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2021—2023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7日
龙里县2021—2023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金监发〔2020〕9号)等文件精神,根据《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财金〔2016〕123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贵州省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县地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优势,充分发挥农业保险在稳定农业生产、防范化解农业生产和市场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质增效,保障农户增收致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振兴,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聚焦蔬菜、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刺梨、生态畜牧等12个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围绕500亩以上坝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地方特色农业保险,落实国家支农惠农政策,为产业振兴提供风险保障,实现有灾保成本、无灾保收益。通过推进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引导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有效避免农户因灾致贫返贫,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充分运用财政保费补贴和其它支农惠农政策的有机结合,引导和鼓励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参加保险,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地方农业产业的抗风险能力。
(二)市场运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保险经办机构市场化运作为依托,建立经营风险预警防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有效转移和化解农业风险,确保理赔到位。
(三)自主自愿。农户、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保险经办机构等参与我县农业产业保险都要坚持自主自愿原则,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意愿、承受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因地制宜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自主投保、承保。
(四)协同推进。参与我县农业产业保险的政府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保费补贴政策同农业信贷、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综合效应。从切实保护农业、农民利益的高度出发,协作配合,对农业产业保险的宣传、承保、查勘、定损、理赔和防灾防损等各项工作给予积极支持,积极稳妥开展农业产业保险工作。
三、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贵州省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的实施意见》(黔财金〔202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管理,由州财政局牵头,会同州相关单位组织开展公开遴选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工作,我县农业保险承保机构根据州级遴选结果和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四、保险内容
(一)生态家禽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肉(蛋)鸡(鸭、鹅)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肉〈蛋〉鸡〈鸭、鹅〉”)。
(1)投保的肉(蛋)鸡(鸭、鹅)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且经过政府部门审定合格、普遍推广的;
(2)投保时,肉鸡(鸭、鹅)满8日龄(含)以上,蛋鸡(鸭、鹅)满15日龄(含)以上;
(3)从事肉(蛋)鸡(鸭、鹅)养殖的养殖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批次养殖规模达2000只以上,一般养殖户、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每批次养殖数量达200只以上(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以村为单位联户联保);
(4)投保肉(蛋)鸡(鸭、鹅)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密度合理,按规范的免疫程序,由专业人员或在专业人员指导下接种疫苗,建有完备的免疫记录档案和生产档案。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在连续48小时内,造成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且每批次保险肉(蛋)鸡(鸭、鹅)事故死亡率超过单批次养殖总量的5%(含)时,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中毒、触电;
(6)疾病、疫病。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致病性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蛋)鸡(鸭、鹅)死亡,承保人也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因人为因素故意造成的肉(蛋)鸡(鸭、鹅)死亡损失不在赔付范围内。肉(蛋)鸡(鸭、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3.保险期间
肉(蛋)鸡(鸭、鹅)保险期间按照保险肉(蛋)鸡(鸭、鹅)可预计的饲养天数计算。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1)鸡养殖保险补贴表
单位:元、元/羽
参保对象 |
品种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鸡 |
肉鸡 |
35 |
2.5 |
0.875 |
30 |
40 |
5 |
5 |
20 |
蛋鸡 |
40 |
2.5 |
1 |
30 |
40 |
5 |
5 |
20 |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鸡 |
肉鸡 |
35 |
2.5 |
0.875 |
30 |
50 |
5 |
5 |
10 |
蛋鸡 |
40 |
2.5 |
1 |
30 |
50 |
5 |
5 |
10 |
(2)鸭、鹅养殖保险补贴表
单位:元、元/羽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 (元) |
中央 补贴 (%) |
省级 补贴 (%) |
市级 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 部分(%) |
肉鸭、鹅 |
35 |
2.5 |
0.875 |
—— |
40 |
20 |
10 |
30 |
蛋鸭、鹅 |
40 |
2.5 |
1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1)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死亡肉(蛋)鸡(鸭、鹅)数量×对应养殖周期的赔付金额
保险肉鸡(鸭、鹅)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单位:元/羽
肉鸡(鸭、鹅)饲养日龄(天) |
10-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0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3 |
6 |
10 |
15 |
21 |
27 |
35 |
保险蛋鸡(鸭)不同饲养天数赔付金额表
单位:元/羽
蛋鸡(鸭、鹅) 饲养日龄(天) |
15-30 |
31-60 |
61-90 |
91-120 |
121-150 |
151-350 |
351-440 |
441-500 |
500 以上 |
赔偿金额(元) |
8 |
16 |
22 |
26 |
32 |
40 |
28 |
16 |
0 |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肉(蛋)鸡(鸭、鹅)与非保险肉(蛋)鸡(鸭、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标的或保险品种进行赔偿;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可保数量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肉(蛋)鸡(鸭、鹅)实际养殖数量。
(3)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羽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肉(蛋)鸡(鸭、鹅)每羽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4)保险肉(蛋)鸡(鸭、鹅)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数量自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二)蔬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品种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蔬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从事蔬菜种植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起保亩数不低于30亩,一般种植户由村集体组织统一参保;
(2)符合蔬菜种植无公害操作技术规程;
(3)被保险人账册齐备,能够提供规范的种植档案或记录。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蔬菜损失,且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蓄排洪除外)、内涝;
