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龙里县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社会救助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州关于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有效发挥城乡低保制度在建设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样板区中的政策性兜底保障作用,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民发〔2023〕2号)和《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乡村振兴局关于认真开展2023年低保年度核查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发〔2023〕7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对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工作部署和州委经济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等工作安排,紧紧围绕“兜住底、兜准底、兜好底”的社会救助总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以高质量发展统揽社会救助工作,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扩围增效,扎实开展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全面构建基本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
二、工作重点
(一)重点核查对象
围绕以下13类重点人群,拓宽排查范围,开展拉网式排查,不落一户、不漏一人进行入户核查,确保入户核查不留死角盲区。采取“县级提供名册+基层排查发现+对象自主申报”方式开展年度核查和动态监测,健全低保、特困、低收入人口台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相应保障,符合低收入人口认定条件的纳入动态监测管理,由县民政局共享数据给人社、医保、教育、住建等相关部门落实就业、医疗、教育、住房等专项救助帮扶措施。
1.新申请低保和特困对象、2022年申请低保和特困未获确认对象。
2.正在享受低保和特困待遇对象。
3.2022年以来退出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死亡、户口迁出人员等除外)。
4.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5.持有一级、二级残疾证人员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证人员。
6.重病患者及自付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的家庭(家庭条件明显高于当地居民的除外)。
7.长江流域禁捕退捕渔民和困难失地农民家庭。
8.因疫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9.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已消除风险监测对象中扣除转移性收入后人均纯收入在2倍低保标准以下的家庭、易地扶贫搬迁困难家庭(尤其注意易地扶贫搬迁整户无劳动力家庭)。
10.未纳入保障且正在就读非义务教育阶段(研究生除外)的学生家庭和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等特殊人群。
11.边远村寨、独户居住的家庭和鳏寡孤独人员,以及群众自诉生活困难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家庭。
12.困难复退军人、优抚对象家庭。
13.城乡低保边缘家庭等城乡低收入人口。
(二)严格执行待遇保障政策
1.全面实施低保扩围增效。严格执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社会救助有关文件要求,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加强动态管理,保障对象进出有序,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坚持应保尽保,不得随意以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或者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或者不符合条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低保;坚持按户施保,申请家庭符合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坚决防止“户内漏保”;坚持应退尽退,对经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稳定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渐退期的低保对象,按照动态管理要求退出保障范围。
2.认真落实“单人户”施保优化政策。一是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相关规定,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以及患有当地医保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保障,按当地1.5倍低保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之差补差发放基本保障金。二是按照《民政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83号)文件要求,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以视情适当豁免,生活水平无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且财产符合规定的纳入低保范围,该类对象按照核查日上月当地平均补助水平确定保障待遇,其调查表中家庭收入采取倒推法核算。
3.全面落实低保渐退政策。严格执行《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相关规定,对就业后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给予一定的渐退期。一是对低保家庭成员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考录用或聘用且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3个月救助渐退期。二是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援助以及产业帮扶增收且家庭人均收入稳定超过低保标准的,可给予6个月救助渐退期。三是认真落实死亡人员领取保障(补贴)资金动态监测和报告处置机制,加强动态监测,低保、特困对象死亡后次月退出保障范围,停发保障金,并对退出保障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标记退出原因,书面告知其家属,及时更新低保信息系统数据。
4.分档实施低保分类施保。全面落实“九类人员四档次”分类施保标准。即:第一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二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三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第四档为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具有多重增发属性的,特殊困难补助金不累加,按照“就高原则”执行。要加强与残联部门数据信息比对,确保所有纳入低保的残疾人100%享受困难生活补贴,规范落实好分类施保政策。
