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龙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贵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强化项目概算精准管理,切实堵住概算管理漏洞,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办法》(黔发改建设〔2013〕557号)《贵州省政府投资项目概算调整审批办法》(黔发改建设〔2013〕558号)《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投资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黔南府发〔2019〕8号)《关于印发龙里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龙府办发〔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程序
(一)明确政府投资项目范围。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龙里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省、州、县政府性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自有资金(含融资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主要包括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应急安全等以非经营性为主的公共领域项目。
(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单位应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重点及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将拟建项目严格按照程序开展项目选址、选线、预算申报、债务风险等前期论证工作,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及投资等建设内容。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不可以故意分解项目、压低投资估算、减项漏项。杜绝在基础资料、各类数据缺乏的情况下仓促开展具体设计工作,要根据项目性质综合考虑地形地质、水文条件、工程结构、施工方法、运行调度、投资等因素,对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和技术经济论证,确保设计方案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坚决杜绝勘探设计中“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补报概算”情况的发生,项目单位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三)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1.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2.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
3.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等,从下列方面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项目建议书提出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项目单位并说明理由。
4.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经依法批准的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按程序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部分改扩建、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且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直接报批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5.投资主管部门组织其他相关部门开展项目管理“联审联评”工作,并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好事前审查。
6.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控制投资。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和预算评审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项目概算编制除有明确规定外,应参照最新的《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编制概算,明确项目概算编制范围,切实避免编制过程中存在缺项的情况。各类政府投资项目应参照最新计价定额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等,定额外的工程提出建议市场参考价进行计价。
(四)履行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批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开工建设前,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在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初步设计工程总概算原则不得突破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工程总投资估算,确有正当理由超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总投资估算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标准、工艺技术方案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必须重新编制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再行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施工阶段的调概审批程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指标,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组织实施,严禁未经报批突破工程概算现象的发生。
(一)概算调整原则。在施工阶段,因自然灾害、国家或省重大政策调整、主要建筑材料及设备价格上涨超过10%及以上、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不可抗因素,且工程完成投资额超过原批准概算80%以上的可申请概算调整;分阶段实施的项目,每阶段的实施项目分别按投资概算内对应项目的批准额度予以控制和限额设计,不得报多建少,变相突破投资计划;工程已经完工申请调整概算的或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擅自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投资超概算的等,均一律不予受理;设计变更以外的现场签证,不得作为概算调整的依据,项目应完成概算调整审批后,方可继续施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调概”的原则,找准调概审批部门,应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单位应在获得批复文件后向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报备登记。
(二)概算调整审批程序。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对调整概算进行评审,在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县审计局出具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审批部门总结各行业意见提出审查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调概审批手续。项目单位按照要求收集齐全项目调概资料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调概的决定,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建设项目满足调概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概审批。
(三)概算调整所需资料。1.审批概算调整的请示;2.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报告。调整概算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算调整编制依据和计算方法、概算调整原因分析、调整概算与批准概算的对照说明和表格等;3.相关附件资料:包括原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设计变更及批复文件,招标及合同文件,工程主要材料设备购入时间、数量和单价明细表,项目已完成工程量和未完成工程量明细表,工程财务支出情况表,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含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等;4.项目建设单位对调整概算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承诺;5.提供县财政预算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意见;6.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应提供县审计局出具的意见。
三、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程序
(一)切实开展政府投资项目监管。1.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督促本行业项目各有关责任主体严格按照审定报批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发现违规的,及时处罚处置,并将可能引起的概算变化情况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及县财政局。2.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将项目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存档备查。3.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项目后评价的组织管理工作,相关部门配合完成。后评价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已建成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效果,对项目审批和实施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明确意见,评估结果与下年度县本级政府投资计划安排挂钩。后评价成果将作为规划制定、项目审批、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1.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资金应实行专账核算,按年度计划、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管理使用。2.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工程款项拨款手续,报相关单位审批后,县财政部门结合相关单位审批意见和投资项目概算执行情况作出是否予以拨款的决定,第一笔拨付款原则不能超过工程款的30%及以上,剩余款项按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等及时拨付资金。3.对未按程序报批,而擅自调整建设规模内容、建设及装修装饰标准,造成概算执行明显异常的项目,应暂停拨付建设资金,待项目概算调整整改完成后,继续在批复的概算限额内拨付资金。
(三)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竣工财务决算。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回国库。
竣工工程结算时限:500万元及以下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500万元-2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2000万元-5000万元的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5000万元以上项目,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竣工财务决算时限:应当在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3个月内编报完成,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2000万元以下)延长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2000万元以上)延长不得超过6个月。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四、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惩戒问责机制
(一)针对审批权限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县纪委县监委对相关部门及负有责任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1.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2.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3.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4.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5.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6.履行政府投资管理职责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二)针对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项目业主单位实行责任追究,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县纪委县监委追责问责:
1.未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超过估算投资10%及以上且未及时依规依程序重报原审批部门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
2.未严格执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文件,因项目单位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3.未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报建,擅自建设导致项目出现重大事故、超概算的;
4.因违反廉洁纪律或人为因素导致项目超概算的;
(三)对超概算项目业主单位实施运行经费惩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违规超概算的,县财政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按超概算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扣减总额度按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5年,扣减的资金用于弥补超概算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扣减完成前,县财政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
(四)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或设计缺陷造成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以及工程咨询、监理、造价、评估等中介成果中出现漏项、缺项等导致超概算10%以上的,将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监理、造价和评估机构列入龙里县社会信用体系“失信黑名单”,依法限制其承担龙里县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项目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向相关中介机构追偿。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应及时收集资料、证据,移送对应的上级部门,建议上级部门降低或取消该中介机构的相关资质。
五、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
(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权限内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的审批,招标事项核准,投资概算审定及调整审批工作;对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执行负有监管责任;适时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后评价或绩效评估。
(二)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拨付等工作,按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开展项目预算评审;负责对概算执行情况明显异常的项目暂停拨付建设资金;负责按项目超概算额度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负责出具资金安排意见或资金来源审核意见,对需追加资金安排的项目出具资金追加意见。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加强对有关勘察设计、工程咨询、招投标、监理、施工、造价等参建单位履行相关职责的监管,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市场诚信体系信息平台。
(四)县审计局。负责对列入经上级审计机关批复的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对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件进行核查,将概算管理情况作为重要审计内容纳入投资审计、核查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完成调概相关工作,强化对违法违规超概算问题的查处力度。
(五)行业主管部门。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投资概算负监管责任,负责核查项目超概算原因、超概算工程及其投资数额、提出调概初步意见等,建立完善工程市场诚信体系信息平台, 协调、支持、配合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六)各项目业主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作为项目建设主体,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应严格按照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建设;按时通过在线平台报送并更新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出现重大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出现超概算情形后及时向原审批部门提交项目概算调整申请资料;需完善发改审批程序后才能开展施工、主要材料、重要设备、监理招投标工作;全面配合各相关部门做好项目建设相关工作。
2019年7月1日以后开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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