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0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印发了《龙里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细则做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128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发〔2021〕7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村寨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核心内容
(一)总则规定内容。
一是细则实施范围为城镇规划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的区域。
二是本细则所指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地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是指农村村民在新增宅基地或原有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房的行为。
三是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全县农村村民住宅管理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探索建立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村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指导镇(街道)办理乡村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农村建房质量安全技术指导,对辖区内建筑风貌进行技术指导,为村民建房提供农村住房图集(库),培训建筑工匠。县文旅、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四是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是农房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乡村规划许可)的审核审批,由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按职能职责具体实施。村级组织负责宣传有关宅基地管理、乡村规划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对本村内个人建房的监管,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苗头,应立即劝导,做好化解工作;发现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应立即制止,并向所属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报告。
(二)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
一是严格落实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制度,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户是指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一本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仅根据户籍登记信息无法认定的,可以参考村民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情况,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情况,以村民自治方式予以认定。)二是宅基地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70平方米;宅基地不涉及占用耕地的,宅基地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三是农房住房面积标准: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超过3层,底层层高原则上不超过3.6米,标准层层高原则不超过3.3米,每户建筑面积应控制在320平方米以内,可采取独栋、联排建的方式建设。四是村民拆除现有房屋原址重建的,新建住宅不得超过规定标准。五是户口迁出村集体的,原老旧房屋可自行修缮,无法修缮的建议拆除复垦,进城落户可以自愿有偿退出。六是原址扩建新增宅基地面积的,应按照“一张图”规划选址要求严格审批,不满足耕地保护、生态保护以及其他管控要求的,不得批准扩建。
(三)规划管理。一是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二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农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库),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选择使用。原则上一村一风貌,不连片村寨可根据自然条件、人文风俗等选择。三是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四是农村宅基地新建选址受基本农田、生态红线或林地限制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村级组织应积极协调引导村民使用符合条件的闲置宅基地和老旧农房建设。
(四)审批管理。申请宅基地建设农村住宅按以下程序办理: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纸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审查审批。
(五)建设管理。一是在村庄规划范围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拆除。二是新建住宅占用土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农业农村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三是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四是妨碍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五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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