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府办发〔2015〕72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里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7月8日
龙里县2015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保险工作,提高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力度,促进我县农业稳定持续发展,加快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不断提升“三农”保险服务水平,更好的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对我县农业发展的服务作用,实现农村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和谐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的通知》(财金〔2012〕2号)文件精神和《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保监局关于印发贵州省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金发〔2015〕5号)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际,制定龙里县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农业保险工作以政府引导为主,保险经办机构协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建立健全农业风险转移分散和保障机制。
(一)政府引导的原则。
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协调财政、金融办、农业(畜牧)、保险公司等职能部门将其它支农惠农政策补贴与农业保费补贴有机结合,统一领导、协调本县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健全推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引导和鼓励种养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主参加保险,增强农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的原则。
在政府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农业保险业务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在我县具备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自负盈亏。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其自身能力,建立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自主自愿的原则。
种养户、涉农企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要立足于自主自愿,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自主选择险种和参保面积。
(四)协同推进的原则。
参与农业保险工作的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县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和管理本县农业保险工作,建立农业保险相关信息的共享机制;要提高对农业保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转移化解风险重要手段的认识,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及其它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要从切实保护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同配合,对农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积极稳妥地开展农业保险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品种为种植面广、能增加农户收入、对促进“三农”发展及保障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主要粮食作物和饲养量大的牲畜品种。按照省、州2015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2015年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的品种及相关规定如下:
(一)继续试推行“基本保险+补充保险”相结合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
为迅速做大我县农业保险规模,2015年继续选择水稻在全县范围内采用“基本保险+补充保险”模式进行推动,做到应保尽保:即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提供“基本保险”,州、县两级财政保费补贴和农户自交保费提供“补充保险”,保费金额=保额×费率,各级承担的具体保费金额=保费×相应比例。
(二)稳步推进其它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
其它纳入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在农户自愿承担自交部分保费的基础上,州、县两级财政足额配套相应保费补贴资金,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相应的保费补贴。
(三)保险责任。
各险种保险责任和理赔标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或者备案的农业保险条款为依据。具体保险责任如下:
1.种植业保险责任: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的保险责任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因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旱灾、病虫鼠害、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以上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病虫害包括:
——水稻: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瘟病、稻纵卷叶螟。
——小麦:锈病、白粉病、赤霉病。
——马铃薯: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
——玉米:粘虫、锈病、大斑病、小斑病。
2.养殖业保险责任: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导致保险标的物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扑杀:当发生高致病传染性疫病政府采取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五)投保条件。
1.种植业:达到保险公司投保条件。
2.养殖业。
(1)设施条件满足要求,环境卫生,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保证饲养质量;
(2)投保个体应是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3)投保的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4)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且4周岁以下,存栏量15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饲养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育肥猪20千克以上,年出栏规模30头以上;
(6)符合条件的投保对象全部投保。
(六)保险期限。
1.种植业保险期限为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等投保品种的单个生长周期内。
2.养殖业保险期限:能繁母猪保险期限为1年,育肥猪保险期限为140天。
三、投保理赔流程
(一)投保。
农业保险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原则上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组织农民投入,不具备以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投保的,可以镇(街道)为最大出具保单单位组织农民投保。农业保险工作应按照各险种相应的农时及保险合同约定提前安排。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强化管理,在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缴纳保费后及时签订合同,出具保单;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出具保险凭证的时间为准。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的投保信息,做到逐户建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对承保情况予以公示。
