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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似职业病或者职业病患者在患病休假期间,“停工留薪期”从何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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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一种人为的疾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导致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诊断职业病的医疗行为与劳动者实际患病时间具有滞后性。结合本案法院裁判结果分析,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发现疑似职业病的时间应当结合实际患者发病历程、职业史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宜,从而确定因患职业病的职工应当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单位无条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本案中的程某在家具公司从事大理石台面切割工作,属于粉尘危害作业,加之防护不当,可导致作业工人患职业性尘肺。尘肺是一种全身性疾病,主要由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滞留在肺部而引起的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且病情会不断恶化。程某因咳嗽、胸闷前往医院检查后怀疑自己可能患有职业性尘肺病,随之进行职业病诊断等法定流程,已属滞后性医疗行为。在此之前,该公司是否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定期做职业健康体检呢?

目前,我国还普遍存在很多企业没有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对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情况不知情、不关心,缺乏职业病防治意识。劳动者本为弱势群体,法律意识薄弱,更容易被企业无形地剥夺职业健康权益,从而引起长久的司法纠纷,不仅劳民伤财,而且增加了国家及社会资源的负担。因各方面的因素引起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不到位导致的一系列后续诟病,是值得我们全社会深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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