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4日
龙里县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确保按时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城乡低保制度政策性兜底保障功能作用,根据《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20〕3号)和《州民政局 州财政局 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20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20〕1号)要求,结合我县城乡低保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二届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和州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的相关要求,紧紧围绕2020年实现贫困人口全部脱贫的总体目标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立足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原则,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4308元/年,增幅5.5%。
2.城市低保标准:625元/月,增幅5.9%。
3.农村低收入认定标准:359元/月至538.5元/月,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625元/月至1250元/月。
4.特困供养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937.5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明确重点核查范围
结合省、州相关要求,围绕以下重点范围进行全面核查:一是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2019年退出低保的家庭,特别是年度核查时家庭收入超过2019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三是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四是所有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五是未纳入兜底保障的剩余贫困人口、脱贫不稳定贫困人口、贫困边缘对象、未落实分类施保的低保残疾人、未脱贫因残致贫对象、未脱贫因病致贫对象等“六类”对象。六是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家庭。七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家庭。
(三)精准认定城乡低保对象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中,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两无”贫困人口、存在因灾因病返贫隐患的已脱贫贫困人口、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对象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2.完善低保家庭收入核算办法。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47号)关于“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完善低保对象认定办法。对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以及困难家庭中丧失劳动力且单独立户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按相关政策落实好“单人户”保。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困难家庭认定可参照执行。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困难移民纳入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
4.健全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省、州关于低保渐退机制的有关规定,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 时间从死亡当月起算。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安排部署阶段(2020年3月25日前完成)
制定出台县级提标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龙里县2020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提标核查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各镇(街道)相应出台镇级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并组织召开镇级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组织各村(社区)进行业务培训。
(二)全面启动入户核查阶段(2020年4月25日前完成)
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面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率100%。按照低保入户调查表全面排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
1.开展进村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各镇(街道)组织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要强化工作责任,坚持“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调查对象家庭生活情况,核查要有入户佐证依据,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等。
2.认真核实信息。加强与户籍、车辆、公积金、工商、卫健、人社、税务、残联、扶贫、住建、农业、殡葬等信息核对,认真核实低保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等方面的信息,确保对象更加精准。
3.建立诚信承诺制度。建立低保经办服务机构、经办服务人员、申请或享受低保家庭人员等诚信承诺制度,推进救助诚信服务建设。
4.规范开展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入户核查完毕后,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包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要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现场公布评议结果,并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全面、形式规范,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要建立完善相关资料档案,加强管理。
(三)审核审批阶段(2020年5月10日前完成)
1.镇(街道)审核。各镇(街道)要对上报对象进行随机抽查,完善抽查相关档案资料。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和取消保障待遇人员名单,并在乡、村两级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要建立完善一户一档等相关资料档案,并加强管理。
2.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各镇(街道)上报的建议人员名单进行随机抽查,对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保障家庭进行100%重点抽查。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低保人员名单进行集体评审,评审结果由县民政局在县、镇(街道)、村三级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
3.低保、扶贫信息管理。县镇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贵州省低保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确保两个系统中对象标识衔接一致,2020年5月20日前完成信息录入到低保信息系统。
(四)新标准发放阶段(2020年6月15日前完成)
6月15日前,通过低保系统生成发放花名册,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中,并补发1—5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乡镇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各镇(街道)对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新识别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分别录入各自信息登记系统。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在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对低保保障对象(包括特困、孤儿)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保障范围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保障范围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等进行全面排查,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保障范围,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政策,对所有符合条件的整户无(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县民政局、县扶贫办要加强工作配合,要经常性开展信息核对,加强台账管理。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贵州省开发式扶贫与综合保障工作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等要求,全面建立对象衔接、政策衔接、管理衔接等综合保障衔接机制,强化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倾斜保障措施,筑牢农村贫困人口稳定实现“两不愁”底线。加强临时救助与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提升社会救助体系整体效益,着力发挥临时救助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兜住兜牢民生底线。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进一步健全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认真填写入户调查表,确保收入核查结果与被检查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相符。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实际合理调整评议形式,民主评议过程体现民主民意,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对退出保障范围和纳入保障范围的要告知到位,加强台账管理;县乡抽查比例参照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考核比例,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执行好社会救助“零报告”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救助。坚决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一兜了之”“违规保人不保户”“错保”“漏保”等问题。落实好低保分类施保政策,在补差发放低保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和在校学生、失地农民、未成年人、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一般残疾人分别按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具有多重分类施保属性的,按就高原则给予增发补助金,不重复发放。二是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运用好贵州省社会救助主题数据库和州县两级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核对,加强线上线下融合,对所有新申请和原保障低保对象开展数据核对。提高低保(特困)系统数据信息质量,将审核审批后的对象数据信息及时更新录入到低保系统,务必于5月20日前全面完成对象信息录入工作,确保低保系统、临时救助系统数据信息与实际救助保障对象信息一致。新版低保信息系统和低保手机APP应用工作按照省民政厅统一部署开展。三是同步做好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发放救助粮。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落实照料护理协议,确保城乡特困人员签订、落实责任人全覆盖。落实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定期探访制度,为其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深入开展“救急难”排查,主动发现、主动救助,完善“急难个案”会商制度,确保“急难”对象得到及时救助,杜绝急难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继续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提高救济标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一是压实工作责任。要加强对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重视,强化组织领导,切实落实镇(街道)具体责任、民政部门业务指导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形成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镇(街道)落实的良好工作格局。二是强化工作保障。要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积极落实《黔南州社会救助购买服务暂行办法》,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助推低保年度核查工作有效开展。三是强化工作调度。县民政局要切实加强对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调度,及时指导基层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实现上下联动研究解决。建立定期调度报告制度,县级每周四上午调度,各镇(街道)要按时报送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进展情况。四是履行好职责。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要按各自职责,与县民政局密切配合,开展联合督查,对城乡低保违规操作、出现“人情保”“关系保”“保人不保户”等违规现象,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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