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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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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11

龙里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振兴,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积极倡导节约用水,逐步实现以水养水和市场化供水的营运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州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龙里县范围内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各级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负总责,村(社区)、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对管辖内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负责,实行分级领导负责制,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规范,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管理机制

第四条分级负责。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应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由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农户修建的水池等分散供水工程,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归农户,允许继承和转让。 

(一)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督促各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各类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指导及培训,指导各管水组织加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及护工作;县财政局、县水务局要积极争取上级项目资金支持,统筹资金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补贴资金保障;县卫生健康县疾控中心负责集中供水工程水质监测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供水水价核定和监管;县审计局对水费收取及使用进行监督;县公安局负责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镇(街道)对本辖区内饮水工程负主体责任,负责指导和落实本辖区内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对工程长久发挥效益负责;负责指导各村(社区)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负责督促各村(社区)、各管水组织严格按照管理制度和村规民约对农村饮水安全进行管理护;负责辖区内移交或委托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管理的涉水事件调处,确保水费正常收缴依法协助查处辖区内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为。

(三)村(居)委会对辖区内饮水工程管理负责,负责制定由本村(社区)管理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制度,组织制定收费标准,落实具体管护人员、管护措施和管护人员报酬,报镇(街道)批准后执行;负责对管辖范围内水源保护区、提水站、水池、输水管道、管网、管理房等设施进行监管。

(四)管水人员负责供水工程的日常管护、巡查、维修及水费收取等工作。

(五)用水户负责入户部分供水设施的管护维修及水表更换;积极参与公共供水设施部分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水费。

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负责按行业规范做好供水管理;负责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有关要求对全县范围内的农村饮水工程开展水质检测工作。

第五条城乡供水一体化坚持实行“以水养水”。镇(街道)2021630日前将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水源覆盖区域全部移交给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运行管理,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水源覆盖以外的区域逐步移交或委托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运行管理;在移交或委托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管理前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维修资金补助和管水人员报酬补贴移交或委托后县政府给予补贴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对新建完成项目覆盖的区域同步纳入管理范围,纳入管理的区域县政府不给予补贴。

(一)水价制定。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以县发展改革局批复的水价为收费标准,镇(街道)、村(社区)自行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水价由各村(社区)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确保水价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供水价格,并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群众公示后,报各镇(街道)备案后执行。

(二)水费管理。镇(街道)、(社区)自行管理的农村供水工程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费由管水人员定期收取,交由村(社区)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结余结转,不足部分由县、镇(街道)补贴

(三)管水人员及薪酬。镇(街道)、(社区)自行管理的饮水工程的管理员,镇(街道)、村(社区)自行考察选聘,负责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和日常维护,报酬由镇(街道)、村(社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

政府补贴

分类补贴政府对村(社区)自行管理的供水工程,给予一定的维修资金和管水人员报酬补贴,县财政将补贴资金于每年初预算到县水务局,县水务局据实拨付给各镇(街道)

(一)饮水工程

1. 管水人员报酬补贴村(居)优化调整行政村按照每村每月400元给予补贴(于已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进行供水管理的行政村,管理区域超过全村人口20%行政村,只按上述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即每村每月补贴200)。

2. 维修养护经费补贴政府度给予所需材料费的80%进行补助,资金来源为县级财政预算和上级项目资金,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90万元作为维修补贴资金,不足部分由镇(街道)自筹解决

(二)人饮提水工程

1. 电费补贴:全县农村人饮提水工程每年电费按80%补贴。

2. 管理报酬补贴供水规模100户以上工程。每个工程点每月补贴100元。供水规模50-100户工程。每个工程点每月补贴200元。供水规模50户以下工程。每个工程点每月补贴300元。

第七条补贴资金拨付流程。由各村(社区)按度据实统计汇总后向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县水务局片区水库运行工作站审核后,报县水务局审批后据实拨付

水源水质管理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依法划定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健(疾控)生态环境和水等部门采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 

水质检验。

(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中心应根据《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制定水质检测年度计划、水质检验项目及检验频率,每季度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一次。若各饮水工程需增加水质检测时,由镇(街道)发函至县供排水总公司进行检测。

(二)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建立水质检验制度,供水单位不能检验的项目应委托具有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并不低于《村镇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规程》(SL 689-2013)要求,水质检测标准参照《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执行。当检验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复核,并增加检验频率;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疾病流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

第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要依法履行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行为进行检举。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卫健、水务等部门要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进行监督和抽验。 

运行管理

第十管护责任。公共设施部分由管护组织负责进行管护和维修;入户设施部分由用水户自行负责管护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第十管护要求。

(一)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管护责任人应向供水区域公布监督服务电话经常巡查,对机电设备等设施要做好日常维护保养,保证工程的正常运行

(二)农户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严禁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冬季应对管道、水表等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

集中供水工程应保证项目批准的供水范围内的居民用水需求;若需扩大供水范围的,须由当地村(社区)提出申请,报镇(街道)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应急处置。县供排水总公司龙溪城市供排水公司、各镇(街道)应会同应急、卫健、水务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县应急局、水务局、各(街道)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考核。县水务局将农村饮水安全纳入县对镇(街道)年终考核和乡村振兴季度考核,镇(街道)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管水单位和管水人员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龙里县水务局负责解释,各镇(街道)

应依据本办法和辖区内饮水工程具体情况制定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龙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龙府办发201813)同时作废。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6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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