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文件精神,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及州委州政府对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省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全省“两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重要讲话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以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优化农业保险支持政策,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更好地满足“三农”领域日益增长的风险保障需求,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保险经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根据《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黔财金〔2021〕3号)文件,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州相关单位组织开展了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州级遴选结果和每年绩效考核确定。
三、主要任务
提高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用好用足14个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以下简称“中央补贴”)和3个中央奖补险种支持政策,根据《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2021—2023年度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标的保额、费率以及保费分担比例,进一步提升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农业保险覆盖面和保障程度。
(二)推动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加快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产业革命特色产业的决策部署,重点围绕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牧等12个特色农业产业,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因地制宜扩面增品提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险种(以下简称“地方特色险种”),确保12个特色农业产业全覆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农产品价格发布机制建设情况,适时研究推出适合我县特点的完全成本和收入类保险,在地方特色险种产品创新上实现新突破。
(三)促进中央补贴险种和地方特色险种均衡发展。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落实农业保险服务“三农”基本要求和战略定位,敢于担当,勇于创新,积极开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务必确保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占全县比重与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占全县比重总体平衡;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强化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考核,定期督导检查落实情况,对参保程度低、保费规模小的险种采取针对性措施,尽快做大规模、提高保障程度。
(四)强化农业保险宣传。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结合全县农业发展实际,组织召开全县农业保险推动会,研究制定宣传教育培训计划,明确责任分工,采取险种宣传会、小广播宣推、宣传折页、墙体广告、理赔现场会、新媒体宣传等创新宣传方式,积极主动开展农险宣传工作;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强化农险政策多元化宣传,着力增强农户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此外,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合理利用典型理赔案例、先进经验、举办培训班、集中理赔等方式,结合区域特点,加强农业保险宣传,提升宣传效果。
(五)加大产品服务和模式创新。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航拍助手、远程查勘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不断提升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推进承保理赔线上化作业,提高承保理赔规范性、准确性、及时性、便利性。探索将农机、仓库等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纳入保障范围。加快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农业保险电子保单与电子档案试点。加强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农业补贴、灾害救助等方面的政策融合,发挥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综合效应。满足多元化农业风险保障需求,加强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险种创新,建立和完善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推进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探索“保险+期货”“订单农业+保险+期货(权)”等试点推广。鼓励引导传统农业向绿色低碳模式转型,支持绿色农业健康发展。
(六)加快建立农业保险价格发布机制。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要联合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组成价格监测小组,重点针对我县产量或产值较大的地方特色农产品,逐步建立价格采集发布机制,最大限度满足发展价格指数保险和收入保险的市场需求。
(七)加强农业保险基础设施建设。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要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基层服务体系,鼓励建设“三农”服务站,强化协保员队伍建设;强化农业保险信息化水平,有效整合并动态掌握财政、农业农村、林业、扶贫、保险监管、气象等部门及经办机构的涉农数据和信息,为我县农业保险规划发展、资金划拨、监督检查等提供数据和信息支撑。
(八)建立健全大灾应急机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大灾应急预案,建立完善大灾理赔标准化程序,明确赔款预付、人员应急调度、理赔进展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工作程序,完成每个险种的理赔操作规程,提升我县大灾应急能力,探索开展农业巨灾保险试点工作,推动以政府为主的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向“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风险分散机制转变。
四、保险内容
(一)养殖业保险
1.保险标的
(1)能繁母猪保险标的。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时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
(2)育肥猪保险标的。投保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经畜牧部门验明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标识;投保时出生40天(含)以上;饲养场(户)取得动物防疫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行洪、蓄洪区;单个饲养场(户)每批存栏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150头(含)以上;存栏数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5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投保。
2.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政府扑杀等导致保险标的物直接死亡造成的损失。
(1)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2)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强制扑杀:当发生高致病传染性疫病,政府采取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赔偿投保户保险金额与政府支付捕杀补贴的差额部分。
3.保险期间
(1)能繁母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2)育肥猪。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赔偿处理
(1)能繁母猪保险赔偿处理
①发生责任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
②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死亡数量×(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2)育肥猪保险赔偿处理
①发生列明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标准体重
当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②发生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尸重/标准体重-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当尸重大于标准体重时: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其中,普通育肥猪标准体重为120kg,香猪标准体重为35kg。
