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相关单位:
《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8日
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付费管理措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提升全县污水处理管理水平,确保城镇生活污水应收尽收、达标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州城镇污水处理厂网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本县域内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营维护及监督管理。绩效考核对象为受委托运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第三方运营单位。
第三条 县水务局作为县级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维护相关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制定《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绩效评分表》(详见附表),组织对第三方运营管理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绩效付费。
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作为县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监测工作,指导各污水处理运营管理单位加强运行管理和污泥无害化处置相关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健全完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资金保障机制,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维护费纳入县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第四条 第三方运营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制订运营维护手册、操作规程和工作制度。建立运营维护管理台账,详细记录巡查、设备检修及养护、运行故障及处理结果、进出水水量及水质监测、物资使用及污泥处理处置、尾水资源化利用等内容。
第五条 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式处理设施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
第六条 绩效考核由县水务局牵头与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组成联合考核组每季度考核,考核时间分别为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上旬。绩效考核采用百分制。被考核单位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印证材料,并被考核组认可的,可不被扣分。
第七条 绩效考核分值与运营服务费挂钩。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全额拨付运营服务费;分值在80分(含)~90分的,拨付9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70分(含)~80分的,拨付8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60分(含)~70分的,拨付70%的运营服务费;分值在60分以下的,判定为运营不合格,视情况拨付不高于60%的运营服务费。一年连续两个季度及以上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强制接管污水处理厂,并按相关程序与运行管理单位解除合作协议。
第八条运营服务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运营服务费按季度拨付,实行专款专用。
第九条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因设备检修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使用的,第三方运营单位需及时书面报告县水务局和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并获得同意,经核实情况属实,且在规定范围天数的不计入考核,造成停运的按运营服务中标合同总价的平均价扣减相应的金额。
第十条本措施最终解释权归龙里县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龙里县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绩效评分表
考核单位: |
被考核单位: | 涉及污水处理设施: | |||||
序号 |
考核 项目 |
考核 内容 |
权重 |
指标解释 |
评价标准与评分方法 |
数据来源 |
得分 |
1 |
项目运行 |
水质达标 |
20 |
评价水质达标情况 |
项目公司出水水质应符合环保要求并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得20分;评价周期内,合同中约定的主要出水水质COD(或BOD5)、总氮、氨氮、总磷、SS中有一项日均值不达标视为一天不达标,一天不达标扣2分,合同中约定可豁免情形或因不可抗力因素(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出《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标准,造成出水难以稳定达标排放;污水处理厂受高浓度或有毒有害废水进入、设施设备突发情况、气候突变、停电等因素影响,导致出水指标不达标的情况)除外。 |
①在线水质检测数据; ②污水处理厂手工检测数据; ③第三方监督性检测数据; ④PPP协议或BOT协议。 |
|
2 |
污泥处置质量 |
10 |
评价项目公司对污泥脱水的合规性 |
污泥处置率满足评价要求的,得10分; 未满足评价要求,按如下公式计算得分: 该项得分=污泥处置率×10分。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社会非正常事件)或处置方停产、检修等致使污泥无法进行处置,导致堆积的运行管理单位需按要求采取临时措施暂存在厂内,不扣分。 注:污泥处置率=处置总量(焚烧等污泥安全稳定化处置或资源化利用)/生成污泥总量×100%。 |
①污泥含水率化验报告台账; ②现场考核;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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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维护 |
设备实际运行天数 |
10 |
评价项目设施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运行管理规定保障污水处理厂设备运行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确保正常运行。每月不正常运行天数不得超过2天(含2天),每超过一天扣1分;设备停运需书面告知县水务局并获得同意,未告知1次扣1分,并扣减当天污水处理费。 |
①设备运营台账; ②设备检修记录;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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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备运行状况 |
10 |
评价项目设施设备运行的完好性 |
无跑、冒、滴、漏等现象,设备工作正常,得满分;每出现1处设备破损、渗漏,污水外溢,扣1分。 |
①设备运营台账; ②设备检修记录;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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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安全保障 |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
5 |
评价项目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保障情况 |
针对火灾、触电、中毒、防汛、停电、水质突变、水量突变、重要设备故障等突发状况编制翔实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及录像等,得2分;开展安全排查整治的得3分,在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1条扣0.5分。 |
①应急预案文件; ②应急演练记录;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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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
10 |
评价项目公司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保障情况 |
无重大水质、人身、设备事故发生,得10分;发生一次伤亡事故扣10分;发生一次重大水质、设备事故扣3分;存在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的扣1分。 |
①安全事故报告; ②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反馈、通报水质不达标为重大水质。设备连续5天运行不正常或停运为重大设备事故;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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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社会影响 |
环保行政处罚及通报 |
5 |
政府部门的通报及处罚 |
运营过程中未被政府部门通报及行政处罚,得满分;每出现1次行政处罚,扣5分,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1次,扣3分。 |
①通报文件或处罚通知; ②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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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面报道、负面投诉 |
10 |
评价社会公众对项目实施效率、效果、提供公共服务质量的反馈情况 |
项目公司运营过程中无投诉情况或无负面报道,得10分;因项目公司运行管理不到位原因导致的抖音、报纸、新闻等负面报道经核实属实的,每次扣5分,有投诉举报情况经核实属实的,每次扣2分。 |
①投诉记录; ②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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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组织管理 |
人员与组织构架 |
8 |
评价项目公司人员及组织构架配置的合理性 |
组织构架合理,有专人负责厂站管理维护,且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人员到位、职责明确,得5分;每发现一处管理混乱,责任不明,不能及时履行运维职责的,扣1分。 备注: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技术规范》(HJ2038-2014)第4.2.1条款和《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第十四条、三十二条、第十九条款:所有运行管理人员应具备合格的运行管理技能,且运行管理人员数量应满足污水厂运行管理要求; 1.日处理规模5000-10000为Ⅰ类处理规模,日处理规模3000-5000为Ⅱ类处理规模,日处理规模3000以下为Ⅲ类处理规模。 2.一级处理:污水提升、除渣、沉砂、沉淀(强化一级处理配套投药设施)和消毒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二级处理:一级处理设施和生物处理设施。 3.Ⅰ类二级处理对应管理人员6—8人、Ⅱ类二级处理对应管理人员5—6人、Ⅲ类二级处理对应管理人员4—5人、Ⅲ类一级处理对应管理人员2—3人。 |
①公司规章制度; ②现场考核; ③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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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制度管理 |
内控制度建立情况 |
3 |
评价项目管理制度的健全程度 |
制度建设齐全,包括但不限于运营维护制度、设施设备维修制度、财务制度、综合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制度建设齐全3分;缺一项制度扣0.5分;严重缺失不得分。 |
①项目公司各项制度规章; ②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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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档案管理 |
台账档案完整性 |
5 |
评价项目各类台账、档案、资料的及时性和规范性 |
运行记录和统计报表,报表台账使用正常、准确;月报、年报统计上报。优秀得5分;缺失一项台账或档案扣1分;严重缺失不得分。 |
①档案管理制度; ②其他证明材料; ③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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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信息报送 |
信息填报情况 |
4 |
评价项目公司在线信息填报及整改的及时性 |
按要求及时填报住建部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得4分;未按时、按要求填报数据,一次扣2分。 |
①系统填报记录; ②现场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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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100 |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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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组人员签字: |
被考核单位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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