5.细致核算低保家庭收入。结合困难群众家庭实际情况,对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开展逐项核算(土地征收款、房屋拆迁补偿款等属于一次性补偿款,属于非收入项目,不列入收入类核算范围,归入财产类核算范围),切实做到不漏项、不缺项,确保核算的低保家庭收入与实际生活情况相符,坚决防止人为压低收入提高补助水平或人为抬高收入降低补助水平的错误做法。入户调查要严格按照“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入户调查对象为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人,核算收入、调查财产要科学、合理,调查结果应经被调查人签字认可(或家属代签)。每户留存核算底稿一并装入一户一档备查。按照《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黔民发〔2021〕15号)相关规定,落实好刚性支出收入核算抵扣政策,依规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认真核算低保家庭赡养费,对刚性支出、必要就业成本进行适当扣减,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在核算收入时不作加减。
(三)强化落实社会救助信息化管理
全面应用低保信息系统,通过多彩宝手机APP开展入户核查,填写《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状况入户调查表》,保证数据采集质量,强化入户核查监管,提高工作效率。对所有新申请和在册低保对象开展经济状况核对,高效处置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预警信息,要做好低保网上申请受理处置工作。加强部门数据交叉比对分析,主动筛查发现潜在救助对象,以大数据手段提升兜底保障的全面性、及时性。
(四)同步开展“救急难”排查
全面构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联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覆盖城乡、上下衔接、政社联动的特殊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强化主动发现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村(社区)发现急难情形和潜在救助对象“零报告”制度,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全面推行由急难发生地直接实施救助,加大对非本地户籍常住人口临时救助力度,为临时遇困群众救急解难。健全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镇(街道)从申请受理至资金发放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低收入对象申请临时救助不再进行过程性公示,材料齐全直接实施救助,提高临时救助时效性。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性困难的,应采取“先行救助”方式给予临时救助,对受疫情影响无收入来源造成基本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实施临时救助。
(五)细致开展信息比对
低保年度核查工作启动后,县公安、市场监管、人社、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县民政局,开展正在享受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车辆、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比对,并将比对结果做好标识后反馈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交各镇(街道)参考提出初审意见。年度核查结束后,县民政局将通过年度核查拟新增的对象名单交各相关单位进行车辆、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等信息比对,各单位及时将比对结果反馈县民政局参考作出审核确认决定。
三、工作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3年3月10日前)
制定印发2023年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步骤时限等。组织召开龙里县2023年度低保核查工作安排部署会,开展年度核查业务培训,启动城乡低保年度核查。各镇(街道)相应出台镇级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镇级动员部署会,组织各村(社区)进行年度核查业务培训,全面开展年度核查。各镇(街道)实施方案于2023年3月5日前报县民政局。
(二)入户核查阶段(2023年3月11日至3月31日)
1.分组入户核查。各镇(街道)组成入户调查组开展入户核查,每组调查人员不少于2人,围绕重点人群,拓宽排查范围,逐户开展核查,确保不漏一户一人,不留死角盲区。按照入户调查表逐项核查,全面掌握核查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真核算家庭收支情况。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查收入、查人员去向,强化工作责任,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情况,每户核查要收集入户的佐证依据,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核查时在场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相关证件照片等。
2.核准人员信息。入户核查时要认真核实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包括车辆、不动产(商品房、门面、回迁房等)、工商登记、公职人员、村干部近亲属、死亡等信息,并根据核查对象实际情况合理扩大信息核查范围。县民政局将县公安、财政、市场监管、住建、自然资源、人社等职能部门经比对标注的车辆、房产、养老保险、工商登记等信息提交各镇(街道)作为入户核查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的参考依据。
3.民主评议和公示。镇(街道)组织对通过年度核查拟纳入农村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小组需由镇(街道)干部、驻村干部、村(社区)干部、村(社区)小组长、熟悉村(社区)情况的党员代表和村民代表等不少于20人组成,实际参加评议人员应达成员人数的80%。民主评议应对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所有参加评议人员要签字确认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参评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民主评议未通过,但经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共同研判确属困难的,镇(街道)可直接列为拟纳入低保家庭。拟纳入城市低保和特困供养的不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束后,镇(街道)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社区)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县民政局审核确认。年度核查期间公示和日常长期公示都要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不得进行公示。
