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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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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标准》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142

  


  

龙里县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着物

  

补偿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规范征地拆迁与补偿活动,保障征地拆迁与补偿工作规范有序开展,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乡建设顺利实施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龙里县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适用本指导标准。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补偿工作。

  

第四条 征收土地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当遵循与原有补偿标准相衔接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分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因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补偿方式的,按照“征一还一”原则,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和性质,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相应的安置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性质、房屋所处区位、房屋建筑结构及居住状况等,参照类似房屋的市场现行价格,按以下指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亦可按照《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按照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属私有的,县城区域(冠山街道城南社区、西门社区、冠山社区、龙坪社区、大冲社区、水桥社区、光明社区、西城社区、兴龙社区、九条龙社区)房屋,不分建筑结构,住房按2600-3100/m2、经营性用房按6000-12000/m2的标准给予补偿;县城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经营性用房按照3500-5000/m2的标准给予补偿住房根据房屋建筑结构按照《附表1》中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属国有资产(含省州驻县企事业单位)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及附属物价值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净值进行货币补偿。

  

第六条 房屋装饰装修的征收,被征收人可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进行补偿。

  

(一)按照本指导标准《附表2》进行补偿。

  

(二)木结构和砖木结构按400/m2、砖混结构按450/m2、框架结构按500/m2包干进行补偿。

  

(三)由征收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物产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确定的资产净值进行补偿。

  

第七条 临时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的征收,按照《附表3》和《附表4》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第八条 县城区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过渡,搬迁费按住房8-12/m2、经营性用房18-22/m2指导标准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过渡费按住房8-12/m2/月、经营性用房按18-22/m2/月指导标准给予补偿。县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域,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过渡费补偿,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及职工失业补助。

  

(一)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每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停产停业损失按30--50/m2/月指导标准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至临时过渡期截止后2个月止;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助。

  

(二)职工失业补助。涉及小型企业及以上的职工失业补助,按照被征收时被征收人在职职工人数兑现失业补助,失业补助人数由征收单位据实核定,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涉及个体经营户籍微小企业的职工失业补助,按实际经营面积核定失业补助人数,不足50m2(含50m2)按2人计算、大于50m2小于100m2(含100m2)按4人计算、大于100m2按每增加50m2增加1人计算、500m2以上按12人计算,失业补助发放标准按照龙里县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兑现。职工失业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预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在征收方案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对手续未完善的建筑按照《附表5》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工料补助;未经批准擅自乱搭乱建,假借设施农业用地、临时用地之名违规修建“大棚房”“违建别墅”的,原则上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属耕地的,耕地上种植的青苗给予青苗补偿,补偿标准为2234/亩。

  

第十二条 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按照《附表6》《附表7》《附表8》和《附表9》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除林地外的非耕地上种植的零星林木、经济林、绿化苗木亦参照《附表6》《附表7》《附表8》和《附表9》中规定的指导标准执行。

  

对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许可证、苗木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苗圃企业,被征收土地上种植苗木的,由苗圃企业和征收实施单位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种植物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价值的40%给予迁移费补偿,所涉种植物由苗圃企业自行迁移;相关临时建筑物和地上构筑物等生产设施,按照《附表3》和《附表4》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逾期未迁移种植物和拆除生产实施的,视为自动放弃补偿,由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管或处置,并将接管或处置情况上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坟墓迁移,按照《附表10》中规定的指导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对已确定的征地范围,在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再抢种、抢栽和抢修房屋及其它地上附着物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本指导标准公布实施前已批准实施的征地拆迁项目,继续执行原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在本指导标准公布实施后新批准的征地拆迁项目,按照“一项目一方案”的原则,参照本指导标准制定征地拆迁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被征收土地属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涉及的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照本指导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属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个人或民营企业所有的,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参照本指导标准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属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所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按本指导标准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第十七条 本指导标准实施后,各镇(街道)及征收单位要做好原补偿标准和本指导标准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新旧标准实施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本指导标准施行后,如上级人民政府对同类征收补偿标准作出新的规定,或新的规定与本指导标准不一致的,以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实际工作中,如本指导标准未涵盖的其他补偿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征收单位同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另行制定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指导标准由龙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指导标准自公布实施之日起正式施行。

