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6日
龙里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发展
茶产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发〔2016〕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的有关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申报对象范围为我县县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中,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列入申报范围)。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申报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县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品行;
3.遵守宪法和法律,无不良行为记录;
4.身体健康,能胜任发展茶产业工作。
有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申请: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或正在接受审查的。
2.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第四条 申请人只能申请带薪留职新发展茶叶种植,不能申请承包茶园(场)或开办茶叶店(茶馆),且茶叶种植必须为个人独资并相对集中连片标准化种植茶叶超过300亩以上。
第五条 茶叶种植必须符合我县对农业产业发展的规划,经种植地镇(街道)同意后,选择连片的旱地或土质肥沃的未开发地按标准化茶园进行集中连片种植;种植地一般坡度在25度以下,如坡度在15-25度的,须建立等高梯级;种植的茶苗必须符合苗木相关标准;种植品种需报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第三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 申报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申请原因,明确茶产业发展规划,并填报《龙里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申请表》;
2.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审核(含实地考察),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申请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
4.经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四章 考核及待遇
第七条 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期间,保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发放工资待遇,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享受月考核奖及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奖等考核奖励;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不享受基础性绩效,年度考核合格的参加正常的晋级、职称评定及工资正常调整,申请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的可以享受县内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 带薪留职申请时限一个周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2个周期6年,期满即回原单位工作,不按时回单位工作的,视为旷工处理,期满后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带薪留职第1周期期满考核合格的,根据实际需要,可申请延长1个周期,第2个周期应当按新发展茶叶种植重新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条 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人员日常考核,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带薪留职人员按申报规划内容及时推进相关工作。原则上日常考核按季度进行,由带薪留职人员所在单位组织开展,考核结果报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每年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县茶产业发展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干部所在单位参加,考核结果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含,茶园立地条件,种植面积,种植标准,茶园管护及辐射带动等。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以继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带薪留职回原单位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各单位已批准带薪留职发展茶产业人员,一律由原单位收回工作,如有意愿继续发展茶产业的,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如不愿意重新申请,也不愿意回原单位上班的,予以解聘。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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