4.重点对象抽查。各镇(街道)开展入户核查过程中,县民政局和各镇(街道)严格按照规定比例和范围同步组织开展县级、镇级抽查。为深入推进城乡低保与防贫监测有效衔接,县乡村振兴局抽派干部参加县级抽查。镇级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100%抽查,群众意见大、退出人员、新增纳入对象每个村(社区)抽查不低于10户。县级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近亲属100%复核,群众意见大、退出人员、新增纳入对象每个镇(街道)抽查不低于10户。
(三)审核审批阶段(2023年4月1日至4月20日)
结合县级抽查结果,县民政局组织县乡村振兴局和各镇(街道)召开县级评审会议进行集体会商评审,作出审核确认决定,由各镇(街道)将拟保障对象信息进行校准后按要求录入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
(四)保障金发放阶段(2023年4月30日前)
县民政局从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生成发放名单,于4月30日前将核查后新确定的保障待遇核发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加固筑牢“三道防线”,确保动态监测帮扶及时到位
一是加固筑牢年度核查防线。要进一步压实县民政局的指导和抽查责任,镇(街道)的具体实施责任,核查干部的入户核查责任,确保低保年度核查“真入户、真调查”,入户核查结果真实反映被调查家庭的人员构成、收支情况和财产状况。二是加固筑牢“零报告”机制防线。充分发挥好村组干部住在当地、可第一时间知晓低保家庭人员变动和收入变化的有利条件,严格执行村(社区)对镇(街道)即发现即报告、镇(街道)对县每旬一报,辖区内保障对象无变动情况也要“零报告”,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要加强县级抽查检查,发挥好驻村干部对村组干部的监督作用,合理运用追责问责手段,确保责任压实、工作落实。三是加固筑牢家庭经济状况核对防线。积极应用好贵州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遏制“防漏”和“防错”功能,充分发挥县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职能作用,县民政局要主动对接有关部门健全数据比对机制,适时有针对性地开展数据比对和自查自纠,切实消除各类“错保”“漏保”风险隐患。
(二)严格执行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确保一个步骤不少一个环节不漏
扎实开展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调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张榜公示既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又要保护好个人隐私,严防公示对象身份证号、银行账号、电话号码等依法依规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泄露。年度核查过程中拟纳入农村低保的进行民主评议,参评人员范围和人数要符合规定。冠山街道要扎实开展好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确保顺利通过权限下放试点工作评估,力争获得优秀等次。
(三)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做好十项相关工作,确保民生保障网底兜实兜牢
一是做好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核查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二是做好特困供养人员核查认定、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定、照料护理协议签订、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排查和宣传动员、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协议签订等相关工作,加大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建立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意愿台账,养老服务机构主动深入开展集中供养宣传动员和组织入住工作。对暂时不愿集中供养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按月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评估,在精神病医疗机构托养救治的精神障碍特困人员按季度开展照料护理服务评估,按月足额发放照料护理费。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探视走访,重点跟踪关注独居、高龄、失能半失能人员。积极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社会救助家庭成员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提供必要的访视、照料服务。三是做好低收入人口年度核查,调整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台账,并录入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四是做好60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年度核查,逐一建立核查台账,确保户户见面真核查,坚决防止死亡补贴,按新标准兑现救济费用。五是做好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度核查,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要认真落实《黔南州民政局关于全面规范救助保障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1号)要求,坚决防止出现低保、特困供养、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待遇重复享受问题发生。六是做好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年度核查,认真落实《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函〔2022〕54号),加强与残联部门数据信息比对,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持一级、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全部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防止特困供养人员重复享受残疾人护理补贴问题发生。七是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低保转城市低保核查,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移民纳入低保范围。根据《州民政局 州乡村振兴局 州生态移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低保工作的通知》(黔南民发〔2023〕2号)文件要求,搬迁到城镇安置区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经县乡村振兴局审核确认在安置区持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全部按政策纳入城市低保。八是做好非义务教育阶段在读困难家庭学生排查,建立完善台账,按政策实施相应救助,对纳入低保、特困供养的困难大学生和暂未就业生活困难的大学毕业生要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帮助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九是做好低保和特困供养户电表号核查,从贵州省低保信息系统导出低保户和特困供养户电表号逐一入户复核,错误电表号及时在低保系统中更新录入,确保免费电量优惠政策应补尽补。十是做好低保和特困供养对象领取保障金“一卡通”代持代管、代领代管排查,为不能有效保管或暂时不能办理“一卡通”的保障对象选好代持代管或代领代管人,规范签订《“一卡通”卡片代持代管委托书》或《贵州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代领代管委托书》。
