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印发黔南州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2〕13号)、《关于印发龙里县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3〕23号) | |
20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按规定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补贴。 | 每年根据就业补助资金进行预算安排,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 | 申请人申请,镇(街道)初审、县就业局复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拨付 | 申请对象申请并完成审核程序后发放 | 申请对象申请并完成审核程序后发放 | 《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社〔2019〕119号) |
21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在省外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现为脱贫户子女)。 |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 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黔教助发〔2017〕92号) | |
22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局申请,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贵州省农村住房保障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黔财建〔2022〕235号) |
23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尚未取得实物配租的对象。 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家庭。 |
1.公租房租赁补贴基准标准:8元/平方米/月,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除低保和低收入外的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5,最长保障年限为5年。 2.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监测户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一般脱贫户补贴标准为5.6元/平方米/月;非脱贫户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每人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每户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保障年限为5年。 |
1.公租房:保障对象向租房所在社区或就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轮候到位,保障对象有一次机会选择继续享受保障的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由保障对象按年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家庭: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一)有人口新增住房需求的搬迁家庭向安置点所在社区提交《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申请及审批表》,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搬迁家庭人口新增情况、稳定居住情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将名单及资料报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各镇(街道)对安置点社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 (三)县乡村振兴局收到各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资料及名单汇总后,函至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申请家庭不动产及住房登记情况,函至县民政局认定搬迁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认定名单反馈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将最终名单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交的名单,核算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及时兑付。对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县乡村振兴局提交名单当月起算。 |
按季度发放 | 月末或季度末 | 1.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21〕28号) 2.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函[2023] 67号) | |
24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龙里县水务局 | 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月考核合格每月800元/人,年终考核合格奖励400元/人 | 乡镇组织人员招录,用人单位进行工作考核,报水务局申请拨款,通过平台发放至个人。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贵州省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黔水运管〔2019〕38号) |
25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因补贴发放对象死亡、失联等原因,需变更补贴对象的,变更后补贴对象必须是承包户家庭成员,并且必须由本人申请,村级审核盖章后方可变更;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原则上不低于48.45元/亩 | 一是面积认定,村级公示; 二是补贴面积汇总,镇级公示,造册录入系统; 三是补贴资金审核,报财政; 四是资金兑现。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黔财农[2024]189号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耕地建设与利用(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的通知 |
26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县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按照《2024—2026年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机具种类范围》及《贵州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实行定额补贴。 |
农户或农业组织自主购机--受理补贴申请--审验公示信息--兑付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5号) | |
27 |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 | 在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按照《贵州省农业机械报废补贴额一览表》及《贵州省农机报废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实行定额补贴。 | 报废申请--拆解销毁--注销登记--资料审核--兑现补贴 | 按申请发放 | 接到补贴受理后25个工作日 |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持续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农发[2024]34号) | |
28 | 强制扑杀补助 | 被强制扑杀养殖场户 | 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禽15元/羽、马12,000元/匹。 | 镇级申请、县级审核并上报省州审核、省州下达资金后发放 | 一年一次 |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中央财政补助经费请示文件下达后发放 |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 | |
29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参照《贵州省产业奖补标准推荐目录(参考)》。按照《龙里县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奖代补”项目种植养殖补助标准》执行(详见附表1)。每户种植、养殖类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个,到户补助资金不得超过2万元,其中,肉牛养殖每户补助不超过2头。 | (一)项目申报。(二)项目实施。(三)项目验收。(四)补助资金兑现。具体流程见《奖补方案》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中共龙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2025年财政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奖补方案》的通知(龙农领办发〔2024〕15号) | |
30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已办理(及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按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补助,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标准 | 贵州龙里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管理、资金报账相关要求提供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真实性负责→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拟定“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公示→县政府网站公示→ 拨付贴息资金到龙里县集中统发系统专户→发放贴息资金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结束后,下季度首月10号前 | 龙扶领办通〔2021〕5号龙里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 | |
31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龙里县户籍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且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非脱贫户家庭学生和就读中等职业教育三年级的脱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学生 | 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1900元/生·年,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补助标准为4500元/生·年。每学期发放一次助学补助,每次发放当学年补助的一半 | 1.学生填报《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申报表》 2.就读学校审核资料《贵州省“雨露计划”助学补助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 3.镇级审核申报材料。 4.县农业农村局复核、公示后,发放资金。 |
应补尽补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实施好贵州省“雨露计划”的通知(黔乡振函[2021]56号) | |
32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500元/人/年 | 1.个人提出申请。2.乡(镇、街道)对申报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贴人员的资格和印证资料进行核查,经核查无误后,以乡镇为单位汇总报县乡村振兴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对拟发放人员身份进行审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拟发放人员外出务工情况进行审定。3.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4.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人。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关于转发《省乡村振兴局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脱贫劳动力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 | |
33 | 油菜种植补贴 | 2024—2025年实际种植油菜的农户及流转土地种植油菜的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 原则上按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 种植油菜的农户或经营主体油菜种植完毕后,以村为单位向所在镇(街道)申请镇级验收,镇级验收通过后,将验收结果在村级公示5天,公示无误后,镇(街道)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县级验收,县级按照镇级验收通过的种植补贴面积,抽取5%以上面积进行实地验收通过后,根据验收情况,按照20元/亩的补助标准,通过财政惠民惠农“一卡通”统发监管系统将补贴资金兑现到户。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项目实施要求决定 | 2025年12月31日前 | 龙里县2024-2025年省级财政油菜种植补贴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省财政厅 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下达2024年省级农业生产发展(油菜种植补贴)资金的通知》(黔财农〔2024〕117号) | |
34 | 基层老兽医补助 | 基层老兽医 | 在村级兽医岗位上工作满10年以上(含10年)的老兽医,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任职满10-14年,每人每年1500元;累计任职满15-19年的,每人每年1800元;累计任职满20-24年的,每人每年2000元;累计任职满25年的,每人每年25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造表核实人数,每年11月份左右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1月份左右发放 | 《关于印发龙里县基层兽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13]118号) | |
35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 | 1500元/人.年 |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提交并发症证明,录取高中(或中专)及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由镇(街道)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黔人口办发〔2012〕3号)。《龙里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龙办发[2014]18号;《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36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3级以上伤残的 | 死亡:12,720元/人.年(夫妻) 伤残 :5520元/人.年(夫妻)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7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次年起至5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8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4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9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年满60周岁以后 | 78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40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 | 15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41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42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 |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43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2012年以来在“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曾经登记的危险性评级为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季度最高补助12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季度考核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补助1200元;70分至79分的,发放补助900元;60分至69分的,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 1.省、州、县分别按照6.5:1.4:2.1的分担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年度发放上一年度。 2.基层关爱帮扶小组要按时对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签字同意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关爱帮扶小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表》收集汇总后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政法委审核后,按照《省财政厅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19〕19号)规定,严格核定补助对象姓名、补助金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制定统发清册,从统发监管系统提交县级财政部门,集中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第一个月发放上季度补助(即4月、7月、10月及次年1 月底前) | 不予公开 | |
44 | 计生两户子女录取本科一次性奖励 | 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并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提交并发症证明,录取高中(或中专)及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由镇(街道)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龙里县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保障、救助、优惠制度实施细则(试行)》龙办发[2014]18号; | |
45 | 计生两户夫妻死亡补助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 | 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金;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
46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的 | 1000元/人.学期 | 一年两次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1日前 | |||
47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 | 1、残疾军人按照1-10级(一级因战131,880元/年/人—十级因公13,964元/年/人)每级不等的抚恤金给予补助。 2、烈属41,856元/年/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34,956元/年/人;病故军人遗属31,968元/年/人。 3、在乡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3,823元,各级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黔府办发〔2005〕51号)规定比例的要求完善自然增长机制,切实保障其生活水平。 4、各地要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9828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 5、参战退役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840元提高到882元。 6、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提高492元,提至每人每年8772元。 7、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提高32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年补助72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黔退役军人发〔2024〕15号 |
48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优抚对象 | 春节、八一每人补助3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关于印发《贵州省双拥模范城(县)和模范单位及先进个人命名表彰管理办法》《贵州省第九轮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 黔拥〔2019〕3号 | |
49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优抚对象 | 优抚对象在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后,对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含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自费费用),按下列规定由县民政部门给予医疗补助: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住院及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年度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0元。 (二)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治疗的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全额进行补助。非因旧伤复发治疗的住院及门诊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按95%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40,000元。 (三)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在乡老复员军人住院及门诊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95%进行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5,000元。 (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住院及门诊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按照90%进行补助,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 龙府办发〔2013]132号 | |
50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项目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1.黔财资环〔2024〕68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黔应急〔2024〕34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救助项目有:紧急生活困难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生活(临时)救助。 |