(二)种植业保险
1.保险标的
经农业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处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生长正常的农业品种(水稻、玉米、马铃薯、油菜、小麦)。
2. 保险责任
因人为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低温)、旱灾、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病虫草鼠害等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
中央财政保费补贴险种包括:水稻、玉米、油菜、小麦、马铃薯。
病虫害包括:
——水稻:稻水象甲、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稻瘟病等。
——小麦:锈病、白粉病、赤霉病等。
——马铃薯:环腐病、青枯病、黑胫病、花叶病、卷叶病、条斑病、晚疫病等。
——玉米:粘虫、锈病、大斑病、小斑病等。
——油菜:菌核病、霜霉病、黑腐病等。
3. 保险期间
(1)水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水稻秧苗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稻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开始收割时止;
(2)玉米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玉米定苗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3)马铃薯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马铃薯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4)油菜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油菜齐苗时起至收获离开田间时止;
(5)小麦保险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小麦出苗成活时起至成熟开始收获时止。
以上保险期限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 赔偿处理
(1)水稻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①保险水稻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水稻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水稻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2)玉米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①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玉米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玉米保险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移栽成活-分蘖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拔节期-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扬花灌浆期-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油菜种植业保险赔偿处理
①保险油菜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油菜的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油菜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40% | |
蕾苔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60% | |
开花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8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的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4)小麦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①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小麦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小麦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每亩最高赔偿标准 |
返青期 |
每亩保险金额×40% | |
抽穗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灌浆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
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5)马铃薯种植保险赔偿处理
第一阶段,马铃薯从播种开始至苗齐期间(不含苗齐期):
①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②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用种薯重量×种薯单价×受损面积
第二阶段,苗齐期至成熟期间(含苗齐期):
①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下(不含)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损失率×受损面积
②保险马铃薯损失率在80%以上(含)时,视为全部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保险马铃薯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生长期 |
最高赔偿标准 |
苗齐期 |
每亩保险金额×50% | |
幼苗期 |
每亩保险金额×60% | |
发棵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结薯期 |
每亩保险金额×80% | |
成熟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三)森林保险
1.保险标的
凡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 保险责任
森林保险分为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
(1)林木火灾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或发生火灾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林木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措施而导致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2)林木综合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限内,由于火灾、暴风、暴雨、暴雪、洪水、滑坡、泥石流、雨雪冰冻、霜冻、干旱、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由此采取的合理必要的施救行为导致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死亡和伐除造成的损失。
3.保险期间
公益林和商品林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受损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平均损失株数/单位面积平均种植株数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统筹领导。为进一步理顺农业保险工作机制,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调整至县财政局,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为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龙里银保监监管组、各镇(街道)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进一步强化全县农业保险工作统筹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统筹做好工作谋划、协调配合、绩效考评、督导检查、宣传引导等工作。
(二)切实抓深入抓具体。结合全县农业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明确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年度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工作部署,强化工作目标,狠抓责任落实,切实做好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协作配合到位、宣传引导到位、督查考核到位。
(三)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1.做好计划管理。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部门应及时编制农业保险计划,包括拟开展的险种、投保面积(数量)、财政补贴等指标,测算农业保险年度计划及保费补贴资金,并报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备案。
2.做好预算管理。县财政局应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将本级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实行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及时足额拨付各级财政应承担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3.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从2021年起,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与上级财政部门对接沟通,根据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足额将配套保费补贴资金拨付给经办机构,每季度拨付一次,不得拖欠保险经办机构保费资金。同时,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职能部门,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使用和监管,切实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对未按时拨付补贴资金的单位予以问责处理。
