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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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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027

龙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规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称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机构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称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制定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者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照搬照抄。除有明确规定外,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实施细则。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起草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五条  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应当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可以通过政府部门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提交制定机关集体审议前,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起草部门内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部门法制机构(或承担法制职能的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和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制定机关集体讨论。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部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一)提请合法性审核的书面文件;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评估论证结论、主要内容、对拟设定的主要制度和行政措施是否存在重大分歧、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等;

(四)制定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政策文件;

(五)征求意见情况。包括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未采纳意见说明等;

(六)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核同意意见;

(七)起草部门集体审议意见;

(八)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交的材料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八条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文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报送备案工作。起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报送备案的相关材料。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2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管理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部门备案;

(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备案

(五)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依据及正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合法性审核情况、分歧意见协调处理情况、未采纳意见理由等。

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可以抄送承办备案审查工作的县司法局。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应当自收到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对争议较大、内容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起草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通过政府公报或者政府网站公开发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应当按照前款规则及时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清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已被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替代或者撤销了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

(二)已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新的规定不一致的

(三)任务已完成,不需要继续存续的。

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情况书面报告承办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制定机关负责,具体清理工作由起草部门承担。

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意见,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政府决定。

两个及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

制定机关被撤销、合并或者职权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负责清理。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2)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龙里县人民政府授权龙里县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件:龙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制度

附件:龙里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评估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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