户报、村评(核)、 乡(镇)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1.黔财资环〔2024〕68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黔应急〔2024〕34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救助项目有:紧急生活困难救助、旱灾生活困难救助、因灾死亡(失踪)人员家属抚慰、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生活(临时)救助。 |
51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龙里县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搬迁的农村移民 | 600元/年/人 | 水库搬迁完成核定报批审定的农村人口,按(国发【2006】17号文件扶持20年,标准为每人600元/年。后期扶持资金为中央财政预算资金,每年按文件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52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经国家审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①考取一、二本院校,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②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对参加中职教育,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③通过其他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助。④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助。 | 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兑付;二、购置农机具补贴: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兑付。补贴资金为中央和省统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每年一次 | 资金到县1个月内发放完毕。 | 关于对移民素质提升和购置农机具实施补贴的通知 黔移发(2014)60号 | |
53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每亩100元 | 各镇(街道)造册,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批,县财政拨款兑现 | 每年一次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15号) |
54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员 | 劳务补助每人每月800元,绩效每人每年400元。 | 各镇(街道)考核,报县林业局、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审批,县财政拨款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省财政厅 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16号) | |
55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天保护林员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各镇(街道)考核,报县林业局审核审批,县财政拨款兑现 | 按合同约定 | 2025年12月底前 | 《省财政厅省林业局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的通知》(黔财资环〔2024〕116号) | |
56 | 贵州省大学生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龙里县委员会 | 在岗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政策: 1.志愿者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2200元(根据缴纳社保情况扣除个人缴纳部分后按实际剩余金额发放); 2.根据服务县艰苦地区类型不同每月发放 0元-365元不等的艰苦地区补贴,龙里县边远地区补助为125元/月; 3.交通补贴按平均每人每年800元; 4.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补贴1519元/年; 5.新到岗志愿者服务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 |
1.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2.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3.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州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4.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县政府申请划拨至团县委,由团县委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万名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乡村振兴基层项目(2024-2025年)实施方案》的通知(黔青联发〔2024〕4号) |
57 |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 | 龙里县妇女联合会 | 患“两癌”且病级达到救助标准的低收入妇女 | 每人一次性救助1万元。 | 个人向乡镇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县级,县级审核后选定符合条件的报州级,州级审定后县级核发。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关于开展2024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申报工作的通知(黔妇儿工委办〔2024〕4号) |
58 | 关爱困境两癌妇女和困境学生 | 患“两癌”的困境妇女、困境学生 | 通过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为15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救助金额为2000元;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个人向乡镇申请,乡镇汇总后报县级,县级审定后按时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龙里县农村困境妇女“两癌”和农村困境学生项目资金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 |
59 | 残疾人阳光助学 | 龙里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残联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州级残联;4.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实施办法》(黔残联发〔2017〕28号) |
60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正式发票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贵州省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实施方案》(黔财社【2010]176号)《2019年进一步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 |
61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1400元/年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助经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残联[2010]148号) | |
62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2025年年底之前 | 根据黔南残工委发(2018)2号《黔南州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2018年度残疾人重点工作评价办法>的通知》 | |
63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贷款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省残联关于印发<贵州省残疾人“阳光助残·贷动成长”就业创业贷款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2号) | |
64 | 残疾人创业补助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0.5万元—2万元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实地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根据黔残联发〔2021〕11号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1号)” | |
65 | 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按上一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的100%以内的30%进行补贴。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18〕14号) | |
66 | 残疾大学生助学项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0.3万元—0.5万元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残疾人保障 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发﹝2018﹞4号) | |
67 | 村级专职委员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200元/月/人 | 由村级提交考核表,镇级残联审核后,县级残联审定后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龙府办发〔2019〕48号《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残疾人联合会组织专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二章第二条第一点“……对年终考核合格的镇、村专职委员每月给予工资200元。”81个村社区,81*200*12=194,400元 | |
68 | 残疾高中生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高中生。 | 残疾高中生的教材费、住宿费等进行补助 | 1.符合条件的残疾高中生向龙里中学提出申请;2.龙里中学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高中生学杂费补助资金。 | 每年两次 | 每年年底之前(分为上学期、下学期) | 《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残疾人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发﹝2018﹞4号) | |
69 | 助残日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助残日期间 | 根据国发[2021]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中第三章重点任务中第四条第五点"……办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 | |
70 | 春节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10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期间 | 根据国发[2021]1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文件中第三章重点任务中第四条第五点"……办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营造全社会助残和残疾人自强的文明社会氛围"。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龙里县委组织部 | 到人 | 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基本报酬由基础级别薪酬和职务薪酬组成,正职基础级别薪酬以3000元为基础,副职基础级别薪酬以2700元为基础,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基础级别报酬以3600元为基础,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确定相应等级和薪酬系数。对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省部级表彰、州级表彰或连续2年获得县级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要求落实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或薪酬系数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提高3个、2个、1个、1个等级;职务薪酬按照副职529元,正职1269元,“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1417元标准进行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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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到人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50元/月/人;“一肩挑”人员和正职奖励性绩效为1200元/年/人,副职为500元/年/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到人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离任补贴为1200元,累计任职10—14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20—24年的每人每年1900元,25—29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
4 |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基本报酬 | 到人 | 社区工作者薪酬由职务薪酬、级别薪酬、绩效薪酬、学历津贴、职业资格津贴等组成,其中,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职务薪酬为3248.5元,社区正职职务薪酬为2517.2元,社区副职职务薪酬为1793.9元,社区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职务薪酬为1427.3元,社区专职网格员职务薪酬为1044元;级别薪酬按月发放,并随着工作年限增加相应调整,级别薪酬=基础级别薪酬×岗位系数。基础级别薪酬为1670元,社区党组织书记和居委会主任“一肩挑”最低岗位系数为1.05,社区正职最低岗位系数为1.04,社区副职最低岗位系数为1.03,社区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最低岗位系数为1.01,社区专职网格员最低岗位系数为1,新选聘社区工作者试用期岗位系数为 1.32。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5 | 在任城市社区工作者绩效奖励 | 到人 | 绩效津贴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其中,社区“一肩挑”人员、社区正职为1200元,社区副职、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和专职网格员为5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月底前 | ||
6 | 贵州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龙里县教育局 | 在省外和县内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省内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原则上在该受理学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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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6072元/人/年,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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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家庭 | 713元/人/月,按家庭人均收入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之差补差确定低保金,使其收入补足达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对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对象,根据其困难程度,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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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38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乡村振兴局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方案(黔南民发〔2021〕21号) | |
10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1300元/人/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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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10元/人/月、二级9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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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5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补贴标准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300元/人/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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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孤儿助学金 | 就读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的孤儿 | 每人每学年1万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
15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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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慰问金 | 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 | 200元/人/次 | 申请(监护人)→审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年4次(六一、重阳、寒冬) | 节庆当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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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村(居)民小组长生活补助 | 村(居)民小组长 | 农村(社区):小组长服务人口数300人以下的250元/月;300-500人的300元/月;500人以上的350元/月。 城市社区:小组长服务人口数500人以下的250元/月;500-800人的300元/月;800人以上的350元/月。 绩效报酬年终由县财政按600元/年/人的标准拨付到镇(街道),镇(街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每年年底,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居)民组长,由县财政另行按6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 | 每季度一次 | 季度末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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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生活补贴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一)80-8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50元/人/月 (二)90-99周岁的高龄老年人,100元/人/月 (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200元/人/月 |
申请受理→村委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初审→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发放补贴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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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 |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省外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现为脱贫户子女)。 |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 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
20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 | D级危房每户补助3.5万元;C级危房每户补助1.5万元;无房户或因灾造成房屋完全损毁或灭失的,参照D级危房补助标准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住建局申请,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
21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1.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尚未取得实物配租的对象。 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家庭。 |
1.公租房租赁补贴基准标准:8元/平方米/月,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除低保和低收入外的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5。 2.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监测户补贴标准为8元/平方米/月;一般脱贫户补贴标准为5.6元/平方米/月;非贫户补贴标准为4元/平方米/月。每人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每户最高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最长保障年限为5年。 |
