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相关部门:
《龙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6日
龙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根据《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建立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19〕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城乡社会保障建设的要求,以“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为基本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为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筹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和参保办法
(一)参保范围。本县户籍人口、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办法。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携带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重度残疾人携带残疾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手续。
四、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仅适用于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300元、4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等10个档次。城乡居民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
参保人员补缴按补缴办理时的缴费档次执行。
参保缴费人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费。
(二)集体补助。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和社区(居委会)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确定,但不能高于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一是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调整增加;二是省、州、县三级财政对参保人每年按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按照缴费人员当年选择缴费档次金额的10%给予补贴。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可以跨年度补缴,但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缴纳,县人民政府按100元的标准代为缴纳。
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群体按100元缴费的,保留30元的缴费补贴政策。
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州和县三级财政各按三分之一的比例分担。
(四)城乡居民应积极参保,长期缴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其他资助)、政府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及组成
(一)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凡参保且年满60周岁,未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国家规定的其他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
1.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
2.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按年缴费的;
3.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未年满45周岁,累计缴费15年以上的。
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申请领取养老金,应于到龄当月10日前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或银行账户信息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于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二)养老金待遇组成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以中央和省、州确定的基础养老金为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标准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计发。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总额÷139。
(三)其他
1.参保人员因自然灾害和其他特殊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经申请允许缓缴保险费。有能力缴费后再继续缴费,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间断期间可以按补缴时的标准补缴,补缴保险费不享受财政补贴。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停缴保险费,服刑期满回原籍后,原保险关系可以恢复,允许继续参保缴费。
2.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全部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从其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基础养老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水平适时调整。
4.参保人员服刑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条件的,暂停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
5.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待遇期间服刑的按照上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领取养老金人员失踪的,从宣告失踪的次月起暂时停发养老金。失踪人员被法院宣告死亡的,不再补发养老金。失踪人员再次出现的,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予以补发。
7.参保人被录用为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等情形的,其个人账户作封存处理并不间断计息或按有关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重复参保人员按相关规定将个人账户归集后再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8.参保人员养老金待遇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按月发放。领取养老金人员每年按照规定完成资格认证,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后再予以恢复。
七、参保关系转移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应终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余额全部退还本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和财务会计制度,在金融机构分别开设收入户和支出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县人民政府设立必要的周转金,确保待遇支付,并对基金平衡承担兜底责任。
九、基金监督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定期发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加强社会监督,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在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对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城乡居民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信息系统建设
县、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数据中心为依托,通过金保工程专网,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项管理业务。县政府按统一要求配备工作所需设备,并保证金保工程业务专网的畅通。
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为参保人提供优质服务。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不断提高经办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十一、组织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县级经办,根据国家规定逐步提高统筹层次。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机关责任。县政府成立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建立相互配合协调机制。
(二)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
(三)县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确保及时到位,按参保人均5元落实工作经费。
(四)县公安部门负责配合开展户籍信息比对工作,卫健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常住人口基础信息及人口信息采集和核查对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五)县发改、农业农村、民政、自然资源、残联、卫健等部门负责提供我县城镇居民人口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
(六)县委宣传部门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引导城乡适龄人员积极参保。
(七)县编制部门负责协调配合,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充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力量。
(八)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抓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参保登记、资料审核、信息录入、资格认证、养老金发放初审和领取养老金人员资格认证等工作。
十二、责任追究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发生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县社保机构应按照规定责令有关人员退还。拒不退还的,县社保机构应将详细信息移交给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 、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三、附则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适时充实社保经办机构力量,配备村(社区)社会保障协管人员,整合现有城乡社会服务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重度残疾人是指残疾等级达到1、2级的残疾人,原则上以持有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依据。
(四)本《实施方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龙里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龙府办发〔2014〕130号)文件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