(2)风灾(6级以上)、雪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
(3)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雷击;
(4)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病虫害。
3.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蔬菜的保险期间为一季,间套作蔬菜一年最高承保3个批次,速生蔬菜一年最高承保8个批次。
(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从保险标的定植成活或出苗成活时起,至保险标的开始收割或采摘时止,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种类 |
保险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蔬菜 |
茄果类 |
800-1200 |
5 |
40-60 |
—— |
40 |
20 |
10 |
30 |
瓜果豆类 |
800-1200 |
5 |
40-60 |
—— |
40 |
20 |
10 |
30 | |
根茎类 |
800-1200 |
5 |
40-60 |
—— |
40 |
20 |
10 |
30 | |
叶菜类 |
800-1200 |
5 |
40-60 |
—— |
40 |
20 |
10 |
30 |
注:蔬菜具体品种及保额详见附件2。
5.赔偿处理
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蔬菜不同生长生育期(以下简称“生育期”)所对应的赔付比例、损失程度及受损面积计算赔偿。
蔬菜赔偿金额=单位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率×不同生育期赔偿比例×(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实际种植种类的保险金额与保单载明种类的保险金额存在差异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以两者中较低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
蔬菜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出险时受灾蔬菜的实际价值。
保险蔬菜不同生长阶段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
生长阶段 |
每亩最高赔偿金额 |
非叶类蔬菜 |
开花坐果前 |
保险金额×50% |
坐果后至采摘前 |
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保险金额×80% | |
叶类蔬菜 |
定植成活后10日内 |
保险金额×50% |
10日后至采摘前 |
保险金额×100% | |
已开始采摘后至收获完成时止 |
保险金额×80% |
保险期限从种子或种块发芽成活后开始计算,至保险标的采收结束时止。对幼苗期之前发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上表中未列明的蔬菜种类,其不同生育期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参照同类型相似蔬菜种类确定。
(三)食用菌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香菇、木耳、竹荪、蘑菇等食用菌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食用菌”),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下述条件的食用菌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对同一食用菌标的,不得重复投保,食用菌单一品种起保亩数不低于1亩(或10000棒):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设施牢固安全,达到农业部门规定的标准;
(2)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食用菌;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已在当地种植一年(含)以上的食用菌品种。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食用菌、保险大棚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暴雨、洪水(政府行洪蓄洪除外)、内涝、龙卷风、风灾、旱灾、倒春寒、雹灾、冻灾、雪灾、雷击;
(3)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4)山体滑坡、泥石流;
(5)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食用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食用菌种植成活后开始,至保险食用菌收获完成时止;保险大棚的保险期间一般为一年,具体期间由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协商确定。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 (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 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 部分(%) |
食用菌 |
2000 |
5 |
100 |
—— |
40 |
20 |
10 |
30 |
超过基础保额部分由投保人同保险公司自行协商其他商业保险。
5.赔偿处理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食用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比例×每亩保险金额×损失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棒数/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棒数保险食用菌已发生部分采摘的,在计算平均单位面积损失
菌棒数量时应扣除已采摘部分的菌棒数量。
保险食用菌不同生长阶段最高赔偿金额
种类 |
生长阶段 |
最高赔偿比例 |
食用菌 |
菌棒生产至接种前 |
60% |
接种后至排场前 |
80% | |
排场至采摘1个月之间 |
100% | |
采摘1个月后至采摘3个月前 |
75% | |
采摘3个月后至采摘5个月前 |
40% | |
采摘5个月后至采摘结束 |
30% |
(四)中药材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经有关部门审定,在当地有三年以上成功种植经验、有相应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的合格品种,且同一地块连片种植、生长正常、从移栽成活到淘汰前一年的中药材(主要为金丝皇菊、牡丹、金银花、葛根、魔芋、菊花、芍药、头花蓼、黄菁等),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中药材”),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中药材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中药材育苗以及在路边、沟渠边等不规则地块上种植的中药材,不属于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中药材的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
(2)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3)山体滑坡、泥石流;
(4)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5)病虫害。
3.保险期间
保险期限为自中药材苗木在田间移栽成活返青后起(直播中药材从种植齐苗后开始)至收获时止,但不得超出一年,同时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多年生中药材按一年为一个保险期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中药材 |
2000 |
5 |
100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全部损失。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的中药材全部损毁,且无法恢复生长,失去商品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中药材所处生长阶段的最高赔偿比例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生长阶段的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1-绝对免赔率)
不同生长期的最高赔偿标准 |
苗期(成活至营养生长期前) |
每亩保险金额×40% |
营养生长期(根膨大/茎拔节期) |
每亩保险金额×70% | |
收获期(入药部位成熟) |
每亩保险金额×100% |
(2)部分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不同生长阶段的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亩)×(1-绝对免赔率)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绝对免赔率=30%(含)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最大损失程度。
(五)水果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水果类作物(草本类:草莓、西瓜等;木本类:桃子、梨子、苹果、枇杷、李子、樱桃、杨梅、蓝莓、杏等;藤本类:葡萄、八月瓜、猕猴桃等)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水果”)。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藤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木本类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4年以上,草本类1年内种植;
(3)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4)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生长和管理正常的水果作为保险标的投保。以镇、村为单位集体投保本保险的,其中种植规模不受本条(3)款约定的限制。
种植户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水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水果果实损失,且损失程度(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2)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火灾、爆炸、雷击;