(二)定损理赔。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报案后,一般案件应在3日内、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在10日内进行现场查勘、损失核定等工作,必要时可邀请出险地镇(街道)农业(畜牧)及农户代表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付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张榜公示3天。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
1.种植业理赔。
农作物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首先应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村委会及农户代表进行灾情面积、损失程度调查统计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同时向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报案;其次由县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财政、农业、金融办、保险、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及农户代表组成评估小组进行灾情核查、评估,按受灾(20%以上,含20%)、成灾(30%以上,含30%)、绝收(80%以上,含80%)三种灾情类型进行面积统计;最后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核查、评估结果,结合发生灾害时作物生育期赔付比例测算出赔偿额,在公示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
2.养殖业理赔。
(1)现场查勘。
①散养户的查勘定损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所在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畜牧工作人员负责,其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进行培训,合格后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签发查勘定损委托书。
②规模养殖企业(场)的查勘定损工作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③现场查勘记录规范、完整,照片必须显示拍照日期等。
(2)赔偿标准。
①能繁母猪: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保险金额全额赔偿(有残值者,按100元/头统一扣除)。
②保险育肥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3)理赔。
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付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确认,并在被保险人所在行政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张榜公示3天。在公示期结束无异议的情况下,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赔款足额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的账户上。发生保险事故的种养户可委托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到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索赔,委托书单证由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办理保险索赔时必须备齐种养户身份证明、赔付标准、死亡鉴定报告、保险单和防疫证明。
(三)争议处理。
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与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或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经办机构的确定。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保险经办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1.有完善的基层服务体系;
2.有专门的经营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内控制度;
4.有稳定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5.偿付能力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6.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条件。
保险经办机构由州政策性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办公室依照相关政策和符合保险条件,成立“共保体”实施2015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五、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
(一)县级承担的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费补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支付到县级财政中央专项资金特设专户,县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由州级财政负担督促落实。
(二)县财政部门应根据补贴险种的数量、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比例,测算中央、省、州、县财政部门各自应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编制下年度保险补贴计划,于每年8月底以前向州级财政部门提出下年度预算安排申请,州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安排本级保险补贴资金预算,并向省财政厅申请下年度省级和中央级保险补贴资金。
(三)县财政、农业部门应于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就上年度保险开展情况向州联席会议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投保规模、风险状况、保险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
(四)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保险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五)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经营风险的防范和化解。按规定计提巨灾风险准备金,实现丰年积累、平年结转、大灾调剂,确保养殖业保险工作的持续稳定开展。
(六)保险补贴资金的结算。县农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已签订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县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及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保费补贴资金到保险经办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设立龙里县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县金融办、县财政局、县农工局、县法制办、县水务局、县民政局、县气象局、保险经办机构等单位。联席会议下设龙里县农业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业保险办公室”),内设秘书组、宣传组和规划组三个工作小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县农业保险办公室设在县金融办,由县金融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农业保险办公室建立定期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全县农业保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各镇(街道)要建立相应的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做好辖区内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重大及主要事项报县农业保险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后执行。
(二)强化保险工作经费保障。
