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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程序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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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庭审准备

(一)签到(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下称调解仲裁法)第36[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38[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的规定,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含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应当在《仲裁庭审签到簿》上签到。

(二)报告(书记员)

查明并报告仲裁庭-当事人(含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到庭的情况。

(三)核对身份(首席仲裁员)

核对当事人(含第三人)、代理人的身份、委托代理权限(询问相对方有、无疑义?)。

(四)宣布仲裁庭纪律(首席仲裁员)

1、庭内所有人员,一律服从仲裁庭的统一指挥,遵守庭审秩序;

2、庭内应当保持安静,禁止使用通讯工具和从事其他有碍仲裁的活动;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录音录像、拍照;

4 、对违反纪律的人员,仲裁庭有权制止,不听劝告的,责令其出庭,是申请人的按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是被申请人的作缺席裁决,是代理人的其代理无效(以下: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统称“申请方”、被申请人[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及其代理人统称“被申请方”、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统称“第三方”)。是否听清楚?。

(五)宣布仲裁庭的组成和案由(首席仲裁员)

龙里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调解仲裁法》31条、第32条、第26条的规定,确定由-为首席仲裁员、-和-为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公开(不公开)审理-与-的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一案,指定-为书记员担任庭审记录。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方是否听清楚?。

(六)宣布当事人在仲裁中的权利和义务(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1、权利:      

1)陈述、举证、质证、辩论;

2)委托代理人代理;

3)申请仲裁人员、书记员和其他人员回避;

4)对已经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进行变更、补充及要求重新鉴定、堪验;

5)经许可可以查阅、复制保密范围外的材料、仲裁文书;

6)经许可可以询问对方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翻译人;

7)请求调解、自愿和解、拒绝调解;

8)要求保密、追究仲裁人员违法行为;

9)不服部分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劳动者一方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一方不服非一裁终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起诉,不服一裁终局并符合《调解仲裁法》第49条第1[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权利];

10)依法向龙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调解、裁决;

11)承认、反驳;

12)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提出反申请请求;

13)阅读、补正庭审笔录

2、义务

1)对自己的申请请求、主张、反申请请求等承担举证责任;因行使处分权、处罚权、处理权而发生的争议,由行为人承担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掌握、保管的与争议事项直接相关的证据或依据(如工资表、考勤表、劳动合同书、规章制度等)由用人单位提供;

2)按规定或要求提供或补充证据、依据;

3)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言行;

4)遵守庭审纪律和程序;

5)服从仲裁庭的指挥、尊重对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

6)在《仲裁庭审签到簿》上签到;

7)阅读庭审笔录后签字。

(七)回避(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调解仲裁法》第33条第1款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2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据此规定,请问: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方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

(八)出庭证人(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举证期限内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仲裁庭询问证人是否到庭?(注仲裁庭整体一次性核实证人身份并告知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证人有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情况向仲裁庭作证的权利和义务,接受当事人、代理人和仲裁员的询问,为自己的作证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证人是否听清楚?)确定工作人员引领证人在证人室等候通知作证。

 

二、庭审调查(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一)双方当庭陈述

A、双方陈述,应当遵循本规则:

1)民主、平等、自愿的原则;

2)依申请方先陈述、被申请方后陈述、第三方再陈述的次序;

3)围绕仲裁申请请求、反申请请求、争议的焦点等与案件直接联系的内容进行;

4)陈述的事实应当客观真实、完整有序;

5)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打断、插言;

6)可以补正陈述。

B、陈述

1、申请方(第一、二、三…轮[不限于三轮、下同])陈述:宣读仲裁申请书、对申请进行补充或变更陈述;

2、被申请方(第一、二、三… 轮)陈述:宣读仲裁答辩书、对答辩书及反申请的内容进行补充或变更陈述;

3、第三方(第一、二、三…轮)陈述。

(二)仲裁庭询问

(申请人:1?…[不只一问,下同]、被申请人:1?…、第三人1?…。)

(三)双方当庭出证与质证

A、双方当庭出证与质证应当遵循本规则:

1)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

2)依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方的顺序;

3)证据材料一律当庭出示、质证;

4)书证、鉴定结论、堪验笔录要宣读,物证要展示,视听资料要播放;

5)双方的证据和其他材料,可以相互对质、排疑、确认或否认;

6)按逐个(组)出证与逐个(组)质证的方式;

7)不得对证人、鉴定人、堪验人、翻译人等使用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语言、语气。

B、出证与质证

1、申请方出证或当庭举证(经许可)、被申请方及第三方质证;

2、被申请方出证或当庭举证(经许可)、申请方及第三方质证;

3、第三方出证或当庭举证(经许可)、申请方及被申请方质证:

4、证人出庭作证:

1)申请方申请的证人作证:第一、二…个证人(证人不限于此数,下同)作证、被申请方的意见;

2)被申请方的证人作证:第一、二…个证人作证、申请方的意见;

3)第三方申请的证人作证:第一、二…个证人作证,申请方、被申请方的意见。

……

 

三、仲裁庭审辩论(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一)仲裁庭审辩论遵循本规则:

1)遵循民主、平等、自愿、完整的原则;

2)围绕申请请求与反申请请求事实的有与无、争议的大与小、争议的焦点、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适用等具体事项或问题进行;

3)依申请人和申请人的代理人、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和被申请人的代理人的顺序;

4)遵守辩论纪律,严禁使用挖苦、讽刺、污秽等的语言、语气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

5)仲裁庭审辩论可分为对等式辩论和自由式辩论;对等式辩论依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方的顺序;对等式辩论结束后可以进行自由式辩论;双方可相互提问与辩驳;

6)辩论中出现新的事实或问题,则要重新调查或作其他处理。

(二)庭审辩论:

1)申请方发表第一、二、三…轮辩论意见(不限于三轮,下同);

2)被申请方发表第一、二、三…轮辩论意见;

3)第三方发表第一、二、三…轮辩论意见。

 

四、仲裁庭审调解(首席仲裁员或仲裁员)

各方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经过当庭陈述、出证质证、辩论等程序,仲裁庭认为本案的基本事实已经查清、是非责任已经明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据此,仲裁庭本着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方案由双方提出,必要时仲裁庭可提出建议性的调解方案(注:书记员须制作调解笔录)。

(一)申请方是否愿意调解?具体方案?

(二)被申请方是否愿意调解?具体方案?

(三)第三方是否愿意调解?具体方案?

(四)分头做法律、法规的宣传、输导工作;

(五)仲裁庭提出的建议性的方案;

(六)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并由双方签字确认,仲裁庭以调解协议书为基础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要及时制作和送达)。

(七)调解不成的,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1)申请方的最后意见;

2)被申请方的最后意见;

3)第三方的最后意见。

 

五、仲裁庭合议

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庭时合议或者庭后合议;庭时合议的宣布休庭5-10分钟,仲裁庭进入合议;无论庭时或庭后合议,书记员须制作合议笔录。

 

六、闭庭(首席仲裁员)

(一)调解成功: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及时制作、送达调解书;申请方、被申请方、第三方、仲裁庭组成人员阅读庭审笔录并在庭审笔录上签字。

(二)调解不成的相关事项:

1、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在阅读庭审笔录并签字;

2、仲裁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在庭审笔录上签名;

3、各方代理人提交代理词或代理意见书的时间、场所;

4、告知各方:由于-原因,报仲委讨论、决定后进行裁决,裁决书在作出裁决后通知各方领取或送达各方;

5、双方在收到裁决书之前,各方可以进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方可以申请撤回申请或者要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出具仲裁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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