1.公租房:保障对象向租房所在社区或就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轮候到位,保障对象有一次机会选择继续享受保障的方式,选择实物配租的,即退出租赁补贴保障;选择租赁补贴保障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由保障对象按年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2.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家庭: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原则上以易地扶贫搬迁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 (一)有人口新增住房需求搬迁家庭向安置点所在社区提交《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新增住房需求保障申请及审批表》,社区负责对申请家庭提供的申报资料、资格条件进行审查,主要对搬迁家庭人口新增情况、稳定居住情况等方面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将名单及资料报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各镇(街道)对安置点社区上报的申请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对象的申请资料、复审意见和公示情况等资料报县乡村振兴局。 (三)县乡村振兴局收到各镇(街道)报送的申请资料及名单汇总后,函至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申请家庭不动产及住房登记情况,函至县民政局认定搬迁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县自然资源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民政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查询认定名单反馈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将最终名单报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县乡村振兴局提交的名单,核算住房租赁补贴资金并及时兑付。对纳入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按季度通过银行代发补贴,补贴时间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县乡村振兴局提交名单当月起算。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月或季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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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龙里县水务局 | 小(2)型水库库管人员 | 每月每人按800元给予补助,年终经考核合格发放400元绩效奖。 |
主管部门向乡镇收集各水库管理人员的月考核情况,核算后定期通过系统造册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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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因补贴发放对象死亡、失联等原因,需变更补贴对象的,变更后补贴对象必须是承包户家庭成员,而且必须由本人申请,村级审核盖章后方可变更;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原则上不低于48.45元/亩 | 一是面积认定,村级公示; 二是补贴面积汇总,镇级公示,造册录入系统; 三是补贴资金审核,报财政; 四是资金兑现。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 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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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标准实施定额定比补贴。除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标准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 农户、组织自主购机--补贴资金申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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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申请农村厕所新(改)建农户 | 2700-3000元/户 |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卫生户厕新(改)建申请,经村委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农户厕所实际情况评议享受级别,经镇村公示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农户开展户厕建设,建设完毕经村镇县级验收合格,根据公示享受户厕资金金额兑现补助。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
26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实际种粮农民 | 根据上级资金数量和我县实际种粮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 一是面积认定,村级公示; 二是补贴面积汇总,镇级公示,造册录入系统; 三是补贴资金审核,报财政; 四是资金兑现。 |
常规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
27 | 基层老兽医补助 | 基层公社时期老兽医 | 补助标准为累计工作满10年-14年为1500元/年/人,4500元;满15年-19年为1800元/年/人,10800元;满20年-24年为2000元/年/人,8000元;满25年以上的为2500元/年/人。 | 个人申请-乡镇审核-县级审核-申请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11月份左右发放 | ||
28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 | 1500元/人.年 |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提交并发症证明,录取高中(或中专)及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由镇(街道)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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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特别扶助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3级以上伤残的 | 死亡:12720元/人.年(夫妻) 伤残 :5520元/人.年(夫妻)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0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次年起至5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1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4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2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 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年满60周岁以后 | 78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3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 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 | 15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4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5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 一次性抚慰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 |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
36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2012年以来在“贵州省精神卫生信息系统”中曾经登记的危险性评级为3-5级且居家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监护人 | 从2022年4月份开始,每名监护人,每季度最高补助12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季度考核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补助1200元;70分至79分的,发放补助900元;60分至69分的,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 1.省、州、县分别按照6.5:1.4:2.1的分担比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本年度发放上一年度。 2.基层关爱帮扶小组要按时对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并签字同意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将所辖关爱帮扶小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表》收集汇总后报送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报送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责任落实情况考核表》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委政法委审核后,按照《省财政厅等十四个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财基〔2019〕 19号)规定,严格核定补助对象姓名、补助金额、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制定统发清册,从统发监管系统提交县级财政部门,集中通过“一卡通”发放。 |
一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
37 | 计生两户子女录取本科一次性奖励 | 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
38 | 计生两户夫妻死亡补助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 | 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金;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
39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的 | 1000元/人.学期 | 一年两次 | 上学期:6月30日前 下学期:12月31日前 | |||
40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参战退役军人840元/月,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846元/月,在乡复员军人2580元/月,烈士子女690元/月,烈属3290.83元/月,病故军人遗属2561.67元/月,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774.17元/月,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服役年限计算,每服役一年按57.33元计算,伤残军人按一至十级等级发放。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之后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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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300元/人 | 各乡镇审核名单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 一年两次 | 春节期间、"八一"期间 | ||
42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优抚对象及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 按退役军人事务局与医保局比对数据合规费用计算,伤残军人1-6级按100%比例报销,伤残军人7-10级按100%比例报销,在乡复员军人、烈属、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按95%比例报销,参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按90%比例报销,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75%比例报销。 | 合规费用在医疗机构报销后,我局与医保局比对数据,剩余部分合规费用按比例进行二次报销 | 按申请发放 | 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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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1.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2.龙应急〔2021〕28号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救助项目有:应急生活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
44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龙里县乡村振兴局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 关于印发《龙里县2024年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奖代补”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龙里县辖区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申请,帮扶责任人初审,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镇(街道)审核、县级验收后,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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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立卡户、监测帮扶对象 | 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0天。 | 由培训机构递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人社局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举办的培训班次发放 | 培训工作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 | ||
46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 贴息补助 |
办理脱贫小额信贷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按贷款金额年利率4.2% | 县农商行代贷款的建档立卡户申请,镇办,县农商行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发放 | 按季度发放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号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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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雨露计划”助学 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 高职每年每生4500元,中职每年每生1900元。 | 学生申报,村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
48 | 跨省务工一次性交通补助 | 跨省务工且稳定就业3个月及以上的黔籍农村劳动力。 | 100元/人 | 1.由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向户籍所在地各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申请; 2.报送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审核通过后上报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之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
按申请发放 | 从申报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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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龙里县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搬迁的农村移民 | 600元/年、人 | 水库搬迁完成核定报批审定的农村人口,按(国发【2006】17号文件扶持20年,标准为每人600元/年。后期扶持资金为中财财政预算资金,每年按文件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
50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经国家审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各地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并纳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的移民户。 | ①考取一、二本院校,每生一次性补贴4000元;②考取三本、大专、高职院校的,每生一次性补贴3000元;对参加中职教育,每生每年补贴1000元。③通过其它职业技术培训,获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有关资格证书的,按培训缴费发票的45%进行补助。④在农机购置补贴的基础上,再按实际购置价格给予移民户10%的附加补助。 | 一、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补贴: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兑付;二、购置农机具补贴: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镇级审核--县级兑付。补贴资金为中央和省统筹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补贴资金应在到县后1个月内兑付完成。 | ||
51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退耕农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100元/亩,2020年新一轮退耕还林第三次现金补助400元/亩。 | 镇(街道)提供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后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
52 | 地方级公益林生态 保护补偿 |
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由省、市、县按4:3:3比例承担)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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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年 | 由乡镇(街道)提供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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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天然林管护人员 | 按合同约定 | 由乡镇(街道)提供天然林管护补助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按合同约定 | 2024年12月底前 | ||
55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 | 国家级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 | 由乡镇(街道)提供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审核等,经确认无误后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然后推送至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推送至金融部门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2024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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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龙里县委员会 | 在岗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政策: 1.新增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保险、一次性安置费、第十三个月补贴、交通补贴按省、县财政5:5配套,县财政需承担50%; 2.续签志愿者:生活补贴、保险、交通补助、第十三个月补贴按5:2:3比例承担,县级财政需承担30%。 3.除当年度新招募志愿者服务期满6个月发放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人/月、边远地区补助125元/月、交通补贴平均800元/人/年、志愿者年度考核合格后发放第十三个月补贴1519元/年、每月为西部计划志愿者缴纳社保单位部分。 |
1.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各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2.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3.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州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4.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县政府申请划拨至团县委,由团县委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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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龙里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州级残联;4.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58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正式发票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59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贴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1400元/年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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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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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贷款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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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残疾人创业补助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0.5—2万元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实地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1号) | |
63 | 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按上一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100%以内的30%进行补贴。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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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残疾大学生助学项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0.3—0.5万元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65 | 村级专职委员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200元/月/人 | 由村级提交考核表,镇级残联审核后,县级残联审定后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66 | 残疾高中生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高中生。 | 残疾高中生的教材费、住宿费进行补助 | 1.符合条件的残疾高中生向龙里中学提出申请;2.龙里中学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高中生学杂费补助资金。 | 每年两次 | 每年年底之前(分为上学期、下学期) | ||
