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建设项目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龙里县建设项目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实施方案
为助推龙里县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严守生态和发展两条底线,有效解决因经济社会发展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以下简称龙里林场)林地,及时补充(置换)被占用龙里林场林地,确保龙里林场森林资源不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补充(置换)依据
(一)《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
(二)龙里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991土地详查成果);
(三)龙里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资料(2011年);
(四)龙里县人民政府与龙里林场签订的《林地置换协议》(2014年6月18日);
(五)龙里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资料;
(六)龙里林场已发证的林地界线图;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补充(置换)原则
(一)补充(置换)地块与龙里林场经营范围无权属争议;尽量与龙里林场经营范围相邻或相接;能满足林业生产条件。
(二)补充(置换)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如补充(置换)林地资金(即: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所缴纳的征用林地补偿费用,并由龙里林场申请省级有关部门预算下达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征收(流转)同等被占用土地面积的资金时,不足的资金由县财政解决;在县人民政府征收(流转)土地面积已达到被占用龙里林场林地的面积时,若补充(置换)林地资金仍有结余,结余资金继续用于补充(置换)林地,直至资金用完为止。
(三)鉴于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后,项目单位缴纳给龙里林场的林地补偿资金(含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需由龙里林场上交省财政,龙里林场再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向上级部门申请等额的补充(置换)林地资金,该资金下达的周期长,且建设项目申报林地使用手续时,需提供林地补充(置换)相关材料才能办理林地手续,因此需县财政先行垫付资金征收(流转)土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龙里林场管理,委托管理的相关资料和具体项目签订的《补充(置换)国有林地协议》作为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材料。
(四)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后,在正式补充(置换)林地时,以各批次征收(流转)的土地平均价(即征收〈流转〉土地所支付资金总额除以征收〈流转〉土地总面积)作为龙里县与龙里林场补充(置换)林地资金结算的标准依据。
(五)补充(置换)林地资金按照“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的方式,待龙里林场补充(置换)林地资金到位后,拨付给县林业局,用于归还县财政先行垫付的征收(流转)土地资金。
(六)征收(流转)土地补充(置换)完毕后,继续按照该实施方案进行补充(置换)林地。
(七)县林业局要定期将涉及占用龙里林场林地的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占用面积和向龙里林场缴纳的征地费用等)提供给县财政局,便于县财政局与相关单位做好资金清算。
三、补充(置换)程序
(一)确认先行征地(流转)土地区域。由县人民政府与龙里林场共同确认需征收(流转)土地用于补充(置换)的区域。
(二)开展林地林木调查。在龙里县人民政府和龙里林场双方共同确认的区域内,经初步勘测后,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在双方的参与和监督下,开展林地林木情况调查统计,形成相关图件和数据资料,确定林地林木征收补偿金额。
(三)征收(流转)资金拨付和兑现。按照现行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龙里制定的有关林木补偿标准,由县林业局根据第三方机构确定的林地林木情况,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补充(置换)林地资金;县财政局将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资金额度下达给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按照程序将补偿资金拨付给已征收(流转)林地区域所在的镇(街道),再由承担补充(置换)林地任务的镇(街道)将补偿资金兑现给被征地群众。
(四)委托管理。对已征收(流转)的林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龙里林场进行管理(另行签订补充〈置换〉委托管理协议),遇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后,及时补充(置换)林地。
(五)征求意见。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时,涉及龙里林场林地和林木需要被占用的,由县人民政府书面征求龙里林场是否同意占用的意见。
(六)占用国有林地。县人民政府收到龙里林场同意占用国有林地的复函后,开展国有林地的占用工作。
(七)补充(置换)林地。根据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情况,龙里县每半年(或一年)在委托管理的区域内进行补充(置换)林地,并与龙里林场签订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协议;县林业局向龙里林场提供补充(置换)地块的征地(流转)资金花名册。
四、部门职责
(一)龙里林场。配合做好项目选址和国有林地使用手续的申报;负责登记好各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情况;及时向省财政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林地补充(置换)资金,并及时拨付给县林业局。
(二)县林业局。做好林地使用手续办理相关工作;及时统计占用龙里林场林地情况;负责与龙里林场确定补充(置换)林地区域等工作;开展征收(流转)林地工作,同相关镇(街道)做好征地资金兑现;及时将龙里林场拨付的补充(置换)林地资金上交县财政。
(三)县自然资源局。做好林地权属纠纷调处;协调完善林地补充相关手续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解决补充(置换)林地先行垫付的资金和征用(流转)土地差额资金。
(五)镇(街道)。做好补充(置换)林地区域农户思想工作;按照程序做好征收(流转)林地;负责做好林权纠纷调处;配合龙里林场管理好委托管理区域的林地。