(四)严格保险责任和理赔程序。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17号)明确的种植业、养殖业、森林的保险责任,不得无故删减保险责任。各镇(街道)、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依法依规组织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完善承保程序,优化查勘定损标准,简化理赔流程,加快查勘定损理赔速度,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
六、相关工作要求
(一)对于本方案印发前,原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已签订的农业保险合同,继续维持原保险合同不变,保险责任终止后,由最新遴选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方案相关要求执行。农业保险工作经费提取按照农业保险工作经费管理办法中支付比例及支付要求进行支付。中央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补贴政策及各级补贴比例见附件1和附件2,承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该补贴比例进行出单,否则不能申请财政补贴资金,其中,茶叶、蔬菜和家禽保险责任、保额、费率等,参照《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和《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奖补家禽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8号)文件执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在确认收到农户自缴保费后,方可出具保险单;继续支持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实施生态护林员捐赠保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经办机构应当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金,不得编造虚假赔案套取保险资金,不得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
(三)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四)针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镇(街道)考核管理和考核办法,参照省、州相关考核文件及管理办法执行。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实行。
附件:1.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3.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
4.龙里县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流程
5. 龙里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计划表
2021-2023年中央财政保费补贴分担比例表
品种 |
保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貼(%)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
水稻 其中:产粮大县 |
700 |
4.5% |
31.5 |
40% |
30% |
4.5% |
10.5% |
15% | |
700 |
4.5% |
31.5 |
47.5% |
33% |
4.5% |
- |
15% | ||
玉米 其中:产粮大县 |
600 |
5% |
30 |
40% |
30% |
4.5% |
10.5% |
15% | |
600 |
5% |
30 |
47.5% |
33% |
4.5% |
- |
15% | ||
小麦 其中:产粮大县 |
480 |
2.5% |
12 |
40% |
30% |
4.5% |
10.5% |
15% | |
480 |
2.5% |
12 |
47.5% |
33% |
4.5% |
- |
15% | ||
油菜 |
500 |
4% |
20 |
40% |
30% |
4.5% |
10.5% |
15% | |
甘蔗 |
600 |
4% |
24 |
40% |
30% |
4.5% |
10.5% |
15% | |
马铃薯 |
580 |
3.5% |
20.3 |
40% |
30% |
4.5% |
10.5% |
15% | |
奶牛 |
8000 |
6% |
480 |
50% |
17% |
9% |
9% |
15% | |
能繁母猪 |
1500 |
5% |
75 |
50% |
17% |
9% |
9% |
15% | |
育肥猪 |
800 |
4% |
32 |
50% |
17% |
9% |
9% |
15% | |
公益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50% |
30% |
6% |
14% |
0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50% |
30% |
6% |
14% |
0 | |
商品林 |
综合险 |
1250 |
0.24% |
3 |
30% |
30% |
7.5% |
17.5% |
15% |
火灾险 |
1250 |
0.16% |
2 |
30% |
30% |
7.5% |
17.5% |
15% | |
作物制 种 |
水稻 |
1000 |
6% |
60 |
40% |
30% |
4.5% |
10.5% |
15% |
玉米 |
800 |
6% |
48 |
40% |
30% |
4.5% |
10.5% |
15% | |
小麦 |
800 |
6% |
48 |
40% |
30% |
4.5% |
10.5% |
15% | |
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及省属国有林场统一实施综合险,按照每亩保额1250元,保险费率0.24%的标准执行。所需保 费扣除中央财政负担部分,其余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
单位:元、元/亩、头
附件2
险种 |
保费补贴比例(%)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农业经营主体 |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种植保险、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 |
30 |
40 |
5 |
5 |
20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30 |
50 |
5 |
5 |
10 |
地方特色 |
—— |
40 |
20 |
10 |
30 |
附件3
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
一、种植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
理赔要求:(1)出险证明;(2)鉴定报告;(3)受灾照片;(4)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养殖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5)畜牧部门统一发放的耳标号。
理赔要求:(1)投畜牧死亡证明;(2)畜牧鉴定报告;(3)死亡照片(含无害化处理照片);(4)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林木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
理赔要求:(1)出险证明;(2)损失鉴定报告;(3)受灾照片;(4)被保险人相关证件;(5)林木工程师资格证。
附件4
龙里县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流程
一、签订合同
经办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镇(街道)农林水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做到公开透明。
二、定损理赔
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三、争议处理
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5
龙里县2021年政策性农业保险投保计划表
镇(街道) |
水稻 |
玉米 |
油菜(亩) |
生猪(头) |
备 注 | ||||
面积合计(亩)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投保面积(亩) |
一般户投保面积(亩) |
面积合计(亩)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投保面积(亩) |
一般户投保面积(亩) | ||||
谷脚镇 |
6000 |
654.89 |
5345.11 |
5000 |
1606.52 |
3393.48 |
400 |
789 |
|
洗马镇 |
18000 |
2648.7 |
15351.3 |
18000 |
4638.4 |
13361.6 |
11800 |
2349 |
|
醒狮镇 |
15000 |
1535.7 |
13464.3 |
10000 |
2005.39 |
7994.61 |
1000 |
1202 |
|
冠山街道 |
15000 |
2582.86 |
12417.14 |
6000 |
712.5 |
5287.5 |
850 |
806 |
|
龙山镇 |
20000 |
2383.76 |
17616.24 |
6000 |
1201.59 |
4798.41 |
950 |
1035 |
|
湾滩河镇 |
36000 |
7462.99 |
28537.01 |
8000 |
3137.82 |
4862.18 |
5000 |
3150 |
|
合 计 |
110000 |
17268.9 |
92731.1 |
53000 |
13302.22 |
39697.78 |
20000 |
93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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