(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5)重大病虫害、鼠害、鸟害。
3.保险期间
草本类水果的保险责任期间自移栽定植成活起,至成熟并收获时止,一年一批次,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
除另有约定外,木本类水果和藤本类水果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约定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部分(%) |
各类水果 |
2000 |
6 |
120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保险水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1)木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2)草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移栽成活/幼苗期 |
长成植株、真叶的时期 |
30% | |
生长期 |
植株生长、叶数增加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植株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80% | |
成熟期 |
果实膨大最终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100% |
(3)藤本类水果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剪枝断口流出汁液,树枝长出新芽的时期 |
30% | |
长叶期 |
长出新叶与新枝,展叶的时期 |
50% | |
开花坐果期 |
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70% | |
着色期 |
果实膨大、颜色变深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体积颜色不再变化、可采摘的时期 |
100% |
已部分采摘的保险水果,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应扣除已采摘的部分。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水果与非保险水果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根据农户种植水果实际,不同种类水果具体赔偿处理以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向保险监管机构报备的为准。
(六)生态畜牧保险
1.牛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役用、肉用牛,可作为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牛”),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牛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①饲养管理正常、无伤残、无疾病,在畜牧兽医部门建立饲养档案,配有动物免疫标识,经保险人验体合格的;
②饲养区域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且不属于传染病疫区;
③投保时牛在一周岁以上(含)、十周岁以下(不含);
④已在当地饲养、观察1年(含)以上。
⑤存栏量5头(含)以上。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牛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巴氏杆菌病、炭疽病、W病(口蹄疫)、气肿疽、焦虫病;
②雷击、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暴雨、火灾、爆炸、摔跌;
③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①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牛死亡的,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④难产。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牛的疾病观察期,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牛,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头
保险标的 |
保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部分(%) |
牛 |
10000 |
5 |
500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保险牛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肉牛、公牛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重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
保险肉牛、公牛不同尸重赔付标准
尸重(KG) |
100(含)以下 |
101—150 |
151—250 |
251—300 |
301—350 |
351—450 |
451—550 |
551及以上 |
赔付比例(%)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90 |
100 |
②能繁母牛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1-绝对免赔率)
发生第六条列明的扑杀事故,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肉牛、公牛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不同尸重赔付比例×(1-绝对免赔率)-每头肉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
赔偿金额=Σ每头赔偿金额
②能繁母牛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能繁母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扑杀数量(头)×(1-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2.山羊养殖保险
(1)保险标的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种用、肉用羊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山羊”)。
①投保山羊品种在当地饲养一年以上;
②投保时山羊只畜龄在3个月(不含)以上、5周岁(含)以下,一般体重在10-15公斤以上;
③羊只存栏量5只以上(含);
④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⑤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并且不在传染病疫区内;
⑥投保山羊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饲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能按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⑦从本辖区外新调入的山羊观察期为20天(从新调入之日算起),观察期满,经本地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和无保险责任范围内疾病的,方能投保;
⑧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山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①火灾、爆炸、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冰雹、冻灾、泥石流、山体滑坡;
②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口蹄疫、羊痘、羊快疫、传染性胸膜肺炎、脑孢虫、脑脊髓丝虫病、羊猝死症、羊肠毒血症;
④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③项中列明的高致病性传染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3)保险期间、观察期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含)内为保险山羊的疾病观察期。在疾病观察期内因第③项中列明的疾病导致死亡的及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山羊死亡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期间届满续保的山羊,免除观察期。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只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保险 费率(%) |
保险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部分(%) |
农户部分(%) |
黑山羊 |
1500 |
6 |
90 |
—— |
40 |
20 |
10 |
30 |
波尔山羊 |
1500 |
6 |
90 |
—— |
40 |
20 |
10 |
30 |
种公羊 |
2500 |
6 |
150 |
—— |
40 |
20 |
10 |
30 |
能繁母羊 |
2500 |
6 |
150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①保险山羊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保险山羊每只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死亡数量×(1-绝对免赔率)
保险山羊不同尸重赔付标准
尸重(KG) |
10—15 |
16—20 |
21—25 |
26—30 |
31以上 |
赔付比例 |
50% |
58% |
67% |
83% |
100% |
②保险发生保险责任第④列明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尸重赔付比例-每头牛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死亡数量×(1-绝对免赔率)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七)茶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茶叶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茶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茶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1)茶叶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要求和规范标准;