                                                  

附表1


龙里县县城区以外其他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元/

框架结构

2000-2400

粘土砖混结构

1800-2200

标砖砖混结构

1800-2200

空心砖混结构

1600-2000

石混结构

1600-2000

木瓦结构

1200-1700

石木结构

1200-1700

粘土砖木结构

1200-1700

空心砖木结构

1000-1500

土木结构

600-1000

简易结构

80-200

备注:1.生产、养殖房按相应结构最低标准的一半计算;
2.
龙里县县城区以外的经营性用房补偿标准为3500-5000/

                                                     

附表2




龙里县房屋装饰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
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标准

备注

内墙装饰

瓷粉+乳胶漆

10-15/m²

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墙纸

30-50/m²


保丽板、胶合板、桑拿板、塑料板扣板

30-50/m²

按建筑面积的3倍计算

电视墙

150-300/m²


吊顶(木架结构)

90-240/m²


石膏线条

10-15/m


地脚线

10-12/m


木质墙裙

60-80/m²


石膏板吊顶

90-150/m²


铝塑板吊顶

60-120/m²


内墙砖

30-80/m²


地板

普通地板砖

40-80/m²


普通水泥地坪

30-50/m²


三合土地坪

20-30/m²


耐磨地板砖、水磨石

60-150/m²


耐磨抛光地板砖、

80-200/m²


大理石、花岗石

100-220/m²


竹、实木地板

50-300/m²


金属门窗

铝合金卷帘门

100-220/m²


彩钢卷帘门

60-150/m²


铝合金门窗

120-300/m²


不锈钢防盗门

100-300/m²


纱窗

60-150/


雨棚

60-120/m


防盗门

300-2000/


室内全封闭防盗门

300-1000/


钢条防盗门、防护窗

100-300/m²


木质门、窗

门套

140-200/


实木门

200-1000/


普通机压门

150-500/


雕花门

800-1500/


木质窗

150-300/m²


窗套

60-150/


室内外护栏

木质

40-300/m


钢条

60-200/m


不锈钢

80-220/m


陶瓷装饰护栏

40-120/m


铁花

100-300/m


雕花玻璃

厚度5mm以下(含5mm

120-200/m²


雕花玻璃

厚度5mm以上

150-300/m²


钢化玻璃

厚度5mm以上

200-350/m²


固定柜

壁柜

200-500/M


吊柜、厨柜

120-400/M


装饰柜

150-500/M


卫生洁具

台式面盆

200-500/


灶台

100-500/m


浴缸

500-1800/


蹲便器

100-300/


坐便器(带水箱)

200-1000/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100-300/


其他附属设施

电话

150-300/


宽带

150-300/


有线电视

400-1000/


独立电表

400-1000/


动力电

2500-3500/


独立水表

400-1000/


水、电、电视、电话等管线补偿费

2000-5000/


柜式空调拆装费

550-700/


壁挂式空调拆装费

350-500/


热水器

500-3000/


                                                                                                               

附表3


龙里县临时建筑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元/

框架结构

900

砖混结构

700

空心砖混结构

550

砖木结构

520

空心砖木结构

500

石混结构

510

石木结构

490

木瓦结构

450

土木结构

390

活动板房

350

其他简易结构

150

                     

附表4






龙里县地上构筑物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单位

补偿标准

备注

一、围墙

红砖(标砖)围墙

/m³

200-400


空心砖石围墙

/m³

150-300


石砌围墙

/m³

120-280


片石干砌、土质围墙

/m³

100-200


简易围墙

/m³

40-100


二、堡坎

浆砌石堡坎

/m³

150-300


干砌石堡坎

/m³

100-200


三、晒坝

水泥晒坝

/

40-100


石板晒坝

/

40-100


土质晒坝

/

15-30


四、沼气池

沼气池

/

2200-3000


五、水池、水窑、粪池

混凝土

1-3m³

/

200-1000


3-6m³

/

300-1200


6m³以上

/m³

90-300

按容积计算

土质

1-3m³

/

50-500


3-6m³

/

100-600


6m³以上

/m³

40-120

按容积计算

                                                                                                                                                                                             