67 | 助残日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助残日期间 | ||
68 | 春节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10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期间 | ||
69 | 关爱困境两癌妇女和困境学生 | 龙里县妇女联合会 | 困境两癌妇女和困境学生 | (一)农村困境妇女“两癌救助”标准:通过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下的,救助金额为1500元;个人自付费用在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20000元以下,救助金额为2000元;个人自付费用2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为3000元。 (二)农村困境学生救助标准为:家庭因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家中财物和庄稼受到一定损失,生活存在一定困难的学生,救助金额为1000元;无其他经济来源难以维持正常学习的、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严重的、家庭成员缺乏劳动力、长期患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救助金额为20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妇联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龙里县委组织部 | 到人 | 村(社区)干部基本报酬由基础级别薪酬和职务薪酬组成,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正职、城市社区正职和副职基础级别薪酬以3000元为基础,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副职基础级别薪酬以2700元为基础,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基础级别报酬以3600元为基础,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确定相应等级和薪酬系数。对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省部级表彰、州级表彰或连续2年获得县级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要求落实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或薪酬系数在本岗位等级基础上分别提高3个、2个、1个、1个等级;职务薪酬按照副职529元,正职1269元,“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1417元标准进行发放。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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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到人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50元/月/人;“一肩挑”人员和正职奖励性绩效为1200元/年/人,副职为500元/年/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末前 | ||
3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到人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的,每人每年离任补贴为1200元,累计任职10—14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1700元,20—24年的每人每年1900元,25—29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30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底前 | ||
4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原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龙里县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脱贫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省外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我县普通高中和龙里中职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教育局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一年两次 | 省内学校就读发放时间:6月30日和12月20日前;省外学校就读发放时间:原则上在受理学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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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对象 | 5280元/人/年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张榜公示(长期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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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城市低保对象 | 660元/人/月 | 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村级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初审、张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张榜公示(长期公示)。 | 每月一次 | 每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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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分散供养特困救助供养基本生活费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38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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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 | 孤儿 | 散居1200元/人/月、集中170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9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全县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持证人员 | 一级100元/人/月、二级7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上旬 | ||
10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5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 | 参照龙里县孤儿标准:散居1200元/人/月、集中170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州民政局等12家部门关于印发《黔南州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2号) | |
12 | 孤儿助学金 | 为已被认定为孤儿身份、年满 18 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学校、普通全日制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 | 10000元/人/年(资金分为12期,按月发放,1-11月833元/人/月,12月为837元/人/月) | 省级下达福彩公益金,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第一个月底前 | ||
13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年满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20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4 | 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 | 龙里县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0-89周岁50元/人/月、90-99周岁1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200元/人/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月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15 | 留守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慰问金 | 龙里县户籍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困难留守老人 | 200元/人/次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县民政具体核算,按时发放 | 每年4次(六一、重阳、寒冬) | 节庆当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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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村(居)民小组长生活补助 | 村(居)民小组长 | 农村村(社区):小组长服务人口数300人以下的300元/月;300-500人的350元/月;500人以上的400元/月。城市社区:小组长服务人口数500人以下的300元/月;500-800人的350元/月;800人以上的400元/月。绩效报酬年终由县财政按600元/年/人的标准拨付到镇(街道),镇(街道)根据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每年年底,对年度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村(居)民组长,由县财政另行按600元/年/人的标准进行奖励。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镇(街道)具体核算。 | 定期发放,基础报酬一季度一次,绩效报酬、年终考核“优秀”等次奖励一年一次。 | 季度末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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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专项学生资助资金(原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省外技工学校就读的脱贫户家庭学生 | 1.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 2.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 3.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由脱贫户家庭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提出申请。 | 省内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省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省外学校就读受理学期内。 | |
18 | 跨省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在省外就业的龙里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此次补助对象为2023年度新跨省外出务工就业的龙里籍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往年度已经享受过一次性交通补助的对象不再享受补助。 | 500元/人 | (1)申请: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本人或网格员按要求将相关补助申报资料提交到所属村(社区)申请,由网格员负责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核实:经第一书记、村(社区)初审同意后,报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实汇总后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补助发放。 (3)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在县人民政府官网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4)确认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通过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本人社会保障卡发放到人。 |
一年一次 | 每年11月 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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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 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按申请发放 | 竣工验收后一次性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不晚于竣工验收后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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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租赁补贴基准标准:8元/平方米/月,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除低保和低收入外的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5。 | 保障对象向租房所在社区或就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由保障对象按年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 按月或按季度发放 | 当月或季度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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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龙里县水务局 | 10座小二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每人每月400元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22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家庭户主。因补贴发放对象死亡、失联等原因,需变更补贴对象的,变更后补贴对象必须是承包户家庭成员,而且必须由本人申请,村级审核盖章后方可变更;农民家庭承包地经营权流转的,原则上补贴给原承包方,流转双方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 | 46.18元/亩 | 一是面积认定,村级公示; 二是补贴面积汇总,镇级公示,造册录入系统; 三是补贴资金审核,报财政; 四是资金兑现。 |
一年一次 | 收到中央和省级资金后的6个月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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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农业机械购置与应用补贴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农机购置补贴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标准实施定额定比补贴。除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标准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 农户、组织自主购机--补贴资金申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 | 按申请发放 | 受理后3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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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申请农村厕所新(改)建农户 | 2200-2800元/户 | 农户自愿申请农村卫生户厕新(改)建申请,经村委会召开民主评议会根据申请农户厕所实际情况评议享受级别,经镇村公示后报送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后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农户开展户厕建设,建设完毕经镇县级验收合格,根据公示享受户厕资金金额兑现补助。 | 一年一次 | 农户按照卫生厕所建设标准要求,自行建设或委托建设,当地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发放。 | ||
25 | 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实际种粮农民 | 根据上级资金数量和我县实际种粮面积测算补贴标准 | 一是面积认定,村级公示; 二是补贴面积汇总,镇级公示,造册录入系统; 三是补贴资金审核,报财政; 四是资金兑现。 |
根据上级下达资金安排一批资金一次 | 收到中央资金后的6个月内 | 2023年暂无文件,该补贴政策参照2022年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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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基层老兽医补助 | 公社时期基层老兽医 | 符合《关于落实基层兽医人员补贴的通知》(黔农发〔2013〕11号)、《关于印发龙里县基层兽医人员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龙府办发[2013]118号文件要求,对1984年12月31日前公社时期参加兽医人员进行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工作满10年—14年为1500元/年/人,满15年—19年为1800元/年/人,满20年—24年为2000元/年/人。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27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 | 1500元/人.年 | 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社保卡到镇(街道)申报,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计划生育并发症的需提交并发症证明,录取高中(或中专)及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由镇(街道)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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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3级以上伤残的 | 死亡:12720元/人.年(夫妻) 伤残 :5520元/人.年(夫妻)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29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次年起至5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0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4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1 | 参加城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年满60周岁以后 | 78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2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 | 150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3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4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 |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一年一次 | 当年10月31日前 | |||
35 | 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 | 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的 | 1000元/人.学期 | 一年两次 | 上学期:10月31日前 下学期: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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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计生两户子女录取本科一次性奖励 | 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
37 | 计生两户夫妻死亡补助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 | 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金;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当年12月31日前 | |||
38 |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806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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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800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按服役年限计算,每服役一年按54元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在乡老复员生活补助 | 2293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三属生活补助 | 烈属3076元/月;病故2440元/月;因公牺牲2618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645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伤残军人抚恤金 | 按照黔退役军人发[2022] 13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进行发放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39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重点优抚对象 | 300元/人 | 各乡镇审核名单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 一年一次 | 春节、八一 | ||
40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重点优抚对象 | 按提供发票计算 | 合规费用在医疗机构报销后到我单位进行二次报销 | 按实际报销次数 | 每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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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自然灾害受灾人员 | 1.黔应急〔2021〕25号 贵州省应急管理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2.龙应急〔2021〕28号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龙里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的通知。 救助项目有:应急生活救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户报、村评、乡(镇)审、县定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救助需求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省级财政对遭受较大以上自然灾害的市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灾后受灾群众应急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等项目支出。 | |