(2)栽种品种符合农业部门规定,且移栽成活的;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茶叶非采摘期死亡或采摘期损失的,且死亡(损失)率达20%(含)以上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火灾;
(2)旱灾、暴风、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雪灾、雹灾、冻灾、倒春寒、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鼠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参保对象 |
保险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市级 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部分(%) |
茶叶(含茶树)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1200 |
5 |
60 |
30 |
40 |
5 |
5 |
20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1200 |
5 |
60 |
30 |
50 |
5 |
5 |
10 |
5.赔偿处理
保险茶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非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死亡率×受损面积
死亡率=单位面积植株死亡数量/单位面积植株种植数量
(2)采摘期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茶青单位面积平均损失产量/当地茶青前五年单位面积平均正常产量
不同采摘期赔偿比例表
不同采摘期 |
赔偿比例 |
春梢期 |
50% |
夏梢期 |
20% |
秋梢期 |
30% |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率的,实行二次(或多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或多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3)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茶叶与非保险茶叶,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八)油茶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符合下列条件的油茶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油茶”),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油茶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散户种植以村为单位组织投保)。
(1)种植符合当地政府和农业部门的要求和规范标准;生长和管理正常的且种植面积在1亩(含)以上;
(2)栽种的品种符合农业部门的规定,栽种成活1年(含)以上、30年(含)以下;
(3)生长正常。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果树和果实损失,且损失率达到起赔标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于暴雨、洪水(政府性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
(2)火灾、雷击;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3)病虫草鼠害等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油茶死亡率达到20%(含)以上的,或者果实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补贴(%) |
农户部分(%) | |
油茶 |
幼树 (产前期) |
1200 |
6 |
72 |
—— |
40 |
20 |
10 |
30 |
成树期 (产后期) |
2000 |
6 |
120 |
—— |
40 |
20 |
10 |
30 |
注:栽种3年以下的为幼树期,栽种3年(含)以上的为成树期。
5.赔偿处理
(1)保险油茶苗木在幼树期(产前期)及成树期(产后期)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有效保险金额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等于每亩保险金额扣减每亩赔款计算确定。
(2)产后期保险油茶花芽及油茶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油茶果及油茶花芽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油茶果及花芽受损数量,以投保的亩数、花芽数量、坐果数量为依据计算赔偿金额。
除另有约定外,产后期保险油茶花芽受损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40%计算赔偿,油茶果受损按每亩有效保险金额的60%计算赔偿。根据不同品种油茶座果率,引入R值计算花芽受损赔偿标准。
赔偿金额=每亩有效保险金额×花芽损失率×R×40%×花芽受损面积+每亩有效保险金额×油茶果损失率×60%×油茶果受损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花芽(油茶果)平均损失数量/单位面积花芽(油茶果)平均数量。
不同品种油茶R值
品种类型 |
R值 |
早花类油茶 |
30% |
中花类油茶 |
20% |
晚花类油茶 |
10% |
保险损失以农业或林业部门技术鉴定规范为准。损失率、受损面积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农业或林业部门三方勘测后协商确定。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若无法区分保险油茶与非保险油茶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可保面积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油茶实际种植面积。
(九)刺梨保险
1.刺梨种植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1年以上;
③种植规模在2亩(含)以上;
④生长期处于幼树(幼苗)至成树期(成熟期)。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刺梨果树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公司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暴雪、旱灾;
②泥石流、山体滑坡;
③火灾、雷击;
④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⑤重大病虫害。
(3)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市级 补贴(%) |
县级 部分(%) |
农户 部分(%) |
成树期4年含以上(盛产期果实) |
1200 |
5 |
60 |
—— |
40 |
20 |
10 |
30 |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率×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受损面积(亩数)
损失率=单位面积果实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果实数量
不同生长期每亩赔偿比例表 |
生长期 |
生长期描述 |
每亩最高赔偿比例 |
萌芽期 |
花芽开始发育生长的时期 |
30% | |
扬花坐果期 |
果树开花授粉并形成幼果的时期 |
60% | |
果实膨大期 |
果实由幼果发育成成果的时期 |
90% | |
成熟期 |
果实发育成熟可以采摘的时期 |
100% |
2.刺梨价格指数保险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①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②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5年以上,已达盛产期;
③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刺梨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保险期间
刺梨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从刺梨开花期计算至刺梨鲜果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根据每年保险刺梨的约定目标价格和约定目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斤)×约定目标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约定目标价格根据每年县发展改革局及县刺梨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公布的近3年保险刺梨销售加综合收购价格和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成本来确定目标价格。
约定目标产量为县刺梨办认定公布的当地专业种植户近4年的平均亩产量,由保险人到实地验标后符合承保条件的再确定承保。
单位:元、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 补贴(%) |
县级部分(%) |
农户部分(%) |
刺梨价格 指数 |
—— |
6 |
—— |
—— |
40 |
20 |
10 |
30 |
具体保额和保费以每年出台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5)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平均价×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保险面积)
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剌梨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约定时,按照约定目标产量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林业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6)价格监测方案