附件:1. 补充(置换)国有林地协议
2. 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协议
附件1
补充(置换)国有林地协议
甲方:龙里县人民政府
乙方:贵州国有龙里林场
根据《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林木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及安置补偿费的使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林地补偿费应当用于流转集体土地以补充被占用的国有林地,补充土地面积应当不少于被占用林地面积。”规定和《龙里县建设项目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实施方案》,经协商,补充(置换)林地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项目占用国有林地情况
XX、XX、XX等项目共个,占用乙方国有林地公顷。
二、补充(置换)林地情况
现将已征收(流转)并委托乙方管理的位于镇(街道)村(社区)组(小地名)公顷集体土地对以上项目占用乙方林地进行补充(置换)。(详见附图)
三、补充(置换)资金情况
按照《龙里县建设项目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实施方案》第二款第四条“建设项目占用龙里林场林地后,在正式补充(置换)林地时,以各批次征收(流转)的土地平均价(即征收〈流转〉土地所支付资金总额除以征收〈流转〉土地总面积)作为龙里县与龙里林场补充(置换)林地资金结算的标准依据。”规定,本次补充(置换)林地区域的土地平均价为元/亩,补充(置换)林地的总资金为万元。
三、相关约定
(一)甲方负责对补充(置换)的土地办理不动产登记等相关手续。
(二)乙方对补充(置换)的土地原则上不得改变其用途性质,如确因开发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变更用途,须取得相关手续后方可变更,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乙方如需对本次补充(置换)林地区域设置界桩,费用由乙方负责。
附件:1-1.补充(置换)国有林地情况登记表
1-2.补充(置换)国有林地示意图
(本业为签署页,无协议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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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置换)国有林地情况登记表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占用国有林地 |
补偿资金缴纳情况(万元) |
补充(置换)小班号 |
补充集体土地面积(公顷) |
土地类型 |
按平均价测算征收(流转)资金(万元)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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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置换)林地系年 月 日征收(流转),总面积 (公顷),按《补充(置换)国有林地协议》,补偿费用总计 万元,征收(流转)土地区域平均价格 元/亩,具体见《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协议》。 | |||||||||||||||
甲方: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
附件1-2
补充(置换)国有林地示意图
附件2
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协议
甲方:
乙方:
为确保国有林地得到及时补充,甲方先行征收(流转)集体土地进行储备,切实加强对征收(流转)土地的管理,便于今后占用乙方林地时,用委托管理区域的林地进行补充(置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贵州省国有林场条例》和《龙里县建设项目占用贵州省国有龙里林场国有林地补充(置换)实施方案》要求,经协商,现委托事项如下。
一、委托管理情况
现将甲方已征收(流转)土地位于镇(街道)村(居委会)组(小地名)的土地面积公顷、林木蓄积立方米委托乙方管理(具体范围见附图)。
按照现行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龙里县制定的有关林木补偿标准,本次委托乙方管理的土地征收(流转)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标准为万元/亩,总价共万元;林木补偿费标准为万元/亩,总价共万元),区域征收(流转)平均价格元/亩。
二、相关约定
(一)委托管理期间,乙方不得采伐林木,不得改变林地用途;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乙方如需开展林业产业发展或林下经济建设,需征得甲方同意。
(二)委托管理期间,如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造成森林资源损失,在进行国有林地补充(置换)时,仍按原征收(流转)土地时的征地平均价作为资金结算的标准依据。
(三)委托管理期间,如委托管理区域的边界发生权属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四)乙方应加强委托管理区域的森林管护等工作。
(五)委托管理期间,如因国家需要征占用,双方应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甲方不支付委托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六)委托管理区域纳入乙方的森林保险范围,甲方需配合提供办理保险的相关资料。
附件:2-1.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登记表
2-2.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示意图
(本页为签署页,无协议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附件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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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登记表 | |||||||||||||||||
序号 |
位置 |
小地名 |
征收(流转)地块小班号 |
委托管理 面积(公顷) |
土地类型 |
征收(流转)土地补偿资金 |
备注 | ||||||||||
小计 |
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万元) |
林木补偿费(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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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 |
附件2-2
征收(流转)土地委托管理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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