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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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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部门:

  

《龙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28

  


  

龙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一、总

  

(一)编制目的

  

为提高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卫生的动物产品,促进我县畜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黔南州畜禽防疫条例》《黔南州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本县行政区域内养殖、运输、加工屠宰畜禽过程中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病。

  

(四)疫情分级

  

根据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传播速度、危害程度、流行范围、趋势和特点,重大动物疫情分为特别重大动物疫情(Ⅰ级)、重大动物疫情(Ⅱ级)、较大动物疫情(Ⅲ级)、一般动物疫情(Ⅳ级)四级。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主任、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由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信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贸物流发展服务中心)、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林业局、县人武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分公司、成都铁路局龙里车站、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各镇(街道)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的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 根据事发地政府的紧急救援请求,协助开展较大、一般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各镇(街道)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 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州有关部门报告动物疫情变化情况,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公布。

  

4. 根据需要向省、州人民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州农业农村局、驻龙里解放军、武警部队及外县(市)请求支援和帮助。

  

5. 领导全县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生产恢复工作。

  

6. 分析总结年度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工作。

  

7. 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

  

(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配备指挥场所和相应的设备设施,负责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 掌握全县重大动物疫情动态,接收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预测预警信息,分析重大动物疫情情况,研究判断重大动物疫情发展趋势,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意见,执行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决定。

  

3. 按照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示,召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 收集分析相关部门及各镇(街道)报送的动物疫情预警及相关信息,及时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告,根据指挥部的决定发布警情。

  

5. 协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定实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各项开支。

  

6. 向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提出对实施应急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7. 组织起草、修订完善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督促检查预案演练工作。

  

8. 组织培训重大动物疫情处置人员,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协调应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9. 完成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组成部门职责

  

1.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疫情预防、控制和扑灭,统筹全县疫情信息的报送工作,确保各部门上报信息准确、及时。

  

2.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对防治重大动物疫病工作的宣传、知识普及和舆论引导,规范新闻媒体报道行为及预警发布。

  

3. 县信访局:做好疫区群众的信访工作。

  

4. 县发展改革局:将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州对我县重大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

  

5.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商贸物流发展服务中心):负责疫情处置期间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动物产品的储备工作,依法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

  

6. 县公安局:负责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疫区实施警戒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做好疫区内动物的强制扑杀、受威胁区动物的强制免疫工作。

  

7. 县民政局:按救助政策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基本生活困难群众的救助。

  

8. 县司法局:负责对因疫情受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人员提供法律咨询。

  

9. 县财政局: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在免疫、疫苗、消毒、疫情监测、防疫物资储备和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编制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项目纳入预算安排;根据省、州、县要求,结合实际积极参与行业主管部门实时制定动物扑杀和动物产品销毁补助办法,并安排相应资金;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对因疫情影响损失严重的企业及养殖大户的扶持办法;加强防疫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国各项补助政策的落实。

  

10.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往突发环境事件现场的道路畅通;负责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协助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道路检查站的设立工作,防止外疫侵入;协助做好封锁区动物检疫消毒站的设立和管理工作。

  

11. 县农业农村局:指导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源追踪,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制定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负责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动物的扑杀,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经费及补贴所需资金进行评估;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重大动物疫情处理县级应急处理预备队。

  

12. 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疫情发生期间加强对比赛用动物的监管工作。

  

13.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疫区人员疫情防控、人畜共患病高危人群的应急处理和救护工作;及时与兽医主管部门互通疫情情况。

  

14. 县应急局:协助参与动物疫情处置。

  

15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政府发布封锁令后,负责关闭疫区内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负责各集贸市场、批发交易市场入市动物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严禁无检疫证明的动物及其产品上市;规范、协助做好市场消毒和休市监管工作。

  

16. 县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不定期对全县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场所进行检查,督促野生动物人工繁殖场做好防疫和消毒工作。

  

17. 县人武部:在做好部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和配合县人民政府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应急工作。

  