为确保刺梨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林业局(县刺梨办)、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刺梨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剌梨价格监测方案。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每年刺梨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刺梨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辣椒保险
1. 辣椒种植保险
(1)保险标的
凡辣椒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同时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辣椒(以下简称“保险辣椒”),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①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泄洪区;
②经过政府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
③生长正常。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辣椒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间种或套种的其他作物,不属于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且损失率达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①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雷击;
②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建筑物倒塌及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③病虫草鼠害。
(3)保险期间
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苗移栽成活时起,至成熟采摘结束或整株拔除时止(二者以先发生者为准),最长为一年,具体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单位:元、元/亩
参保对象 |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州级 补贴(%) |
县级 补贴(%) |
农户 部分(%)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 一般农户) |
辣椒 |
1200 |
5 |
60 |
30 |
40 |
5 |
5 |
20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辣椒 |
1200 |
5 |
60 |
30 |
50 |
5 |
5 |
10 |
(5)赔偿处理
保险辣椒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赔偿处理。
①全部损失。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率在80%(含)以上,且保险辣椒植株不能再恢复生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全部损失保险辣椒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受灾面积
全部损失保险辣椒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表 |
生长期 |
赔付比例 |
苗期 |
40% | |
移栽至挂果期 |
50% | |
采摘期 |
100% |
②部分损失。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保险辣椒的损失率在80%(不含)以下,保险辣椒植株部分枝条受损,且受损部分不能恢复生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部分损失保险辣椒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损失率×受灾面积
损失率=单位面积植株损失数量/单位面积平均植株数量
部分损失保险辣椒不同生长期赔付比例表 |
生长期 |
赔付比例 |
苗期 |
40% | |
移栽至挂果期 |
50% | |
采摘期 |
50% |
保险辣椒发生部分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若多次出险累计赔偿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即行终止。
2.辣椒价格指数保险
(1)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辣椒”)。
①辣椒须符合辣椒栽培技术要求;
②辣椒品种须是本县主推品种(线椒、菜椒),并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2)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辣椒在约定销售期间低于保险约定的成本价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3)保险期间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4)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结合我县辣椒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辣椒约定目标价格及约定目标产量由县农业农村局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斤)×约定目标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元) |
费 率(%) |
保 费(元) |
中央 补贴(%) |
省级 补贴(%) |
市级 补贴(%) |
县级 部分(%) |
农户 部分(%) |
辣椒价格指数 |
—— |
6 |
—— |
—— |
40 |
20 |
10 |
30 |
具体保额和保费以每年出台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为准。
(5)赔偿处理
理赔金额参照辣椒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确定。
理赔金额=亩产量×(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约定上市期间辣椒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市场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辣椒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约定目标产量时,按照目标产量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农业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6)价格监测方案
为确保辣椒价格收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由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保险公司等单位组成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负责辣椒销售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出台公正、权威、可执行的辣椒价格监测方案。
价格监测小组根据龙里县每年辣椒价格监测工作方案对全县辣椒上市销售后价格进行监测。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强化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统筹领导,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由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调整至县财政局,工作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单位包括: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统计局、县气象局、龙里银保监监管组、各镇(街道)及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要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召开调度会议,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统筹规划、协同推进全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同时各镇(街道)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责任落实,积极与承保机构对接,统筹做好辖区内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确保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推进。
(二)强化资金保障
1.规范补贴标准,建立健全农业保险保费补贴保障机制
(1)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12个特色农业产业中,对未纳入中央财政补贴险种和省级政策性险种的产业,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补贴,省级财政承担40%,市级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承担10%,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承担30%。
(2)茶叶、蔬菜和家禽保险责任、保额、费率等,参照《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和《关于做好中央财政奖补家禽保险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20〕38号)文件执行。
2.按照“分批预拨、按季补贴、年度结算”制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从2021年起,全省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省级配套部分,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至省级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县财政局要加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足额将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开展情况及时足额将配套保费补贴资金及时拨付给经办机构,每季度拨付一次,不得拖欠保险经办机构保费资金,切实提高农业保险保费资金管理水平。