42 | 城乡医疗救助金 | 龙里县医疗保障局 | 一类: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类: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 三类: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包括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起伏标准以下、乙类先行自付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一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给予100%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70%比例救助;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60%比例救助;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50%比例救助。 | 1.涉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主管部门按时提供名单给医保部门,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人员属性认定,经认定后的特殊困难人员在省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时,实施“一站式”直接救助,无需另行申请。 2.新认定的四类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或没有享受到“一站式”救助的一、二、三类人员,向镇(街道)公共事务窗口提出救助申请,经镇(街道)核查初审后报县级民政和医保部门进行复审,确定救助对象名单。县医保局将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清册经”一卡通“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再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发给银行,银行确定对象发放信息无误后及时将医疗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账户。 |
每月一次 | 1、身份已明确的特殊困难人员在省域内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结算时即时获得救助。 2、新认定及在省域外未进行“一站式”结算的特殊困难人员,申请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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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因户施策项目补助 | 龙里县乡村振兴局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 关于印发《龙里县2023年财政衔接推进 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奖代补”项目 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
龙里县辖区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申请,帮扶责任人初审,村委会、驻村工作队和镇(街道)审核、县级验收后,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12月2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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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培训项目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立卡户、监测帮扶对象 | 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0天。 | 由培训机构递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人社局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由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社局递交相关申报资料,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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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办理脱贫小额信贷的脱贫户及监测对象 | 按贷款金额年利率4.35% | 县农商行代贷款的建档立卡户申请,镇办,县农商行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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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雨露计划”助学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脱贫户、监测帮扶对象 | 高职每年每生4500元,中职每年每生1900元。 | 学生申报,村镇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发放 | 一年两次 | 每年6月30日前(春季学期)、12月15日前(秋季学期)。 | ||
47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龙里县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600元/年 | 水库搬迁核定人口 | 每年一次 | 已核定人口直补资金于6月30日前发放完毕;新增核定人口直补资金在资金到县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 | |
48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 1、考取一本和二本,每生一次性补助4000元;2、考取二本、高职、大专每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3、参加中职教育的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4、参加职业培训,且获得人社颁发资格证书的,按缴费发票的45%报销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兑付 | 半年一次 | 6月底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
49 | 生态护林员劳务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800元/月/人,10000元/年/人,其中400元为年终绩效。 | 每月考核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发放管护补助,年终考核合格,发放年终绩效。 | 每月一次 | 2023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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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天保管护人员 | 1500元/月/人 | 每月考核合格后,发放管护补助。 | 按合同约定 | 由各单位按合同约定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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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 | 退耕农户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标准每亩100元,2020年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标准每亩500元 | 新一轮退耕还林延长补助标准每亩100元:退耕农户对退耕地块进行抚育管护,报所属镇(街道),经检查验收合格,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兑现补助;2020年退耕还林第一年补助标准每亩500元:农户实施退耕还林后,经检查验收合格,按退耕还林政策兑现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2023年12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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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国家级公益林) | 到户 | 按每亩16元对林权权利人进行补偿 | 由镇(街道)提供经公示无异议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兑现清册,自行录入财政惠农“一卡通”统发系统比对合格后,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政部门,由县级财政部门复核落实补偿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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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龙里县委员会 | 在岗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政策: 1.新增西部计划志愿者:生活补贴、保险、一次性安置费、第十三个月补贴、交通补贴按省、县财政5:5配套,县财政需承担50%; 2.续签志愿者:生活补贴、保险、交通补助、第十三个月补贴按5:2:3比例承担,县级财政需承担30%。 3.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边远地区补助125元/月、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万元-4万元不等。 |
1.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各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2.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3.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州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4.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县政府申请划拨至团县委,由团县委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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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龙里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州级残联;4.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55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正式发票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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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1400元/年 | 县级残联拟定补贴名单,研究后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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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150元/人 | 乡镇残联初核,县级残联审核,将名单报同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账号发放。 | 一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58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对贷款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按年利率7%给予贴息;贷款额在10万元以上的,按年利率5%给予贴息,贴息金额不超过20万元。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标准的,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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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残疾人创业补助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0.5万元—2万元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或配偶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实地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创业扶持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省残疾人联合会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办法>的通知(黔残联发〔2021〕11号) | |
60 | 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 按上一年度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数100%以内的30%进行补贴。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公示;5.县残联下拨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补贴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61 | 残疾大学生助学项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 | 0.3—0.5万元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大学新生补助资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
62 | 村级专职委员 | 基层残联本年度专职委员 | 200元/月/人 | 由村级提交考核表,镇级残联审核后,县级残联审定后发放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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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残疾高中生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高中生。 | 残疾高中生的教材费、住宿费进行补助 | 1.符合条件的残疾高中生向龙里中学提出申请;2.龙里中学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高中生学杂费补助资金。 | 每年两次 | 每年年底之前(分为上学期、下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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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助残日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助残日期间 | ||
65 | 春节慰问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 | 500元/人 | 乡镇残联拟定慰问名单,县残联审核后,确认名单进行慰问 | 每年一次 | 每年春节期间 | ||
66 | 关爱贫困两癌妇女和贫困学生 | 龙里县妇女联合会 | 贫困两癌妇女和贫困学生 | 按照《龙里县农村困境妇女“两癌”和农村困难学生项目资金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救助标准进行核算。 | 按照《龙里县农村困境妇女“两癌”和农村困难学生项目资金救助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申报流程进行申报。 | 每年一次 | 每年年底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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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在任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基本报酬 | 中共龙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 在任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 | 村(社区)“三员合一”人员基本薪酬,按照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干部副职补贴,基础薪酬以农村社区 2700 元、城市社区 3000 元为基础。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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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任村干部基本报酬 | 中共龙里委组织部 | 在任村干部 | 行政村(含农村社区)正职基础薪酬以3000元为基础,城 市社区正职基础薪酬以3300 元为基础,行政村(含农村社区)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以 2700元为基础,城市社区副职和文书基础薪酬以3000 元为基础,各岗位按照村(社区)干部的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等确定相应等级和薪酬系数。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居)委会主任“一肩挑”的党组织书记(不含机关下派干部和已享受副科级经济待遇)报酬在原有基础上提高20%;对获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项目内1次州级以上或连续2次县级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按要求落实副科级干部经济待遇。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一月一次 | 每月25日前 | 1.![]() 2. 3. |
3 | 在任村干部绩效奖励 | 在任村干部 | 绩效考核奖励分为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基础性绩效按人均 200 元/月/人,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为 7000元,“称职”等次的为5000元,“基 本称职”等次的为3000元;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定期发放 | 基础性绩效一季度一次; 奖励性绩效一年一次 |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之前; 下一年度1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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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正常离任村干部 | 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 3届或9年的, 每人每年离任补贴为1200元,累计任职10—14 年的每人每年1600元,15—19年的每人每年 1700元,20—24 年的每人每年1900 元,25—29 年的每人每年2100元,30 年及以上的每人每年2600元。符合生活补贴发放条件的离任村(社区)干部去世当年,除发放当年补贴外,增发一年补贴作为抚恤金。 | 县级每年纳入预算,乡镇具体核算,每年底前发放 | 一年一次 | 次年1月2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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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龙里县教育局 | 在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 | 就读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一至二年级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省外就读高校(含高职)学生: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和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在我县普通高中和龙里中职校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学校受理,扶贫专项助学金按学期发放给补贴对象,学费、教科书费、住宿费由学校按标准直接免除。在省外学校(除技工院校外)就读的补贴对象,资助由教育局受理,资助资金按学年一次性发放给补贴对象。 | 我县普通高中、龙里中职校学校就读一年两次,省外学校就读一年一次 | 县内学校就读每学期结束前,省外学校就读每年春季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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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农村低保家庭 | 4548元/人/年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第一档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家庭中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按第二档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第三档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第四档7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7 |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城市低保家庭 | 635元/人/月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残人员、城乡低保家庭中重病患者,按第一档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家庭中老年人、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在校学生,按第二档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农村低保家庭中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第三档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按第四档7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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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龙里县民政局 |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 938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或开展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供养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9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费 | 龙里县民政局 | 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 | 4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县民政局)→救济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0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龙里县民政局 | 残疾人等级一级、二级的持证残疾人 | 一级100元/人/月 二级70元/人/月 |