附表5



龙里县手续未完善建筑建安部分工料补助指导标准

补偿类别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框架结构

600-800


砖混、石混结构

400-700


砖木

300-500


石木结构

200-400


简易结构

60-100


备注:1.预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未修建完成的构(建)筑物参照本标准执行;
2.
手续未完善建筑的建筑面积在240
以内(含240)的,按本指导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建筑面积超出240、小于600(含600)的部分,按本指导标准折半后给予工料补助;建筑面积超出600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助。

                

附表6





龙里县零星林木、经济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松、杉、柏

胸径5cm以下

/

5

四旁树

胸径5-10cm

/

15

四旁树

胸径11-15cm

/

35

四旁树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苗期

/

10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5


初产期、衰退期

/

130


产中期

/

250


盛产期

/

300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核桃等

苗期

/

13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55


初产期、衰退期

/

250


产中期

/

350


盛产期

/

4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

15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55


初产期、衰退期

/

200


产中期

/

300


盛产期

/

400


杨梅、枇杷等

苗期

/

13

裸根定植后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55


初产期、衰退期

/

250


产中期

/

350


盛产期

/

400


葡萄、猕猴桃(含架子费用)

苗期

/

13


产前期

/

35


初产期、衰退期

/

200


产中期

/

300


盛产期

/

400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香椿树、漆树

胸径6cm以下

/

15


胸径7-12cm以下

/

50


胸径13-15cm以下

/

80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茶叶

苗期

/

2


成长期

/

35


盛期

/

80


竹子

楠竹

/

15


棉竹、金竹

/

5


水竹、慈竹

/

4


其他杂竹

/

1













其他树种
(含梓木等)

胸径3-5cm

/

6


胸径6-12cm

/

10


胸径13-15cm

/

35


胸径16cm以上

立方米


按蓄积量计算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2009
214号文件执行;
3.
木材产值:马尾松700/立方米,杉木800/立方米,其他木材800/立方米;
4.
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5.
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
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表7





龙里县经济林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规格)

计量单位

补偿标准(元)

备注

板栗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6000


产中期

/

10000


盛产期

/

13000


核桃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7000


产中期

/

10000


盛产期

/

13000


苹果、梨子、桃子花红、杏子、拐枣石榴、李子、柿子樱桃等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0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7000


产中期

/

10000


盛产期

/

13000


柑、桔、橙、柚类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6000


产中期

/

10000


盛产期

/

13000


杨梅、枇杷、葡萄猕猴桃等(含架子费用)

苗期

/

2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4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8000


产中期

/

12000


盛产期

/

15000


油桐、油茶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定植第二年后至初挂果

初产期、衰退期

/

4000


产中期

/

6500


盛产期

/

9000


花椒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3000


初产期、衰退期

/

5000


产中期

/

7000


盛产期

/

11000


麻竹、楠竹、金竹撑绿竹、棉竹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

5000


产中期

/

8000


盛产期

/

11000


白夹竹、水竹、慈竹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

4000


产中期

/

6500


盛产期

/

11000


杂竹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000


初产期、衰退期

/

3500


产中期

/

6000


盛产期

/

8000


茶叶

苗期

/

2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4500


初产期、衰退期

/

8000


产中期

/

11000


盛产期

/

15000


刺梨、无花果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

4000


产中期

/

7000


盛产期

/

10000


杜仲、黄柏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

5000


产中期

/

8000


盛产期

/

11000


桑园

苗期

/

1500

裸根定植一个生长年

产前期

/

2500


初产期、衰退期

/

4000


产中期

/

6000


盛产期

/

7500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
未列入表中的常用造林树种和非常规造林绿化苗木按黔价监调
2009214号文件执行;
3.
木材产值:马尾松700/立方米,杉木800/立方米,其他木材800/立方米;
4.
保护植物、古树名木及特殊情况按个案处理;
5.
经济林木每亩35株以下(含35株)按株计算,每亩超过35株的按亩计算;
6.
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表8




