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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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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有关单位:

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管理,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切实发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范围类型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资产是指使用中央、省、州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资金县级自筹资金以及后续扶持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所形成的资产按工程类型分为四类:

(一)基础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基础性设施,包含供水、供电、道路、排污、排洪、广场、停车场、绿化、挡墙、围栏、路灯、宣传栏(牌)等。

(二)配套设施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管理性设施,包含社区办公用房、社区服务用房、公共厕所、酒席办理场所“微田园”、教育配套项目等。

(三)经营资产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配套建设的各类经营性设施,包含商业门面、农贸市场、停车场(位)、各类经营摊点等。

(四)安置住房类:指列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同步规划建设的安置住房,包含已分配和未分配的各种户型安置住房。

第二条  由各镇(街道)、有关部门通过申报项目或自筹资金在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建设用于部门自身业务管理(服务)的资产,不纳入本办法资产管理范围。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以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为单元,按资产分类建立台账,进行分类核算管理。

二、资产权属划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类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属划归搬迁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配套设施类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属划归搬迁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其中,教育配套项目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属划归县教育局进行管理。

配套设施类资产委托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资产主体应与委托管理的机构(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内容。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类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属划归龙里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经营资产类资产委托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资产主体应与委托管理的机构(单位)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经营性资产收益上缴方式、时限等内容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安置住房类资产的产权管理权属已按政策分配给易地扶贫搬迁户的安置住房划归对应的搬迁户,自行进行管理维护;未分配的安置住房划归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三、资产管理责任

  基础设施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核算、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有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下级单位或其他机构(单位)进行管理的,委托主体仍资产的监管责任。

  配套设施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有资产的建档、登记、核算、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有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下级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负有资产管理的监管责任资产委托非下级的其他机构(单位)进行管理使用的,资产管理责任同步转交被委托机构(单位),委托主体仍资产的监管责任和协调义务。

第十条  经营资产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负资产的建档、登记、注销、变更等管理责任

(二)负资产的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三)资产委托给相关机构(单位)进行管理的,资产管理责任同步转交被委托机构(单位),委托主体仍资产的监管责任。

第十  安置住房类资产管理主体的管理责任:

(一)安置住房按照政策分配安置给易地扶贫搬迁户搬迁户自行进行管理。

(二)安置住房未分配的,由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负责进行管理,资产的建档、登记、安全正常运行、管理维护、损坏修复等管理责任

四、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

第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类资产由资产管理的主体或受委托的管理主体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营运

第十  经营资产收益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得收益统一交由龙里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

第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收益,参照《中共贵州省委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精准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若干政策意见》(黔党发〔20176号)的指导意见,对应用于相应安置点的搬迁群众后续扶持发展、相关补贴(支助)安置点社区管理(服务)等。

第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收益,以年度为周期,扣除应缴纳税金后,按照扶持资金70%、管理资金30%的分配比例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发展搬迁户物管费补贴、微田园流转费、困难搬迁群众补贴(支助)、搬迁劳动力就业培训、搬迁致富带头人扶持、后续扶持项目建设支出

(二)管理资金:主要用于安置点社区设施(设备)维修维护、公共卫生保洁、公共区域水电、公共基础设施新建或改扩建、社区特定公益性岗位等公共管理支出。

第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经营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根据资金分类按如下流程申请拨付使用。

(一)扶持资金:“一事一议一审批”的原则,由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提出资金使用申请,报龙里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领导审核签批后拨付使用。

(二)管理资金:按照“年初预算,按月使用”的原则,由安置点所在的镇(街道)编制年度管理资金使用预算,报龙里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县财政局初审同意后,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经领导审核签批,并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拨付使用。

第十  扶持资金、管理资金由龙里县国有资本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意见划拨至资金使用主体的指定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第十  “谁申请、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扶持资金、管理资金管理和使用主体应严格按照资金预算管理进行使用于每年向县财政、扶贫部门报备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接受财政、审计、扶贫部门监管核查审计。

第十 扶持资金、管理资金年度结余资金滚入下年度使用。

五、其它

第二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基础设施类、配套设施类、经营资产类、安置住房类资产的管理,若上级另有明确指导意见和要求的,遵照上级文件执行。

第二十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项目各类资产如需处置,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

第二十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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