申请(本人自愿)→ 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残联)→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1 | 百岁老人生活补助 | 龙里县民政局 | 具有龙里县户籍且年龄在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高龄老人 | 1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2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龙里县民政局 | 孤儿 | 社会散居孤儿1050元/人/月 集中供养孤儿1600元/人/月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 龙里县民政局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按照当地孤儿保障标准执行。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事实无人抚养儿童1600元/人/月。从2022年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在实行补差,采用全额发放。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4 | 福彩圆梦孤儿助学金 | 龙里县民政局 | 孤儿 | 1-11月833元/人/月,12月837元/人,每人每年不超过10000元。 | 申请(监护人)→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5 | 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高龄老人生活补贴 | 龙里县民政局 | 80岁以上非财政供养高龄老人 | 80-89周岁50元/人/月 90周岁以上100元/人/月 |
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公示(村居委会)→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定(县民政局)→补贴资金发放(代发金融机构) | 每月一次 | 每月月底前 | |
16 | 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 龙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在省外技工院校一至二年级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贵州省农村户籍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现为脱贫户子女)。 | 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500元/生﹒年 | 由农村贫困学生本人(或委托监护人、亲属等)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技工学校向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 一年一次 | 次年春季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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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 | 待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
由符合补助条件的农户自行到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和县级审核通过后,纳入危房改造台账。经验收合格后,由县级财政直接兑付给农户。 | 无明确要求 | 当年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原则上在年内兑付完毕。 | |
18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 已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租赁补贴基准标准:8元/平方米/月,低保家庭补贴系数为1,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0.7,除低保和低收入外的其他家庭补贴系数为0.5。 | 保障对象向租房所在社区或就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已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的情况下,符合租赁补贴保障条件的轮候对象采取发放租赁补贴形式予以保障,由保障对象按年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 季度 | 每季度末 | ||
19 | 小型水库公益性管理人员省级补助 | 龙里县水务局 | 脱贫人口或低收入人员 | 每人每月800元、年终绩效考核400元,合计每人每年10000元 | 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选聘程序后制定发放清册,交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涉农资金补贴“一卡通”发放。 | 每月一次 | 每月底前 | |
20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拥有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种地农户 | 以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到户面积为补贴依据,补贴标准为45.71元/亩。以下情形不予补贴:一是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二是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三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四是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 |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村委会负责基础数据核实申报;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供的农村承包地确权信息,负责基础数据核实、汇总报送、政策宣传解释,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基础数据审核汇总,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发放清册,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惠农“一卡通”集中统发到户。 | 一年一次 | 6月30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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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实行定额补贴。(除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公布的补贴标准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 自主购机—补贴资金申请—核验公示—资金兑付 | 按次发放 | 受理补贴申请后35个工作日完成。(县农业农村局20个工作日;县财政局15个工作日) | |
22 | 农村厕所革命奖补资金 | 龙里县农业农村局 | 1.项目实施村; 2.项目实施前未获得过危房改造、三改、移民搬迁、农村厕所革命等国家财政扶持相关项目支持的农户; 3.到户。 |
一级(新建)补助 2800 元/个,二级补助 2000 元/个,三级 补助 1200 元/个,四级补助 800 元/个 | 1.农户以户为单位申报; 2.村(社区)审核公示; 3.镇(街道)审核公示; 4.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并在龙里县人民政府官网公示。 |
时间不固定,根据中央、省级资金下达情况分批次安排。 | 时间不固定,县级验收合格后发放。 | |
23 | 农村节育奖励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从落实相应长效避孕节(绝)育措施次年起至59周岁,每人每年300元 | 1、录入新增对象:由符合条件的目标对象提供户口册、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二女绝育证及一折通存折到镇(街道)卫计办申报,伤残的需要提交残疾证,录取高中或本科的需提交录取通知书,相关证件扫描进系统,填写申请表并审核、盖章。2、变更退出对象:由镇(街道)卫计办负责同志根据实际情况经系统内进行退出申请,死亡的必须提交死亡证明;3、年审继续享受对象:由镇(街道)卫计办负责利益导向的同志从系统里面导出年审表,由各村干部进行认真调查核实后签字确认交回,由负责利益导向同志将年审表情况录入系统;城乡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名单必须由镇(街道)的同志与社保系统名单进行比对后方可确认。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4 | 农村奖励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符合政策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的夫妻。夫妻双方均未生育、无生育史的不能享受。 | 15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5 | 城镇奖励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具有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夫妻,年满60周岁,享受所在地城镇低保金的 | 150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6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40元/人.年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7 | 农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6-22周岁的子女(在校生除外)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年满60周岁以后 | 65元/人.月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8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特别扶助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3级以上伤残的 | 死亡:810元/人.月(夫妻) 伤残 :350元/人.月(夫妻)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29 | 特别扶助其他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计划生育节育并发症三级及以上的受术者发给特别扶助金 | 一级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30 | 独生子女死亡伤残一次性抚慰金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女方已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 | 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4万元;独生子女3级以上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4级伤残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每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 | ||
31 | 高中女孩助学奖励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父母双方及女孩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女孩,就读高中或同等中专的 | 每人每学期助学金1000元 | 每半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前,12月20日前 | ||
32 | 计生两户录取本科一次性奖励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父母双方及子女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子女,参加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录取入学的 | 一次性奖励3000元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33 | 计生两户夫妻死亡补助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 | 其中一方死亡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补助金;双方同时死亡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金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34 | 计生两户城乡医保减免 | 龙里县卫生健康局 | 夫妻双方或一方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一方为国家公职人员的“半边户”) |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卫生健康部门代缴 | 每年一次 | 每年12月20日前 | ||
35 | 优抚对象生活补助资金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756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参战退役人员生活补助 | 750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年满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按服役年限计算,每服役一年按50元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在乡老复员生活补助 | 2016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三属生活补助 | 烈属2822元/月;病故2280元/月;因公牺牲2423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590元/月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伤残军人抚恤金 | 按照黔退役军人发[2021] 17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进行发放 | 由乡镇审核申报材料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每月一次 | 每月15日前 | ||||
36 | 优抚对象慰问费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 | 300元/人 | 各乡镇审核名单报送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 | 一年一次 | 春节、八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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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 |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重点优抚对象 | 按提供发票计算 | 合规费用在医疗机构报销后到我单位进行二次报销 | 按实际报销次数 | 每月15日前 | |
38 | 贵州省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 | 龙里县应急管理局 | 全县范围内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受灾人员 | 县财政、应急部门应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可能,确定对受灾群众的救助项目和补助标准,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项目有:灾害应急救助补助、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补助、过渡期生活救助补助、因灾倒塌毁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补助。 | 按照《贵州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里县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救助服务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 无固定发放频次。具体视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决定。 | 无固定发放时间。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帮助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冬春救助,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灾。省级、县级财政在每年年底,对受灾地区组织实施冬春救助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
39 | 城乡医疗救助 | 龙里县医疗保障局 | 建档立卡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每人140元/年标准予以资助; 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当年个人缴费标准予以全额资助(320元); 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按不低于140元/年的标准予以资助。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参保缴费时直接减免,无需另行申报。 2.对已全额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以后新认定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县级医保部门主动或依申请受理,审核完成后提供清册到同级财政部门,将资助参保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每年一次 | 1、身份已明确的困难人员在参保缴费时即时减免。 2、新认定的困难人员,申请资助的,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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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合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经计生医疗扶助、优抚医疗补助后的个人自付合规住院费,由医疗救助基金在年度基本住院最高救助限额内分类按比例给予救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救助比例不低于70%。 | 1.以上特殊身份困难人员的有关主管部门提供名单到医保部门,在医保信息系统内进行人员标识,困难人员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结算时,实施“一站式”直接救助,无需另行申请。 2.新认定的特殊身份困难人员或没有享受到“一站式”救助的困难人员,向县级医保部门提出救助申请,医保部门审核完成后提供清册到同级财政部门,将救助补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一卡通”账户。 |
救助对象发生医疗费用即救助,无固定频次 | 1、身份已明确的困难人员在省域内住院结算时即时获得救助。 2、新认定及在省域外未“一站式”结算的困难人员,申请救助的,在受理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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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因户施策到户项目补助 | 龙里县乡村振兴局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立卡户、监测帮扶对象(原则上易地扶贫搬迁户不得参与短 期养殖类项目,易地扶贫搬迁户实施的种植类项目由迁出地的镇 〔街道〕进行验收及资金补助)。 | 龙里县2022年先建后指导意见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 由符合补助对象书面提出申请(含产业选择、规模及实施方式)→村级盖章审核→乡镇审查资格→确定项目实施主体→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审批→县乡村振兴领导小门、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单个项目竣工验收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兑付,年度资金在6月30日前全部完成兑付 | |
41 | 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贴息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立卡户、监测帮扶对象 | 按贷款金额年利率4.65% | 符合补助对象获得小额信贷后,承贷银行代符合补助对象统一向扶贫部门提交首次贴息申报资料→每次贴息前,县乡村振兴局部门审查资料并公示,乡村振兴局划拨贴息资金至财政局集中统发专户→承贷银行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贴息资金 | 每季度一次 | 每季度2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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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龙里县2022年“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贴息 | 申请“脱贫成效巩固提升e贷贴息项目的建档立卡户、边缘户 | 按贷款金额年利率3.85% | 县农行代贷款的建档立卡户、边缘户申请,镇办,县农行审核,县乡村振兴局审核发放 | 每年一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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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龙里县2022年“雨露计划”助学行动项目 | 建档立卡及监测帮扶对象中、高职学生补助。 | 中职1900元/生·年,高职4500元/生·年 | 从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提取已标注当学期学籍信息名单分发到镇(街道)→镇(街道)组织学生申报,并审核在校情况,汇总名单报县乡村振兴局→县、镇、村同步公示→通过“一卡通”集中统发系统发放补助 | 每学期一次,一年两次 | 第一次2022年6月30日前;第二次2022年12月15日前 | ||
44 | 扶贫培训项目补助 | 补助对象为龙里县辖区内建档立卡户、监测帮扶对象 | 每人每天40元的生活补助,每人每年培训累计不超过3次,每人每年享受补贴不超过30天。 | 由培训机构递交相关资料申请→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人社局领导小组审批→财政部门审核签字→通过“一卡通”账号统发补贴资金 | 按申请发放 | 由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人社局递交相关申报资料,人社局进行资料审核,审核无误后进行发放。 | ||
45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 | 龙里县生态移民局 | 大中型水库搬迁移民 | 600元/年 | 水库搬迁核定人口 | 每季度或每年一次 | 按季度发放的每季度末前发放本季度资金,当年补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按年发放的当年第一季度末前当年资金全部发放完毕 | |
46 | 大中型水库移民素质提升补助 | 全省范围内经国家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移民子女 | 1、考取一本和二本,每生一次性补助4000元;2、考取二本、高职、大专每生一次性补助3000元;3、参加中职教育的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4、参加职业培训,且获得人社颁发资格证书的,按缴费发票的45%报销 | 本人申请--村级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兑付 | 半年一次 | 6月30日、12月20日前,当年资金在当年内兑付完毕 | ||
47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 | 每人每月800元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
48 | 天然林管护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聘请的天保护林员和林管员 | 按合同约定 |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
49 |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 龙里县林业局 | 国家和地方公益林林权所有者 | 16元/亩(其中公共管护支出0.25元,管护补助15.75元;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由省、市、县按4:3:3比例承担) | 由乡镇提供兑现清单,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一年一次 | 按年发放 | |
50 | 退耕还林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退耕户 | 退耕还林第一年第一次500元/亩,退耕还林第三年第二次300元/亩。 | 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 | 一年一次 | 年底前完成 | |