18.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贵州省龙里县分公司: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19. 成都铁路局龙里车站:负责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工作。

  

20. 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的通信畅通。

  

21. 镇(街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预测预警机制、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制定本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成立本级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明确职责,落实应急处置措施;落实重大动物防控经费、防控物资,建立应急处置队伍;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封锁、隔离、扑灭、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22. 其他部门和单位根据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职能职责和应急处置需要,依法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四)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1. 县重大动物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时,立即成立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发生疫情(或者疫情涉及)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县农业农村局局长担任,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及镇(街道)组成。

  

2. 现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常设综合协调组、畜禽扑杀组、消毒灭源组、紧急免疫组、流行病学调查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专家技术组等若干小组,具体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五)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专家组及职责

  

1.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专家组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养殖业发展中心主任为副组长,成员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控、扑灭和动物公共卫生管理等相关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专家组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和管理。

  

2. 专家组负责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为县人民政府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监测预警

  

(一)预防监测

  

1. 预防

  

1)县人民政府、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负总责;县、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预防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含强制免疫、计划免疫)计划;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村级兽医员(防疫员)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并监督村级兽医员(防疫员)实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3)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包括动物饲养登记、免疫注射、免疫标识佩挂、环境消毒等。

  

4)动物疫病预防工作要严格按照计划实施,各项指标完成率必须达到国家相关要求

  

2. 监测

  

1)县、镇(街道)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动物疫病监测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发布辖区内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重点对以下对象进行监测监控。

  

猪、牛、羊、禽等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监测。

  

屠宰场、农贸市场的猪、牛、羊、禽等动物及动物产品。

  

    动物防疫机构具体实施动物饲养、加工、储藏、运输、交易等环节的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3)动物饲养、加工、储藏、运输、交易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配合动物防疫机构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二)预警发布

  

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通过危害确认、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信息交流,根据其传入和发生的风险、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可分为四个预警级别。发生一般重大动物疫情时,发布蓝色(四级)预警信息;发生较大重大动物疫情时,发布黄色(三级)预警信息;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发布橙色(二级)预警信息;发生特别重大动物疫情时,发布红色(一级)预警信息。

  

蓝色预警信息由县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州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省政府畜牧兽医部门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根据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

  

(三)预警措施

  

1. 发布蓝色预警后,事发地(镇/街道)、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加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密切注视疫情动态,实行重大动物疫病疫情零报告制度。

  

2)依法加强动物防疫监管对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加工、存储的场所实行封闭式管理。

  

3)强化消毒措施在动物饲养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加

  

工、存储等场所建立强制性消毒制度,对出入上述场所的交通工具、人员、物品等进行全面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4)必要时,建立动物及其产品调入事前审批制度,防止疫区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

  

5)必要时,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相关部门在车站和空港设立检查站,并在已设立的道路交通检查站派驻警察和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对运输的动物及其产品和运输工具进行监督检查和消毒。

  

6)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物资储备情况,备足相应的应急物资。

  

7)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在与外地区接壤的区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紧急免疫,设置免疫带。

  

2. 当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应急预备队伍、专家等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其它人员做好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准备。

  

2)根据预警级别,针对重大动物疫情可能造成的危害,根据职能职责,政府或部门可以对相关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相应封闭、隔离或者限制等措施。

  

3)调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义务。

  

四、信息报告

  

(一)基本要求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报告重大动物疫情情况。

  

(二)责任主体及时限规定

  

1. 疫情监测与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患有或疑似患有重大动物疫病的动物时,立即向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在最短的时间内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

  

疫情报告形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的规定,及时准确的想上级报告

  

疫情报告内容应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饲养场(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部门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生后2小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动物疫情信息后,应立即报请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主要领导批准,并按照疫情报告要求及时向省、州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疫情的确认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县级兽医主管部门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家组成员到现场指导疫情处置,并按规定采样送检。

  

