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我县农村孕产妇充分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减轻农村孕产妇家庭的经济困难,根据省州文件精神,为管理好我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资金,发挥其最大效应,对我县原住院分娩补助标准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本县农村户籍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补助标准
400元/人(不分平产、难产和剖宫产)。
三、特困补助
农村特困孕产妇住院分娩时,因严重产科并发症和新生儿疾病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按新农合和大病救助规定分别由县合医办和民政部门予以补偿和救助后,本人仍无力承担的,剩余的费用由产妇提出申请,所在村委证明,经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审核同意后,可从项目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最大金额不超过8000元。
四、办理补助要求
1、凡在县内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住院分娩的本县农村孕产妇,凭《孕产妇保健手册》、出院小结、住院发票、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办理。女方户口未迁入县内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男方户口本及双方结婚证,经住院分娩机构审查合格,可就地办理补助。
2、助产技术服务机构于每月底前将所垫付的补助资金发放单据及孕产妇保健手册和住院分娩补助汇总花名册,上报县妇幼保健院复核。
3、县外分娩的农村孕产妇凭《孕产妇保健手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住院分娩单位出院小结和住院发票,到县妇幼保健院或所属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理补助。
4、住院分娩补助办理要求在产妇出院后3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本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以住院分娩日期为准)正式实施,之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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