51 | 上一轮退耕还林到期抚育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退耕户 | 20元/亩 | 抚育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 | 一年一次 | 年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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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退耕还林种苗补助费 | 龙里县林业局 | 退耕户 | 400元/亩 | 抚育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政策兑现 | 一次 | 年底前完成 | |
53 | 封山育林管护补助 | 龙里县林业局 | 护林员 | 按合同约定 | 乡镇提供兑现清册,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县级财政部门兑现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
54 | 西部计划志愿者补贴 |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龙里县委员会 | 在岗服务西部计划志愿者 | 除新到岗志愿者一次性安置费(2000元)外,每人每年保障志愿者生活补贴(2200元/月)、交通补贴(800元/年)、社保单位代扣代缴部分、边远地区补助(125元/月)、第十三个月补助(1519元/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6万元-4万元不等。 | 中央资金:由团中央向财政部申请划拨至各省财政,由各共青团贵州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省级资金:由团省委向省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州级资金:由团州委向州财政申请划拨至各县财政,由各县团委发放给志愿者 县级资金:由团县委向县财政、县政府申请划拨至团县委,由团县委发放给志愿者 |
每月一次 | 按月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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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贵州省“圆梦大学 励志成才”残疾大学新生阳光助学项目 | 龙里县残疾人联合会 | 具有贵州省户籍,持有残疾人证,参加当年全国统一招生考试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或参加单招单考并被特殊教育高等院校录取的残疾大学新生(含本科生、专科生) | 2000元/人 | 1.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或直属亲属(监护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级残联;3.县级残联审核后报州级残联;4.州级残联汇总上报省级残联;5.省级残联审核后下拨阳光助学金。 | 一次性 | 次年3月之前 | |
56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持有二代残疾人证的下肢残疾人。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上级暂未下达资金文件 | ||
57 | 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 | 具有龙里县户籍、在镇(街道)从事残疾人工作。 | 1.由所在镇(街道)残安置残疾人专职委员;2.年终镇(街道)对残疾人专职委员进行考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基层残联专职委员补助资金。 | 一年一次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上级暂未下达资金文件 | ||
58 | 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 | 具有龙里县户籍、新办(换)证的智力、精神和其他类别重度残疾人。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本人向所在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2.镇(街道)审核后报县残联;3.县残联审核后召开“三重一大”会议;4..县残联下拨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资金。 | 一次性 | 每年12月31日之前 | 上级暂未下达资金文件 |
一、城乡低保
享受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县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2018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876元/年/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70元/月/人。2.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原农村低保续转城市低保流程:原保障对象提供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首页)及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保障对象向各镇(街道)安置点社区服务站(中心)提交续转申请→社区公安部门出具该户家庭户户籍证明→安置点社区按照城市低保的政策程序进行认定并完善低保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审核→镇(街道)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新标准核发低保金。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搬迁前未享受低保待遇的搬迁户申请低保流程:困难对象提供户口本(家庭共同生活成员、首页)及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残疾证、疾病证明、农商行存折(卡)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困难对象向镇(街道)安置点社区服务站(中心)提交申请→公安部门出具该户家庭户户籍证明→镇(街道)安置地社区服务站(中心)按照城市低保的政策程序开展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报→镇(街道)审核后送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按新标准核发低保金。
二、医疗救助
享受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具有本县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精神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以外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以及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人员。
享受标准:1.对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2.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按规定比例给予补助。3.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重特大疾病患者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助。4.对于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元/年/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1000元/年/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中的大病患者中的重大疾病患者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为500元/年/人,如个人自付符合规定门诊费超过年度门诊最高救助限额并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按临时救助政策给予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1.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等已确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由民政部门直接申办,实行医疗救助费用“一站式”结算或县级民政部门直接救助;2.医疗救助范围中的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持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票据,直接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3.其他人员,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具体救助流程为:申请(本人或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医疗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三、临时救助
享受对象:1.因病因灾因学因祸等特殊原因造成个人或家庭陷入困境基本生活困难的贫困家庭,以及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2. 2016年以来按照要求搬迁并拆除旧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
享受标准:一是根据贫困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二是2016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公示(村居委会)→复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四、特困供养
享受对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核算(2017年城市低保标准532元/月/人,2018年城市低保标准570元/月/人),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具体标准按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参照执行)。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村民)→民主评议(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五、救急难
“救急难”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困难的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救助。
凡具有本县户籍,由于遭遇各种急难情形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严重困难的居民可申请享受“救急难”,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具有我县户籍,且长期居住在我县,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伤害导致经济支出过大,在得到各种补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家庭。
(二)因患危重症疾病,在得到各种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数额仍然巨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三)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
(四)经县民政局认定的其他救助对象。
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补贴标准
补贴目录内农机具补贴标准由省农业农村厅按照农业农村部规定测算确定,具体以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系统中录入申请信息时的政策和标准执行。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实施年度内,个人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2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受理部门
(1)农户申请。2018年度项目实施期内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2019年度项目实施期内向所在镇(街道)申请。
(2)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申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直接向县农业农村局申请。
申请资料
(1)购机者是个人的,需出示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本人身份证、涉农补贴“一折通”或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2)购机者是组织的,需出示购机发票、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并同时提供购机发票、法人代表身份证、本组织营业执照和银行账户信息的复印件。
补贴发放
由龙里县农商行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或企业账户)代发给购机者。、
咨询电话:
保障对象: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军烈属、复原退伍军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受收入限制。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军烈属、农业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城镇居民户口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及失独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可以优先配租。
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租赁补贴。
保障标准:实物配租的,家庭申请的,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两室一厅。相应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配租方案为准。家庭人口4人(含)以上的,可申请配租2套住房,一个家庭最多能享受2套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发放标准为4元/平方米/人/月,人均租赁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且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申请方式:具有我县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到所属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所在单位申请。
咨询电话:5633768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咨询电话:0854-5632496
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离校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咨询电话:0854-5632496
申报对象和条件
以户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户主为当地户籍(原农业户口),且是房屋产权所有人;
(二)住房在城镇规划区外;
(三)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农村困难家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农危改补助
(一)拥有安全住房的(含同户籍内家庭成员拥有安全住房的)。
(二)无房户。
(三)同一户籍内,其他家庭人员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政策的。
(四)已列入或已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
(五)已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补助的。
(六)已经遗弃的危房。
(七)“四有”家庭,即:同一户籍内家庭成员有财政供养人员、有车辆登记、有房屋产权登记、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家庭。
申报程序
危房户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核实,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批准成为农村危房改造(含危旧房整治)对象。
危房等级评定标准
农村危房的危险状态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新建设。
二级:局部危险——仅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
三级:有危险点——更换个别构件或轻微维修后,即可正常使用。
补助标准
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危房户(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一级危房补助3.5万元/户,二级危房补助1.5万元/户,三级危房补助1万元/户。
改造方式
(一)危房改造优先选择加固方式,二、三级危房必须采取维修加固方式实施改造
(二)农村危房改造新建住房面积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要求执行(3人及以下户户均60㎡内,3人以上户人均13-18㎡,不包括厨房、卫生间、楼梯间面积),有条件的可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和接口。
(三)新建住房的农户,必须自行拆除原危房。
质量安全监督
为保证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属地农危改工作人员必须做到4个“到现场”,即建筑放样到场、基槽验收到场、主体封顶到现场、竣工验收到现场,并做好图片资料采集和记录。
资金拨付方式
补助资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后10日内通过“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危改户。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补助款或收取任何费用。
危房改造对象的权利和义务危改对象有责任和义务在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及时准确提供相关信息及佐证材料;无需因危房改造向各级各部门缴纳任何费用,相关工作人员收取费用或索要好处,危改对象有权投诉举报。
龙里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电话:0854——5633851(县住建局危改办)。
救助对象:1.因火灾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在领取各种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2.家庭成员遭遇车祸、溺水、矿难等人身意外伤害,在领取各种赔偿、保险、救助补助资金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3.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在领取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补助,以及获得其他社会帮困资金后,因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数额仍较大,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家庭。4.因支付子女或法定抚养人、扶养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合理的教育费用,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5.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6.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家庭。7.对2016年以来搬迁到安置点生活居住并拆除旧房的易地扶贫搬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保障其搬迁过渡期基本生活。
享受标准:1.根据贫困家庭困难程度确定救助标准,原则上每年临时救助不超过2次,最高救助限额为50000元。2.按照1500元/人标准给予2016年以来易地扶贫搬迁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户一次性临时救助。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家庭其他成员)→调查核实(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公示(村居委会)→复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县民政局)→临时救助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救助对象:在本县域内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本县连续居住1年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困人员。
享受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不低于本县当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核算(即:885元/月),照料护理标准分为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标准(具体标准参照《黔南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其他村民)→民主评议(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公示(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特困供养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救助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本县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以及居住证持有人及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在本县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家庭。
享受标准:1.2019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80元/年/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90元/月/人。2.家庭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保口径)〕×保障人数+增发特殊补助金。
申办流程: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委会)→调查核实(镇、街道)→民主评困(镇或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一榜公示(村居委会或村民组)→审查(镇、街道社会事务办)→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二榜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审批(县民政局)→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批准待遇(县民政局)→保障金发放(县民政局委托县金融机构按月发放)。
咨询电话:0854-5620621
保障对象:具有本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人登记为一级、二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已死亡人员
2.户籍迁出本县
3.已纳入特困供养
重度残疾人执行标准:一二级重度残疾人,50元/月/人。截止2019年11月,全县现有一二级重度残疾人1338人,1-11月份累计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70.30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及原则
1.规定的条件:救助人员须符合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
2.救助的原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解决其基本困难的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遵循自愿、无偿、公开救助的原则。
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不予提供救助,并告知理由:
①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救助条件;
②拒不提供个人情况;
③进站前患有危重病、精神病、传染病、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但本人拒绝说明。
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提供的内容进站手续:
1.求助人员向救助站求助时,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
①姓名、年龄、性别、居民身份证或者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