龙里县零星绿化苗木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植物名称

单位

规格

补偿标准(元)

一、银杏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00

高度0.8-1.2m

2.00

高度1.2-1.5m

3.00

高度1.5-2m

5.00

地径1-2㎝,高度1.2-2m

8.00

胸径3-4㎝,高度2m以上

40.00

胸径大于4-5㎝,高度3m以上

100.00

胸径大于5-6㎝,高度4m以上

120.00

胸径大于6-7㎝,高度5m以上

213.00

胸径大于7-8㎝,高度6m以上

245.00

胸径大于9-10

335.00

胸径大于11-12

470.00

胸径大于13

1050.00

二、桂花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00

高度0.8-1.2m

2.00

高度1.2-1.5m

3.00

高度1.5-2m

5.00

地径1-2㎝,高度1.2-2m

8.00

地径2-3㎝,高度2m

12.00

胸径2-3㎝,冠幅60cm以上

20.00

胸径大于3-4㎝,冠幅80cm以上

50.00

胸径大于4-5㎝,冠幅100cm以上

140.00

二、桂花

胸径大于5-6㎝,冠幅130cm以上

220.00

胸径大于6-7㎝,冠幅160cm以上

310.00

胸径大于7-8㎝,冠幅200cm以上

540.00

胸径大于9-10㎝,冠幅220cm以上

860.00

胸径大于11-12㎝,冠幅250cm以上

1900.00

胸径大于13㎝,冠幅300cm以上

2500.00

三、广玉兰紫薇、黄金槐、合欢、紫玉兰、雪松、油松、悬林木、木莲、白腊、黄山栾等绿化树种

苗期一年以上,高度0.8m以下

1.00

高度0.8-1.2m

2.00

高度1.2-1.5m

3.00

地径1-2㎝,高度1.5-2m

5.00

胸径3-4㎝,高度2m以上

20.00

胸径大于4-5㎝,高度3m以上

50.00

胸径大于5-6㎝,高度4m以上

60.00

胸径大于6-7㎝,高度5m以上

106.50

胸径大于7-8㎝,高度6m以上

122.50

胸径大于9-10

167.50

胸径大于11-12

235.00

胸径大于13

525.00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
低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不予补偿;高于1.3米无冠幅的绿化树种按同类林木规格折半后的标准进行补偿;
3.
盆栽树种不予补偿;
4.
球型绿化苗木按冠幅1/cm进行补偿;
5.
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表9




龙里县绿化苗木规格、行间距及征收补偿
指导标准

补偿对象

规格(地径、胸径)

株行距(米)

每亩最高密度(株)

补偿标准
(元/亩)

桂花、紫金花、樟树、银杏、玉兰、垂柳等绿化苗木

1.5cm及以下(地径)

1×1

666

13320

1.6-3cm(地径)

1×1.5

444

14200

3.1-5cm(地径)

1×2

333

26640

5.1-10cm(胸径)

2×2

167

33400

10.1-12cm(胸径)

2×2.5

133

42620

12.1-15cm(胸径)

2×3

111

44400

15.1cm及以上(胸径)

2×3

111

48000

备注:1.此补偿标准为耕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地及林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按照《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有关规定执行;
2.1.5cm
以下按每株20元折算,其余按比例折算;
3.
未列入树种及规格按市场价格参照执行;
4.
此标准含二次购买费用(即征收后苗木属征收方所有)。

                                     

附表10





龙里县坟墓迁移征收补偿指导标准

类别

单位

补偿标准

奖励标准

进入村级公墓补贴

无碑土坟

/

650

750-1500

2000-4800

有碑土坟

/

850

750-1500

2000-4800

无碑石坟

/

850

750-1500

2000-4800

有碑石坟

/

1050

750-1500

2000-4800

石磨坟

/

1800

750-1500

2000-4800

备注:1.奖励费为按时迁移坟墓奖励,未在规定时间内迁移的不予补偿;
2.
进入村级公墓补贴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由镇(街道)拟定迁移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3.
无主坟补偿标准参照无碑土坟的补偿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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