(三)强化职责分工
1.由县财政局牵头统筹,协调县金融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发展改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统计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林业局、县气象局、龙里银保监监管组、各镇(街道)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等部门,对全县农业保险工作开展进行督促跟踪,全面掌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进展情况,准确研判农业保险变化的新形势,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同时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结算、核查等工作,确保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2.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各镇(街道)牵头负责,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相关事宜,承担汇总农户登记造册、收费、签订保单、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切实抓好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工作。
3.由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牵头,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聘请镇(街道)、村协保员,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配合政府向农户宣传普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并按照“五公开、三到户”等有关监管要求,积极探索新技术在农业保险承保理赔中的作用,加快推动农业保险条款通俗化、标准化,实施农业保险电子保单与电子档案试点,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于每月25日前向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办公室和保险监管部门上报承保、理赔情况。每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就上年度农业保险投保规模、风险状况、保险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向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报告。
(四)强化监督检查
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及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的规范健康发展,按照主体职责分工,不断加强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督,定期对地方特色农业产业保险经营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构筑农业产业保险监督体系。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套取赔款的,由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牵头将责令其改正,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强化宣传服务
各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积极向农户宣传普及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的主要内容及相关知识,深入农村宣传农业产业保险的责任范围、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赔偿标准和流程等重点内容,充分发挥受灾理赔典型实例的引导作用,逐步提高农户对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支农惠农政策的认识,增加农户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参保意识,引导农户积极主动参加地方特色农业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2024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出台之日止,实施期间县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施行。
附件:1.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2.龙里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种类及各级财政补贴表
3.龙里县蔬菜种植保险清单
4.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
6.龙里县2021年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7.龙里县2021年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附件1
地方特色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
险种 |
保费补贴比例(%) | ||||
中央 |
省级 |
市级 |
县级 |
农业经营主体 |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种植保险、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 |
30 |
40 |
5 |
5 |
20 |
中央奖补险种(茶叶、辣椒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30 |
50 |
5 |
5 |
10 |
地方特色 |
—— |
40 |
20 |
10 |
30 |
附件2
龙里县地方特色农业保险种类及各级财政补贴表
序号 |
保险种类 |
参保对象 |
保 额 (元) |
费 率(%) |
保 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部分(%) |
农户部分(%) | ||
1 |
生态家禽养殖保险 |
肉鸡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35 |
2.5 |
0.875 |
30 |
40 |
5 |
5 |
20 | |
蛋鸡 |
40 |
2.5 |
1 |
30 |
40 |
5 |
5 |
20 | ||||
肉鸡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35 |
2.5 |
0.875 |
30 |
50 |
5 |
5 |
10 | |||
蛋鸡 |
40 |
2.5 |
1 |
30 |
50 |
5 |
5 |
10 | ||||
肉鸭、鹅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35 |
2.5 |
0.875 |
—— |
40 |
20 |
10 |
30 | |||
蛋鸭、鹅 |
40 |
2.5 |
1 |
—— |
40 |
20 |
10 |
30 | ||||
2 |
蔬菜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800-1200 |
5 |
40-60 |
—— |
40 |
20 |
10 |
30 | ||
3 |
食用菌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2000 |
5 |
100 |
—— |
40 |
20 |
10 |
30 | ||
4 |
中药材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2000 |
5 |
100 |
—— |
40 |
20 |
10 |
30 | ||
5 |
水果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2000 |
6 |
120 |
—— |
40 |
20 |
10 |
30 | ||
6 |
生态畜牧保险 |
牛养殖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10000 |
5 |
500 |
—— |
40 |
20 |
10 |
30 | |
山羊养殖保险 |
黑山羊及波尔山羊 |
1500 |
6 |
90 |
—— |
40 |
20 |
10 |
30 | |||
种公羊及能繁母羊 |
2500 |
6 |
150 |
—— |
40 |
20 |
10 |
30 | ||||
7 |
茶叶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1200 |
5 |
60 |
30 |
40 |
5 |
5 |
20 |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1200 |
5 |
60 |
30 |
50 |
5 |
5 |
10 | ||||
8 |
油茶种植保险 |
幼树(产前期)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1200 |
6 |
72 |
—— |
40 |
20 |
10 |
30 | |
成树期(产后期) |
2000 |
6 |
120 |
—— |
40 |
20 |
10 |
30 | ||||
9 |
刺梨保险 |
刺梨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1200 |
5 |
60 |
—— |
40 |
20 |
10 |
30 | |
刺梨价格指数保险 |
—— |
6 |
—— |
—— |
40 |
20 |
10 |
30 | ||||
10 |
辣椒保险 |
辣椒种植保险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含一般农户) |
1200 |
5 |
60 |
30 |
40 |
5 |
5 |
20 | |
脱贫户及边缘易致贫户 |
1200 |
5 |
60 |
30 |
50 |
5 |
5 |
10 | ||||
辣椒价格指数 |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所有农户 |
—— |
6 |
—— |
—— |
40 |
20 |
10 |
30 |
附件3
龙里县蔬菜种植保险清单 | ||||
序号 |
种类 |
品种 |
单位保险金额(元) |
参保时段 |
1 |
叶菜类 |
小白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2 |
瓢儿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3 |
木耳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4 |