②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③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
④近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亲戚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⑤随身物品的情况。
2.求助人员经办理登记后进站。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免费对象:具有龙里县户籍的城乡居民;驻县城部队现役军人;与驻县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死亡前在龙里县城居住满1年以上的外来从业人员;经有关部门认定应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的其他人员。享受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不得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
免费项目:遗体接运费,遗体冷藏存放费(3天以内免费),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以内免费),灵堂租用费(3天以内免费)。丧主自愿选择超过免费项目规定标准及规定时限所产生的费用差价,由丧主自行承担。对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二级以上残疾人、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等,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200元以内的骨灰盒1只。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在免除以上费用的基础上,免费提供简易墓位。
保障对象:年满80周岁以上,属本县户籍,非财政供养高龄老年人。均可申请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
1.已死亡人员
2.户籍迁出本县
3.已纳入财政供养
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执行标准及发放情况:
非财政供养高龄补贴执行标准:80-89岁老人50元/月/人,90-99岁老人100元/月/人,100岁及以上老人200元/月/人。均是按季度发放。2019年1-11月份累计发放高龄补贴99.17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救助对象:
1.父母双方死亡。
2.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已满18周岁的但还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3.是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造成生活无保障的未成年人以上情况者均可申请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
1.年满18周岁未继续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孤儿;
2.原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又查找到生父母任一方的未成年人。
3.孤儿已死亡。
4.孤儿被依法收养。
孤儿基本生活执行标准及发放情况:
孤儿的发放标准为集中供养:1500元/月/人,分散供养:1000元/月/人。均是按月发放,截止2019年11月,全县现有孤儿41名,1-11月份累计发放金额为51.25万元。
咨询电话:0854-5632473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
重点覆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农村贫困人口。
医保扶贫对象参保资助标准:
2019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10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资助;2020年按照每人120元的标准进行定额资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保障待遇:
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报销;②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封顶线;③享受医疗救助:年度救助限额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救助比例70%。
医疗保障扶贫异地就医报销:
①在参保地备案;②选择开通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③参保人员到本县外定点医院住院就医,须经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审批,急诊病人在入院5个工作日内可通过电子、电话等便捷方式办理转诊,即可享受异地就医即时结报服务。
医疗保障扶贫便民政策:
医疗保障扶贫对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 诊疗后付费”和“一站式、一单清”即时结报便民服务,入院时无需缴纳押金,出院时只需交清个人自付部分医疗费用。
咨询电话:0854-4977580
门诊统筹补偿:
门诊医药费报销比例如下: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补偿比例6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5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为40%,州外定点医疗机构为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门诊特殊病种(含慢性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与本疾病相关的医药费按75%比例报销。
住院统筹补偿: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州内乡级、州内县级、州内州级不设置起伏线,省级定点、省外三级医院(经转诊)、州外非转诊起伏线1500元。州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0-2000元60%,2000-8000元85%,8000元以上85%;州内县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50%,2000-8000元75%,8000元以上80%;州级定点医疗机构0-2000元40%,2000-8000元65%,80000元以上70%;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0-2000元50%,2000-8000元50%,80000元以上60%;州外非转诊0-2000元30%,2000-8000元30%,80000元以上30%。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一般性疾病门诊+住院年度补偿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万元。
参合患者在州外务工地住院,必须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报销比例参照省内同级医疗机构比例报销;因病情需要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必须遵行逐级转诊,由二级以上定点公立医院办理转诊登记,方可按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经转诊)比例报销,未办理转诊手续享受非转诊报销比例。
持有独生子女证和二女结扎证明的参合农民、90岁以上参合老年人,住院医药费用提高10个百分点予以补偿。
零星报销需要提供材料:
①住院原始发票;②出院小结;③住院费用清单;④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⑤银行存折(卡)复印件;⑥转诊申请或备案表;
咨询电话:0854-4974006 0854-4977580
救助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精准扶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大病患者、艾滋病人和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者、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含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医疗自付费用过高导致家庭无力承担的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救助内容:①资助特困供养人员、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家庭经济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②对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 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救助程序:①申请医疗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或户主向户 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②村(社区)居委会在接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意见报镇(街道)审核;③镇(街道)对村(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④医保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和审批;⑤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医疗救助的享受一站式报销,救助对象不再单独申请。
申请审批地点及咨询服务电话:
申请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
审核地点: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街道办事处;
咨询电话: 0854-4974006。
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为2019年通过县项目实施的油茶、茶叶等经济(果)林种植的耕地套种。
补助方式
茶叶套种补助2年,油茶等其它经济(果)林套种补助三年,均为一年补一次(一季),以“以奖代补”方式,发挥各镇街道的首创精神,充分利用涉农整合资金因地制宜妥善制定方案,在不突破县级相关项目扶持、奖补的标准下组织实施。
补助标准
1、套种辣椒。每亩种植密度≥15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500株以株折亩;
2、套种大蒜。每亩种植密度≥50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5000株以株折亩;
3、套种生姜。每亩种植密度≥1000株,补助金额3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000株以株折亩;
4、套种大豆。每亩种植密度≥5000株,补助金额100元(化肥、种子、农药),低于5000株以株折亩;
5、套种白菜等其它蔬菜。每亩种植密度≥1500株,补助金额200元(化肥、种子、农膜、农药),低于1500株以株折亩。
咨询电话:0854-5631952
从 2019 年 7 月 1 日起,印章刻制费用由印章刻制企业所在地政府支付。
咨询电话:0854-4974034、5635567
农村居民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
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可享受优惠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2.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一款
农村居民
1.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2.自2019年9月1日起,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1.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
2.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农村居民经批准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标准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第二款
【享受主体】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条件】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
2.《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上房屋所有权人
【优惠内容】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享受条件】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第三条
【享受主体】
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享受主体】
从事“四业”的个人或者个体户
【优惠内容】
对个人、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从事“四业”的个人或个体户,取得的“四业”所得。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享受主体】
购买农用三轮车的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享受条件】
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
【享受主体】
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优惠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享受条件】
1.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由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
2.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3.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一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地方税及附加的通知》(黔财税〔2019〕4号)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1.从事个体经营。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
1.《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6号)第一条、第四条
残疾人个人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残疾人人员
残疾人员所得,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减税的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
【享受主体】
订立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的双方纳税人
【优惠内容】
对农林作物、牧业畜类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享受条件】
保险合同属于农林作物、牧业畜类。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保险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37号)第二条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
【享受主体】
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
【优惠内容】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享受条件】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相关安置住房等信息由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第一条
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的个人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2.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个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
.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黔财税〔2019〕15号)第一条
(一)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具有正式学籍就读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的我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学费(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3500元/生.年),扶贫专项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本科生4830元/生.年(含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学费补助3830元),专科生4500元/生.年(含扶贫助学金1000元,免学费补助3500元)。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本县户籍的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和在校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本专科生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不超过12000元,且为100的整数倍,主要用于学费和住宿费,剩余部分可做生活费。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三)普通高校其他资助政策
包含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政策,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资助条件按照就读学校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四)龙里县二本及以上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龙里县从2017年开始,对录取二本及以上院校非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入学资助3000元,由学生向所在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公示后进行资金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一)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在我省就读的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包括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且具有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全部纳入免学费范围。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每学期开学时学校直接为学生减免学费入学。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国家助学金
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涉农专业的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集中连片特困县的所有一、二年级农村学生。补助标准2000元/生.年,按月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三)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在中职学校就读一、二年级,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住校费(5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一)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学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其中建档立卡户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残疾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资助。补助标准: 2000元/生.年。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普通高中免学费
具有正式学籍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在校建档立卡户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每学期开学时由学校直接为学生减免学费入学。补助标准:一类示范性高中1000元/生.学期、二类示范性高中900元/生. 学期、三类示范性高中800元/生. 学期(如龙里中学)、其他普通高中380元/生. 学期。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三)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
普通高中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我省农村户籍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其中省内学校就读的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开学时直接为学生减免(补助)教科书费(400元/生.年)、住校费(500元/生.年),扶贫专项助学金(1000元/生.年)分上下学期汇入学生银行卡;省外就读的学生向县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资金通过涉农补贴“一卡通”一次性汇入学生银行卡。补助标准:1900元/生.年。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义务教育阶段
(一)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补助标准:4元/生.天, 800元/生.年。不需要学生申请,不发放现金,由学校集中统一提供营养午餐。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
(1)寄宿生生活费补助。重点补助农村建档立卡、城乡低保、残疾、特困供养等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对少数
民族,易地搬迁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优先进行资助。补助标准:小学1000元/生.年,初中1250元/生.年。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经过评议、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金发放或等额价值的就餐卡(就餐票、饭票)。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2)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和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为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小学500元/生.年,初中625元/生.年,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开始执行。按学年评审,分上下学期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一)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
除县城外的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和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通过并取得办园资格的农村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就读的儿童。补助标准: 3元/生.天, 600元/生.年。不需要学生申请,不发放现金,由学校集中统一开餐。
联系电话:0854-5636506
(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资助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普惠性幼儿园和学前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重点资助建档立卡家庭儿童,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城乡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补助标准:500元/生.年。县教育局根据上级补助资金,将名额分配到各个学校,由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通过公示无异议后,集中现金发放。
联系电话:0854-5636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