对疑似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采集样品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进行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可确认为重大动物疫病疑似病例;或派专人送农业农村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原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由农业农村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重大动物疫病疫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重大动物疫情。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程序

  

1.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由县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挥疫情处置工作,相关工作组赶赴现场开展工作。

  

2.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由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请州、省启动相应级别预案后响应州、省、国家应急要求,县级启动应急预案,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应赶赴现场,指挥疫情处置工作。

  

(二)应急处置措施

  

1. 基本应急。

  

1)重大动物疫情已发生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和疫情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应立即做出响应,按照“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先期开展控制、扑灭行动,组织群众开展预防和消毒工作。

  

2)参与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疫情处置规程,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3)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重大动物疫情的级别和种类,选派专家赶赴现场,与当地的技术专家共同做好疫情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2. 扩大应急。当突发动物疫情已经波及到本县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县防控能力,需要州、省和国家提供支持时,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提请县突发事件应急办上报州、省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3. 应急处置。发生重大动物疫病(含疑似病例,下同)时,各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以紧急扑杀为主的综合性处置措施。

  

1)疫源分析与追踪调查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动物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按照GB16548-1996《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采取就地销毁等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2)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由所在县级以上重大动物疫情指挥部办公室划定。

  

3)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相应采取以下措施

  

封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由人民政府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

  

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设施。严禁人员、动物、车辆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并经过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疫区:在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临时检查站,禁止易感动物进出,禁止易感动物产品及其他可疑污染物运出,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

  

受威胁区:在交通要道建立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限制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消毒。必要时,关闭易感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扑杀。确认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监督扑杀组进行扑杀。

  

无害化处理。对所有病死、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严格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的规定就地处理。采取深埋方式时,表层覆盖土层应在2米以上,并采用挖掘机等机械作业,以缩短处理时间。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应采用堆积发酵或深埋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在农业农村部公布可以使用疫苗前,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安排专人排查;发生其他可免疫的重大动物疫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区内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

  

消毒。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舍地面及内外墙壁、舍外环境、饲养(饮水)用具、运输等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一切可能被污染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用有效的消毒药品进行全面彻底消毒。消毒的方法和次数、时间要充分考虑病原微生物的特性、消毒对象的特点以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

  

疫情监测。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实施紧急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封锁令的解除。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后,应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有关场所和物品进行彻底消毒。距最后一头(只)动物扑杀经过一个疫病潜伏期,未再发现临床病例发生,报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组织评估后,由当地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

  

4)处理记录。疫情处理的全过程必须做好完整的详细记录。

  

(三)应急响应终止

  

1.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潜在的疫情危害已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2.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将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总结报州或县应急管理局,经州或县应急管理局批准并做出同意应急结束的决定。

  

3. 应急结束宣布级别与分级响应级别相同。

  

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参与疫情处置的有关部门,必要时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消息。

  

六、后期处置

  

(一)调查处理

  

1. 在重大动物疫情处置结束的同时,对较大级别以上的重大动物疫情,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有关专家成立疫情处置评估小组,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在20天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

  

2. 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评估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和建议。

  

3. 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对一般重大动物疫情组织调查,并及时将调查结果报县人民政府。

  

(二)善后处置

  

1. 善后处置工作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相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2. 县政府和县相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动物疫情损害核定工作,及时收集、清理和处理污染物,对疫情情况、扑杀染疫(含同群或疫区范围内确定扑杀的)动物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等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并迅速实施。

  

3. 社会救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民政局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因重大动物疫情导致的特别困难群众实施救助。

  

4. 保险。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保险机构应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保险受理、赔付等工作。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1. 奖励。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任务。

  

2)对防止或避免重大动物疫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2. 责任追究。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拒绝承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它行为。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1.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制定和管理,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发布实施。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组织县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估,修订完善本预案。

  

2. 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应加强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3. 县人民政府及县农业农村局应定期组织本地区重大动物疫情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检测预案、磨合机制、锻炼队伍,提高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置工作水平。

  

4.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镇(街道)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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