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景八
  • 背景七
  • 背景六
  • 背景五
  • 背景四
  • 背景三
  • 背景二
  • 背景一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公报 > 2021 > 第2期 >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打印 关闭 字号: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8

  

龙里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推动我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采购行为监管,严格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有关要求及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切实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我县营商环境,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与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双提升,服务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讲求绩效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招标投标信息,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违规采购行为的处理决定等。

  

2. 公平竞争原则最大限度地利用供应商之间的公平竞争,促使政府采购形成对采购人有利的局面,从而使政府采购主体采购到优质价廉的商品和服务,以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

  

3. 公正原则。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干预采购活动的正常开展。在评标活动中,严格按照统一的评标标准评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最大限度减少任何主观倾向。

  

4. 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讲求信誉,兑现承诺,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有欺诈、串通、隐瞒等行为,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需要依法保存的文件,不得规避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5. 讲求绩效原则。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落实全过程绩效管理要求,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约束,严格源头控制,根据部门预算绩效目标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计划和采购合同,提升政府采购效益和财政支出绩效水平。

  

二、改革任务

  

(一)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

  

1. 落实采购主体权责对等。全面落实“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在采购活动中的采购需求编制、履约验收管理、内控机制建设、政策功能落实、采购信息公开等五个方面的主体责任,确保采购结果落实政策要求和实现绩效目标,建立采购人对采购结果“能负责、想负责”的机制。

  

2. 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各预算单位要将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贯穿于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的全流程、各环节,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和《财政部关于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财会〔201524相关规定,认真对照《龙里县政府采购风险提示单》,抓住关键环节、岗位和重大风险事项,全面梳理和评估本单位政府采购执行和监管中存在的风险,细化完善采购流程各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和防控措施,全面控制,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机制,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切实防控政府采购执行与监管中的法律风险。

  

3. 加强采购专业队伍建设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金、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岗位之间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工作;定期组织学习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采购人员业务水平。(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二)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各预算单位要对政府采购项目立项的理由、依据、数据是否真实、充分、准确进行审核,提高编报与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施计划的系统性、准确性、及时性和严肃性;制定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时间表和项目进度表,有序安排采购活动,确保采购项目有利于单位发展需要;对无资金来源的一律不得进行采购,切实改革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与执行中人为因素变更的情况,对采购行为形成必要的约束机制,杜绝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的现象,促进政府采购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各预算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采购预算、采购政策以及市场调查情况等,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全面落实绩效管理要求。采购需求应当包括采购对象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满足项目需要的所有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采购对象的数量、交付或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对象的验收标准等内容。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核,并书面确认,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四)规范政府采购文件编制和审核

  

1. 合理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不得将供应商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评审因素中如有业绩合同要求,不得设置特定金额,不得将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 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和标准。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评审因素和标准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服务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5%,确需提高主观评审因素分值的,须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合理确定。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

  

3. 合理设置样品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评审结束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改变评审结果。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五)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审批备案

  

根据20201231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从202111日起执行,对50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60万元(含)至400万元(不含)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结合实际合理选择采购方式并通过龙里县政府采购审批系统备案后,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采购。5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备案管理。(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各采购人应将采购政策嵌入到采购项目需求文件中,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等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采购文件不得指定特定的节能产品或供应商,不得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内容,以达到充分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对原产地在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给予适当的加分;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视同小微企业)予以支持,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认真落实政府采购对节能、环保、中小企业等领域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七)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及验收管理

  

采购人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及时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违约责任,并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支付采购资金;同时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验收结果应当与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挂钩。履约验收的各项资料应当存档备查。(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八)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采购人负责公开的采购项目信息,包括采购项目公告(采购需求公告、采购公告、更正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中标公告、成交公告)、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结果等项目信息。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实现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九)扩大采购自主权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各单位应根据采购需求,充分利用龙里县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对相关产品进行性能比对,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在平台上直接采购或竞价采购,成交后履行后续订单确认、合同签订、供货验收、付款、评价等手续,完成全部采购流程;平台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金额低于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1. 打造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程序问题限制和排斥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声明函、承诺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提供声明函、承诺函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不得要求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各单位不得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清理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为供应商提供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2. 畅通供应商维权渠道。各采购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政府采购文件规定,依法答复供应商的询问质疑,注重提高质疑的调查核实、沟通调解与相应回复的质量;财政部门要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督促指导采购人、代理机构做好政府采购质疑受理答复工作,规范做好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工作,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630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十一)强化政府采购监管

  

县财政局要强化对采购人社会代理机构监管,围绕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和执行、政府采购内控建立、是否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合同履约、资金支付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开展执行情况检查,重点查找监督机制和操作执行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采购人和社会代理机构自觉增强依法行政、依法采购意识;严肃查处违反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行为,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预算单位;完成时限:2021831日前完成并持续推进)

  

三、工作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预算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以强烈的责任意识提升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政治敏锐性,高度重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改革工作,切实加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领导,加强本单位深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明确责任部门和具体工作举措,扎实有效开展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采购监督

  

1. 加强采购人的自我监督。各预算单位要坚持按程序规范实施政府采购,严禁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行为;规范采购文件编制,合理设置资格条件、样品要求和评审标准,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强化采购行为的内部监管,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提高政府采购业务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采取各种学习教育手段,建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最大限度防范采购风险。

  

2. 加强政府采购的财政监督。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一是强化采购公告审核。重点审核招标文件是否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是否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是否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注入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切实规范政府采购程序,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二是强化采购信息公开检查。加大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以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为主体,检查采购人落实采购需求、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中标公告、合同公告)的全流程信息公开情况,督促采购单位做好履约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采购行为检查。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包括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3. 加强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审计部门把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的一项重要内容,在项目审计中,加强对各单位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及有关财经纪律和执行政府采购预算、方式、程序的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涉及政府采购的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财政等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三)加强采购培训

  

县财政局要加强政府采购专题培训,对各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加强指导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参与各方的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相关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四)总结改革经验

  

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改革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政府采购执行过程及监管中好的经验和做法进行提炼,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问题进行分析,实现政府采购管理水平与政府采购资金效益的双提升。

附件: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中将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集中进行采购,集中采购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批量优势获得规模效益,实现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目的。相对于集中采购,称为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我县政府采购主要是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为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需要设立的非营利性事业法人。

  

社会代理机构:是从事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策功能:指相关政策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支持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等。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价格扣除和适当加分政策)、优先采购等执行措施,实现政府采购政策目标。

  

就政府采购而言,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各部门、各地方不得自行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需求:是指采购人为实现采购项目的功能或者目标,确定的采购标的数量、质量、技术、服务、安全、期限、特征描述等要求,是采购人确定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合同定价方式,以及开展履约验收、绩效评价等工作的依据。

  

化整为零:指采购人把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人为分割为数个小项目,使得每个项目的预算金额都低于法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此来达到逃避公开招标的目的。

  

扩大采购自主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2021年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035号)文件,经与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咨询,采购金额低于5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已建设电子卖场的地区,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满足不了采购需求的,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金额低于6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单位按照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自行采购。采购单位要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优化内部采购流程,加强内部审计和风险管理。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