(四)健全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帮扶机制,坚决守住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
一是建立健全低保对象与防返贫监测对象“三同步”识别机制,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纳尽纳”。充分依托镇(街道)村(社区)两级工作力量,做到两类对象识别“三同步”,即同步开展入户核查、对初步研判符合纳入监测对象条件的,同步填写防贫监测对象帮扶档案资料《村级入户调查表》,同时开展低保对象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研判、评议和公示;同步开展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分别按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防止返贫监测人口识别条件和程序提出初审意见;同步开展县级确认,县民政局按程序对未开展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试点的镇上报的拟保障低保对象进行审核确认,县乡村振兴局按程序对防贫监测对象进行审核认定,从源头上加强两类对象识别有效衔接。对有劳动能力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要优先落实产业、就业等开发式帮扶措施,防止“一兜了之”。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依规纳入低保范围。二是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摸底排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有效衔接。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审核确认,做好相关数据采集和录入系统工作。“十四五”期间,当年新增和往年尚未消除返贫致贫风险且未纳入低保、特困供养、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的防返贫监测对象,由县民政局会同县乡村振兴局直接将其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三是加强社会救助部门数据共享,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县民政局按月将新增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单次7300元以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名单提供给县乡村振兴局,作为防返贫监测的重要线索。县乡村振兴局动态将有返贫风险、符合监测条件的基本生活救助对象,按监测对象识别程序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管理。县乡村振兴局按月将新增纳入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名单提供给县民政局,作为落实低保保障的重要线索,县民政局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县民政局每月将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完整名单提供给教育、人社、住建、应急、医保等部门,为社会救助职能部门动态实施相关专项社会救助提供对象依据。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一是强化工作责任。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是做好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常态化救助帮扶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乡村振兴考核重要指标之一。要全面落实各镇(街道)具体责任、县民政局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镇(街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工作保障。按照“六稳”“六保”要求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以下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函〔2018〕147号)规定,严格落实地方支出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并拨付到位,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合理统筹整合干部队伍,充分依托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居“两委”、网格员等力量切实开展入户核查,将符合条件的防贫监测对象纳入兜底保障。要认真落实《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编委办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黔南州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37号),积极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实施村(社区)社会救助能力提升工程,全面强化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业务能力。三是强化工作调度。县民政局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调度指导,及时指导镇(街道)解决年度核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要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按时报送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务必于3月31日前完成入户核查工作,4月20日前完成对象审核确认和系统数据录入校准工作,4月底前将核查后新确定的救助待遇兑现到位。四是强化宣传引导。年度核查前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集地开展年度核查工作宣传,主动获得群众参与和支持,主动提供有关线索,提高核查精准度。年度核查结束后,决定减发、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镇(街道)负责书面或者其他方式告知低保家庭成员,并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依规做好社会救助领域信访工作和网络舆情处置工作,特别是要做好政策解释、思想疏导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挖掘宣传城乡低保年度核查正面典型,宣传普及低保等社会救助政策,传递党和政府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关怀,引导广大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