根据《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黔府金(2013)10号)文件精神,保险经办机构应安排其实收保费的6%作为保险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协助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县、镇(街道)农业部门在承保展业、查勘定损、赔案鉴定、防疫免疫及宣传培训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由县农业保险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与承办保险机构每半年结算一次,统一支付。
(三)明确职责,协同推进农业保险组织管理工作。
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把农业保险工作落到实处。
县金融办要加强调研,协同财政、农业、水利、气象、保监等职能部门,准确研判农业保险变化的新形势,动态跟踪检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牵头组织县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要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结算、核查等工作;加强对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农业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业保险的意义和政策内容,引导种养户自主、自愿参加保险,并对本地区投保的农业保险数据进行认真核实。
各级农业、水利、气象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协助开展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等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
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向农户宣传普及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及时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要按规定做到“五公开、三到户”,同时,应及时、定期向县农业保险办公室和相关部门通报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有关情况。
各镇(街道)至少要明确一名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农业保险工作相关事宜,承担农户登记造册、收费、签订保单、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考核机制
对于不能圆满完成保险任务,理赔、赔付不及时、管理不规范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取消承保资格。
七、监督检查
县级各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着力构筑农业保险监督体系。定期对农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套取赔款、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侵害参保场(户)利益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
对于相关部门、经办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农作物不同生育期不同灾情类型的赔付标准
2.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3.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4.各险种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5.2015年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农作物不同生育期不同灾情类型的赔付标准
生育期 |
不同灾情类型的赔付标准 | ||
受灾 |
成灾 |
绝收 | |
苗期 |
每亩保额×10%×20% |
每亩保额×10%×30% |
每亩保额×10%×80% |
移栽成活期 |
每亩保额×40%×20% |
每亩保额×40%×30% |
每亩保额×40%×80% |
抽穗开花期 |
每亩保额×70%×20% |
每亩保额×70%×30% |
每亩保额×70%×80% |
灌浆成熟期 |
每亩保额×100%×20% |
每亩保额×100%×30% |
每亩保额×100%×80% |
附件2
每头保险育肥猪的最高赔偿比例
每头保险育肥猪尸重范围 |
每头保险育肥猪最高赔偿比例 |
20kg(含)-30kg(不含) |
30% |
30kg(含)-50kg(不含) |
50% |
50kg(含)-75kg(不含) |
80% |
75kg(含)-120kg(不含) |
90% |
120kg(含)以上 |
100% |
附件3
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亩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基本保险:中央与省级财政补贴 |
补充保险:州级、县级和农民补足 | |||||||||||||||
基本保额 |
中央部分 |
省级部分 |
补 充 保 险 |
州级部分 |
县级部分 |
农民部分 | ||||||||||||||
比例 |
保费 |
保额 |
比例 |
保费 |
保额 |
比例 |
保费 |
保额 |
比例 |
保费 |
保额 |
比例 |
保费 |
保额 | ||||||
水稻 |
500 |
6% |
30 |
325 |
40% |
12 |
200 |
25% |
7.5 |
125 |
175 |
4.5% |
1.35 |
22.5 |
10.5% |
3.15 |
52.5 |
20% |
6 |
100 |
附件4
各险种各方具体负担比例、保费及保额对应表
单位:元/亩(元/头)
品种 |
保额 |
费率 |
保费 |
中央部分 |
省级部分 |
州级 |
县级部分 |
农民部分 |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比例 |
保费 | ||||
玉米 |
500 |
6% |
30 |
40% |
12 |
25% |
7.5 |
4.5% |
1.35 |
10.5% |
3.15 |
20% |
6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8 |
25% |
5 |
4.5% |
0.9 |
10.5% |
2.1 |
20% |
4 |
小麦 |
300 |
4% |
12 |
40% |
4.8 |
25% |
3 |
4.5% |
0.54 |
10.5% |
1.26 |
20% |
2.4 |
马铃薯 |
500 |
4% |
20 |
40% |
8 |
25% |
5 |
4.5% |
0.9 |
10.5% |
2.1 |
20% |
4 |
能繁母猪 |
1000 |
6% |
60 |
50% |
30 |
12% |
7.2 |
9% |
5.4 |
9% |
5.4 |
20% |
12 |
育肥猪 |
500 |
6% |
30 |
50% |
15 |
12% |
3.6 |
9% |
2.7 |
9% |
2.7 |
20% |
6 |
附件5
2015年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表
镇(街道) |
投保品种及数量 |
||||||||||||||
水稻 (万亩) |
农户保费(万元) |
玉米 (万亩) |
农户保费(万元) |
小麦 (万亩) |
农户保费(万元) |
油菜 (万亩) |
农户保费(万元) |
马铃薯 (万亩) |
农户保费(万元) |
能繁母猪 (万头) |
农户保费(万元) |
育肥猪 (万头) |
农户保费(万元) |
||
洗马镇 |
1.07 |
6.42 |
0.5 |
3 |
0.45 |
1.08 |
0.8 |
3.2 |
0.3 |
1.2 |
0.045 |
0.54 |
0.1 |
0.6 |
|
醒狮镇 |
1.65 |
9.9 |
0.3 |
1.8 |
0.25 |
0.6 |
0.5 |
2 |
0.25 |
1 |
0.04 |
0.48 |
0.09 |
0.54 |
|
谷脚镇 |
2.6 |
15.6 |
0.2 |
1.2 |
0.2 |
0.48 |
0.4 |
1.6 |
0.2 |
0.8 |
0.04 |
0.48 |
0.09 |
0.54 |
|
龙山镇 |
0.95 |
5.7 |
0.2 |
1.2 |
0.2 |
0.48 |
0.5 |
2 |
0.3 |
1.2 |
0.035 |
0.42 |
0.1 |
0.6 |
|
湾滩河镇 |
2.1 |
12.6 |
0.2 |
1.2 |
0.3 |
0.72 |
0.5 |
2 |
0.3 |
1.2 |
0.12 |
1.44 |
1.56 |
9.36 |
|
冠山街道 |
1.43 |
8.58 |
0.1 |
0.6 |
0.1 |
0.24 |
0.3 |
1.2 |
0.15 |
0.6 |
0.02 |
0.24 |
0.06 |
0.36 |
|
合 计 |
9.8 |
58.8 |
1.5 |
9 |
1.5 |
3.6 |
3 |
12 |
1.5 |
6 |
0.3 |
3.6 |
2 |
12 |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
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法院,县检察院。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其中电子公文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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