香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5 |
旱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6 |
芹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7 |
大白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8 |
豌豆尖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9 |
生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0 |
花椰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1 |
结球甘蓝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2 |
波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3 |
青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4 |
葱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5 |
根茎类 |
胡萝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16 |
胭脂萝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7 |
大白萝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8 |
生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19 |
莴笋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0 |
大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1 |
瓜类 |
黄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22 |
小青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3 |
苦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4 |
丝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5 |
南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6 |
佛手瓜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7 |
豆类 |
豇豆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28 |
棒豆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29 |
蚕豆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30 |
豌豆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31 |
泥巴豆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32 |
茄果类 |
西红柿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33 |
茄子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34 |
秋葵 |
800-1200 |
根据栽培条单季参保 | |
说明:表格内未罗列的蔬菜品种,参照同类型蔬菜参保。 |
附件4
龙里县农业保险承保、理赔资料
一、种植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
理赔要求:(1)出险证明;(2)鉴定报告;(3)受灾照片;(4)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二、养殖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5)畜牧部门统一发放的耳标号。
理赔要求:(1)投畜牧死亡证明;(2)畜牧鉴定报告;(3)死亡照片(含无害化处理照片);(4)被保险人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
三、林木业
承保资料:(1)投保人(被保险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合作社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投标清单;(3)投保单;(4)验标照片。
理赔要求:(1)出险证明;(2)损失鉴定报告;(3)受灾照片;(4)被保险人相关证件;(5)林木工程师资格证。
附件5
龙里县农业保险投保理赔流程
一、签订合同
经办机构应因地制宜确定具体投保模式,坚持在尊重农户意愿基础上,积极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镇(街道)农林水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组织服务功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户投保,可以由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行投保,也可以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集中组织投保的,经办机构应当在订立补贴险种合同时,制订投保清单,详细列明投保农户的投保信息及赔付范围和标准,并由投保农户或其授权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经办机构应当将承保情况予以公示,并进行回访。做到公开透明。
二、定损理赔
经办机构接到报案后24小时内进行现场查勘,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的,应及时与报案人联系并说明原因。经办机构应及时核定损失,种植业保险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绝收的,应在接到报案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造成部分损失的,应在农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养殖业保险应在接到报案后3日内完成损失核定。发生重大灾害、大范围疫情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除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必要时保险机构可邀请出险地镇(街道)农业(畜牧)、林业等农业保险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参与查勘、定损工作。查勘、定损工作完成后,在赔款支付前,理赔清单应当由被保险人签字,并在被保险人所在的行政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显著位置进行不少于3天的张榜公示,公示结束和资料收集完毕,如有异议,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经办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赔款足额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经办机构原则上应当通过财政补贴“一卡通”、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直接将保险赔款支付给农户。如果农户没有财政补贴“一卡通”和银行账户,经办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确保将保险赔款直接赔付到户。
三、争议处理
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经办机构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当地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联席会议或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6
龙里县2021年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结合《龙里县2021-2023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财金监发〔2020〕9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结合我县刺梨种植和刺梨价格发布机制建设情况,因地制宜推出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在地方特色险种产品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助推我县刺梨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刺梨可作为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刺梨”)。
1. 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
2. 投保品种在当地种植5年以上,已达盛产期;
3. 种植规模在1亩(含)以上。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刺梨销售收入低于保险合同约定的预期收益(保险金额)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间
刺梨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从刺梨开花期计算至刺梨鲜果集中上市交易期结束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保险金额根据保险刺梨的约定目标价格和约定目标产量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斤)×约定目标产量(斤/亩) ×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2021年约定目标价格为刺梨产地价1.65元/斤,根据县发展改革局及县刺梨办等相关部门认定公布的近3年保险刺梨销售加综合收购价格和广大种植户的种植成本来确定目标价格。
2021年约定目标产量为1200斤/亩,约定目标产量为县刺梨办认定公布的当地专业种植户近4年的平均亩产量,由保险人到实地验标符合承保条件后再确定承保。
单位:元、元/亩
保险 标的 |
保险 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部分(%) |
农户部分(%) |
刺梨价格 指数 |
1980 |
6 |
118.8 |
—— |
40 |
20 |
10 |
30 |
