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县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报经县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7日
龙里县县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贵州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办法》《黔南州州管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龙里县财政局按照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对有关企业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使出资人权利,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财政局代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独资、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县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 县管国有企业报告重大事项分为审批事项、核准事项、备案事项。
第四条 县管国有企业报告重大事项要按程序一事一报。涉及审批、核准事项要以“请示”书面文件形式上报;涉及备案的事项要以“报告”书面文件形式上报。
审批事项是指国有独资企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核批的事项。
核准事项为须经县财政局审核批准并书面回复方可实施的事项。
备案事项为告知事项,县财政局有权对企业报送的备案事项提出异议及改进意见。
第五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当将本办法的规定纳入企业章程,在企业章程中明确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六条 落实企业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董事会、经理层作出重大事项决策前,需经党组织研究通过。
第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国资监管工作需要和企业实际,可通过企业章程或授权经营文件对有关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权限作出调整。
第二章 审批事项
第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当编制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县管国有企业应当突出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引领性,对企业发展战略规划进行年度分解、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县财政局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发展战略规划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必要时组织第三方评估。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执行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经营绩效考核。
第九条 县管国有企业主营业务投资额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批: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主营业务一次性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
加强非主营业务投资管理,非主营业务投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核批。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包括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等投资工程或项目;
(二)股权投资。主要包括设立企业、收购兼并、注资参股、债转股等投资;
(三)金融投资。包括证券投资、保险投资、期货投资、一年期以上委托理财;
(四)境外投资(包括设立办事机构);
(五)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投资。
第十一条 县管国有企业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事项,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风险评估报告;
(二)项目前期工作准备情况;
(三)项目说明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环评报告、投资风险化解预案;
(五)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及相关事项说明;
(六)企业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意见;
(七)法律意见书;
(八)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九)投资资金来源说明、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十)合作方的资信证明和合同或框架协议(注:属合资、合作项目的);
(十一)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二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股权投资,认缴出资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额度,或拟投资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达到80%以上的,县管国有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核。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相关方内部决策文件;
(三)标的企业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四)最近一期审计报告;
(五)尽职调查报告(包括财务、法律和环保等方面);
(六)收购(受让)股权协议(合同)、出资协议文本;
(七)相关方的资产评估报告;
(八)法律意见书;
(九)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三条 县管国有企业设立或参与设立企业认缴出资额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投资额度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核。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立(组建)企业说明(含功能界定与分类);
(三)新设企业公司章程草案;
(四)相关实物资产作价评估确认文件;
(五)相关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六)投资资金的来源说明和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七)涉及员工持股的,需提供员工持股方案(含员工持股风险评估报告);
(八)合资、合作方尽职调查报告和合资、合作协议(草案)或意向性文件(涉及合资、合作投资的);
(九)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十)法律意见书;
(十一)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四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开展金融投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报县财政局审核。
(一)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再报请县财政局审核。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直接导致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项目投资预算(企业上报备案或核准的投资金额)调整幅度超过10%的;
(三)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四)投资合作方违约,严重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五)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需报告县财政局的其他重大投资事项。
第十六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除上市以外自营业务的单项融资行为(含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私募债、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融资工具等),达到下列标准的,须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批: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单项融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0亿元以上100亿元以下、单项融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净资产总额在人民币100亿元以上、单项融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同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同意融资的书面决议;
(二)融资项目说明书,包括融资事由、融资形式、融资成本、还款计划、还款资金来源、融资风险评估等;
(三)融资所投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文件;
(四)法律意见书;
(五)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上报的文件,包括企业之间转贷协议或资金分配方案、还贷措施落实方案等完备手续的文件等。
第十七条 县管国有企业之间相互担保,单项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批,单项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向县财政局申请核准。
县管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向上述企业外的任何企业提供担保,如确需提供担保的,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查后提请县人民政府核批。
第十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担保审批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董事会同意担保的书面决议;
(二)担保说明书,包括担保事项说明、与被担保方关系、被担保方资信状况、近一年审计报告或者近三年财务报告、担保方累计担保额、担保风险评估报告或评价意见书;
(三)法律意见书;
(四)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有关文件;
(五)其他需上报的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重组是指县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采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等方式组建新的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或者企业集团。
