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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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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9      


第一章    则

第一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及州委、州政府安排部署,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军属帮扶援助和关心关爱工作,规范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使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贵州省省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办法(试行)》《贵州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家单位关于设立省市县三级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的总体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基金,是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在龙里县慈善总会冠名设立的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条  援助关爱对象为: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两类。

资助对象:具有龙里县户籍、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政策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政策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及其家庭。困难程度的界定原则上以低保户、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及因重病、大灾、意外伤害等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关爱对象为主。

褒扬对象:在国家和龙里县国防建设、经济发展、乡村振兴、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公民道德等经济社会发展各行各业示范带头表现突出的龙里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本人

第四条  基金主要用于本地所辖区域内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项目,重点是援助关爱在本区域服务范围内、特别是本级直接服务范围内的资助对象和褒扬对象。

第五条  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龙里县慈善总会联合成立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统筹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工作。基金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县慈善总会相关负责同志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与县慈善总会联合办理有关事务。

第二章  基金募集和账户管理

第六条  基金主要以社会资金为主,通过争取财政资金支持,以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爱心人士等社会各界自愿捐赠、众筹组成

第七条  龙里县慈善总会负责向龙里县民政局备案常年开展公开募捐的项目。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县慈善总会可以基金名义,常年开展合法的公开募捐活动;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基于援助关爱退役军人目的,经基金管委会审批并在县慈善总会备案后,方可开展公开募捐,所募资金进入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龙里县基金由慈善总会设置基金专户,对基金注入、使用、变更等进行专项管理。财政支持资金进入基金,进行管理和使用。面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资金进入慈善总会基金专户。捐赠人单位需开具捐赠票据的,由慈善总会上报省慈善总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由县慈善总会颁发爱心捐赠证书。

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专用账户信息如下:

 名:龙里县民政局

开户行:贵州龙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号:8200 0000 0001 3432 75

因该账户同时接受其他项目捐赠,社会各界捐赠时,请根据捐赠意向务必注明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

第三章 援助和褒扬

第九条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科学统筹、合理定标、精准运用基金。立足尊崇优待、突出救急济难,把援助帮扶关爱基金用在刀刃上,让困难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及退役军人先进代表及其家庭享成果、得实惠、受尊重。需资助的,一般根据申请先后依次资助;符合褒扬情形的,一般由属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提出按程序报审。

第十条  资助的条件和标准:

因自然灾害、交通事故、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或长期失业等特殊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根据资助对象长期生活地(居住一年以上)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评估审核后,视困难程度给予资助对象1—12个月的临时补助。

因患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遭遇突发性灾难受到严重伤害的,在享受政策性医疗保障后,个人自付费用较高,且经济困难无力承担的,经评估审核后,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的资助。

资助对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突发性灾害罹难,视情况给予其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退役军人子女在读高中、大学的,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经评估审核后,可给予一定资金援助,也可结合实际开展职业教育、技能培训、就业指导等方面的帮扶。

(五)援助关爱对象有劳动能力且未达到法定退役年龄,因服役期间致残或因患有严重疾病等原因造成就业困难或创业失败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困难或属于零就业家庭以及有创业需求且经济困难需要帮助的,予以一定资金救助,当年内资助总和不超过20000元。

第十  褒扬的条件和标准:

退役军人在国防建设、经济发展、脱贫攻坚、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根据贡献大小给予本人或家庭2000—10000元资金褒扬

第十其他可适用于援助和褒扬的情形,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个人)针对具体情况提出申请并按程序报至州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批后,结合实际开展多元化的援助关爱活动。

第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资助:

(一)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因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在申请之日前1年内违反国务院《信访条例》《贵州省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有组织煽动、串联聚集、缠访闹访、滞留滋事、网上恶意炒作或造谣、参加聚集上访,不支持不配合服务管理工作等行为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援助关爱基金或拒不配合相关调查及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支撑证明资料的。

(四)因不当行为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解除后不足1年的。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帮扶援助的。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  退役军人事务直属服务管理范围内符合援助关爱条件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所属单位(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各地可适用于其他资助和褒扬情形的对象,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无正当理由,同一援助关爱事项一年内不得重复提出请。

申请需以书面方式提交,并同时提供以下(但不限于)相关证明材料:

一)当事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供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并办理的出具书面委托书原件亲自办理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二)援助关爱对象关联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有关身份证件复印件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性资料;

三)困难情况证明材料;

与当事人身份证信息相符的银行卡复印件(需写明户名、银行卡号、开户银行支行信息);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受理资助申请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代办送审,经初审符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指导申请人填写《龙里县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基金申请表》,并在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意见栏签署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单位破产或没有单位的由村〈社区〉、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逐级报审),由主管单位(或属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逐级报送至龙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龙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经审核通过并对拟援助关爱对象身份进行系统比对确认后,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拨付。原则上各级审核单位审核申请人及下一级单位申请资料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情况特别紧急的即时审核办理。

第十  开展褒扬激励的由拟褒扬对象所在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逐级报送至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并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同意后,原则上拨款至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由属地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或所在单位)组织上门进行慰问奖励。

第十开展全性的专项援助关爱项目、全极个别存在特殊困难或特殊情形的退役军人援助关爱工作由龙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执行。

第十龙里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拟开展的援助关爱项目和资助褒扬所需资金情况,可书面向龙里县慈善总会申请拨付备用金,申请的额度不超过基金总额,且单次申请额度不超过10万元,申请第二笔备用金时,应同时报送第一笔备用金的使用明细。

各级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批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遇有紧急情况,各相关单位应当先行帮扶援助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基金监管和跟踪问效

第十 根据《慈善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基金管理费用原则上从基金增值收益中列支,且不超过基金年度总支出的5%。基金保值增值年收益经审计超过当年度总支出5%的部分,转为基金收入;若年收益不足5%,差额部分由龙里县慈善总会呈报基金管委会审批后从基金中列支。

二十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和慈善总会保管好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原始凭证,确保每一笔基金的审核、使用、拨付、兑现等经得起检验。

二十一  基金应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十二 基金财务管理遵循合法、公正、透明原则,募款信息、援助关爱情况、资金拨付兑现等情况通过慈善总会平台进行公示。

二十三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已执行的基金项目最终达到的预期效果、风险预判等进行评估,定期研究分析,对疑难问题进行认真梳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时解决。

二十四 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基金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及时了解情况,确保援助关爱工作规范有效推进。对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及时、不按规定审批,玩忽职守、滥用资金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的规定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龙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龙里县慈善总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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