(五)赔偿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刺梨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刺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刺梨生长情况和实际损失程度计算赔偿。
在发生损失后难以立即确定损失程度的情况下,实行两次定损。第一次定损先将灾情和初步定损结果记录在案,经一定时间观察期后二次定损,以确定损失程度。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平均价×实际平均每亩产量×保险面积)
约定上市期间刺梨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剌梨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1200斤时,按照目标产量1200斤/亩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林业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六)价格监测方案
从刺梨开始上市起,根据刺梨种植规模,由县林业局、各镇(街道)、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价格监测点设置数量,在每个监测点随机选择一定数量的刺梨种植户进行销售跟踪,并将农户每次采摘销售的刺梨数量及出产地销售价格登记在刺梨销售价格监测表上,直至跟踪到农户采收完成,销售结束。
各镇(街道)对刺梨价格监测点的数据实行一周一报制度。刺梨开始上市后,监测点对应的镇(街道)于每周五上午12:00点前将监测点的刺梨销售价格监测表签字盖章后报送至县林业局和保险公司。
刺梨产地价格监测计算:刺梨收购结束后,根据各镇(街道)每周反馈的刺梨价格监测点数据,县林业局测算刺梨产地销售价格。
刺梨产地销售平均价格=监测点刺梨销售的总销售金额/监测点刺梨销售的总销售数量。
三、工作要求
2021年承担我县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县财政局、县林业局、各镇(街道)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应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开展我县刺梨价格指数保险推广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一是县财政局牵头,对全县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牵头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并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结算、核查等工作,确保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二是县林业局牵头,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成立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统筹做好我县2021年刺梨销售和刺梨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工作,保证剌梨价格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公正权威;并协同各镇(街道)抓好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农户造册、保单审核、查勘理赔等相关工作。
三是各镇(街道)牵头,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内容和灾后查勘定损等相关事宜,承担汇总农户登记造册、收费、签订保单、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
四是太平洋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牵头,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利用典型理赔案例、先进经验、制定宣传册、举办培训班、集中理赔等方式,积极向农户宣传刺梨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刺梨价格指数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推进。
附件7
龙里县2021年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2021年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结合《龙里县2021-2023年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方案。
总体要求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1号文件、省委1号文件和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财金〔2019〕102号)、《贵州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黔财金监发〔2020〕9号)《关于全面推进中央财政对贵州特色农业保险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黔财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工作原则,落实“扩面、增品、提标”的要求,加大保险产品创新力度,结合我县辣椒种植和辣椒价格发布机制建设情况,因地制宜推出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在地方特色险种产品创新上实现新突破,助推我县辣椒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辣椒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辣椒”)。
1. 辣椒须符合辣椒栽培技术要求;
2.辣椒品种须是本县主推品种(线椒、菜椒),并按技术要求进行生产管理。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辣椒在约定销售期间低于保险约定的成本价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予赔付。
(三)保险期间
辣椒价格指数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辣椒秧苗移栽成活返青后开始,至保险辣椒收获完毕时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
(四)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各级财政补贴比例
结合我县辣椒近三年的管理水平、种植模式、种植品种等综合情况,2021年辣椒价格指数参照前三年地间收购价格进行计算,按照1.0元/斤为标准,每亩预期产量1500斤,每亩保险金额1500元。
保险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斤)×约定目标产量(斤/亩)×保险面积(亩)
保费=保险金额×费率
单位:元/亩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元) |
费率(%) |
保费(元) |
中央补贴(%) |
省级补贴(%) |
市级补贴(%) |
县级部分(%) |
农户部分(%) |
辣椒价格 指数 |
1500 |
6 |
90 |
—— |
40 |
20 |
10 |
30 |
(五)赔偿处理
理赔金额参照辣椒投保亩数、每亩产量及约定目标价格与市场监测平均销售价格差值确定。
理赔金额=亩产量×(目标价格-市场监测平均价格)×投保亩数
约定上市期间辣椒市场平均价由县相关部门公布的保险期间内约定价格发布日的市场价格平均值确定。
当保险辣椒实际平均每亩产量高于1500斤时,按照目标产量1500斤/亩计算赔付。
实际平均每亩产量由县级农业主管部门、保险人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行测定。
(六)价格监测方案
根据辣椒种植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价格监测农户设置数量,随机选择种植辣椒2亩以上的种植农户作为监测对象,并将农户每次辣椒的销售数量、单价和销售收入登记在辣椒价格监测台账上,直至辣椒销售结束。
各镇(街道)对辣椒监测农户的数据实行一周一报制度。辣椒开始上市后,监测农户对应的镇(街道)于每周五上午12:00前将监测农户的辣椒价格监测台账签字盖章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局和保险公司。
辣椒价格监测计算:根据镇(街道)每周反馈的农户辣椒销售价格监测数据,县农业农村局测算辣椒产地销售价格。
辣椒产地销售平均价格=监测农户辣椒销售的总销售金额/监测农户辣椒销售的总销售数量。
工作要求
2021年承担我县农业保险的保险机构是太平洋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各镇(街道)及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应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开展我县辣椒价格指数保险推广工作,实现“应保尽保”。
一是县财政局牵头,对全县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牵头组织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并加以协调解决;并做好保险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预结算、核查等工作,确保保险保费补贴配套资金拨付到位。
二是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认真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成立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价格监测小组,统筹做好我县2021年辣椒销售和辣椒价格的收集、监测和发布工作,保证辣椒价格监测数据真实有效、公正权威;并协同各镇(街道)抓好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农户造册、保单审核、查勘理赔等相关工作。
三是各镇(街道)牵头,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农业保险专(兼)职人员,负责组织、推动、协调、宣传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内容和灾后查勘定损等相关事宜,承担汇总农户登记造册、收费、签订保单、协助查勘及理赔等工作。
四是太平洋财险公司龙里支公司牵头,进一步加强镇(街道)农业保险服务网点建设,利用典型理赔案例、先进经验、制定宣传册、举办培训班、集中理赔等方式,积极向农户宣传辣椒价格指数保险政策和相关知识,认真做好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承保、查勘、理赔、赔付等专业化服务工作,确保辣椒价格指数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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