企业改制是指县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第二十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上市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核批,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机构提出上市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管国有企业进行重组和改制,由公司提出工作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批。
涉及上市公司重组的,按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执行。
企业进行改制时涉及股份制改制的,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同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破产、解散、清算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批。
第二十三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独资、控股子企业重组、改制、上市、破产、解散、清算等事项,一般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破产(解散、清算)的申请;
(二)企业破产预案或解散、清算方案;
(三)企业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职工安置方案;
(五)企业董事会决议;
(六)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七)社会风险评估报告;
(八)其他须上报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交易包括国有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及资产转让等行为。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32号)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应当采用公开方式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县管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资产转让必须报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批。
第二十七条 国有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的审批,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转让产权、资产的概况,转让理由、转让收入的处置;
(二)转让产权、资产的评估确认文件;
(三)转让产权、资产涉及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近期会计报告;
(四)转让产权、资产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意见;
(五)转让产权、资产涉及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
(六)受让方的有关资料、文件;
(七)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提供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增资的核批,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增资的有关决议文件;
(二)增资方案;
(三)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的必要性以及投资方情况;
(四)增资企业审计报告;
(五)增资协议;
(六)增资企业的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表(证);
(七)增资行为的法律意见书;
(八)其他需提供的重要资料。
第二十九条 县管国有企业人员招聘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核批。每年2月份以前向国资监管机构提供上年度企业人员情况报告。
第三章 核准事项
第三十条 国有独资企业章程由企业董事会制订(修改)报县财政局审核批准方可实施。
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企业章程,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和修改。提交股东会审议前,须报经县财政局审核。
第三十一条 县管国有企业设立子公司或控股、参股成立的公司,出资额度未达到第九条规定的,报县财政局审核核批。
第三十二条 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资产,应当依法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经县财政局核准或批复。
第三十三条 企业薪酬考核方案、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企业年度财务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三十四条 对外单笔超过人民币10万元以及年度累计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大额捐赠、赞助。
第三十五条 企业处置报废资产,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国有资产处置条件,且处置单项财产账面净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需报县财政局核准;如企业处置报废单项资产账面净值资产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需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核批。
第四章 报备事项
第三十六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县财政局备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简要状况和形势分析;
(二)年度投资的总体目标,包括年度投资实施对企业产业升级、结构优化、发展质量与效益提升的预期贡献;
(三)投资规模与资金来源,实施投资对资产负债率的影响;
(四)计划主要投资项目,包括主体企业、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和进度安排等;
(五)财务总监审核意见;
(六)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资料。
第三十七条 无实际控制权的参股企业章程需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进行企业领导人分工及中层干部调整任用的,须于5个工作日内将分工和调整任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条 县管国有企业的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应当在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报县财政局;国有控股、实际控制及参股企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将董事会工作报告纳入股东会议案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须报告的其他事项,县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管国有企业监事会依据职责对企业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每季度定期向县财政局提供不少于一次的检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财务以及经营管理情况评价、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县政府要求报告的事项、监事会认为必须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在审计或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重大国有资产损失等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县财政局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十四条 县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完善企业内部有关重大事项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县财政局将不定期对县属国有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奖惩和任用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派出董事的重要依据。
对执行本办法不到位的企业,或故意漏报、瞒报、报告虚假重大事项的,县财政局将予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重大事项决策、报告程序
第四十六条 县管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重大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由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进行决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管国有企业依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报告的重大事项,须经县财政局核准后方能实施的,县财政局收到企业报送重大事项的文件后,2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是否立项或需提供补充材料的回复;自企业上报材料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给予明确回复。
对于时限要求比较严格的紧急事项,企业应当提前派专人到县财政局进行充分沟通。对需与相关部门协商,以及请示县政府核批的事项,承办时限据实延长,并告知企业。
第四十八条 县管国有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报请县政府核批。
第四十九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突发环保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管理和稳定的重大事项,须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并根据事态严重性同步向县政府报告。
第五十条 对县管国有企业呈报的重大事项,县财政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进行咨询、论证。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未纳入本办法的审批、核准、备案的事项,由县管国有企业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依法依规自主决策。
第五十二条 县财政局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依法行权履职,对企业上报事项及时办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数据所述“以上”均含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龙里县县级国有企业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龙府办发〔2018〕48号)同时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