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 2022-11-16 17:35 打印 关闭 字体:[]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充分发挥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对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畅通与人民群众的沟通渠道,规范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是指教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列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1.领导成员简历、机构设置、工作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公开文件;

3.发展的规划、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实施情况;

4.年度统计信息;

5.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事项及其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办理程序、审批时限以及受理机构的联系方式,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准予许可的决定等;

6.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政策;

7.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决定草案;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局属各科室负责人为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责范围内应公开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审核,确保公开信息的准确性。

第七条  局机关各科室在拟定、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信息公开事项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交局办公室审核,由办公室负责汇总、编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服务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开。同一信息涉及多个机构的,由局办公室负责协调,并确定主要责任科室。

第八条  局办公室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并推动、指导、协调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及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

局属各科室根据各自职责,按照本制度做好职责范围内信息公开工作。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直接索取,也可从龙里县人民政府网信息公开平台上下载,并通过递交、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第十条  受理机构负责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一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受理机构应将申请转有关科室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产生后,一般应当在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四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渠道是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网址为http://www.longli.gov.cn。还可以通过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刊物、广播、电视、电子信息屏等形式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龙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负责解释。举报电话为:0854-563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