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6日
龙里县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2018年)《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龙里县推进教育现代化加快建设特色教育强县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域内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2.1 适用范围:新建改建居住区指新建、改建的居住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
2.2 制定目的:规范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管理,优化教育设施空间布局,充分整合资源,避免教育资源闲置浪费,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2.3 配套教育设施使用权及产权交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其中配套幼儿园必须优先举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举办普惠性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2.4 龙里县域内所有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服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有关教育设施布局的相关规定。居住区项目建设单期或多期累计规划人口达到配建标准和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套建设与居住区规划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教育设施。
2.5 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服从县人民政府关于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相关规定,自愿申请易地建设。
2.5.1 如确实无条件重新规划补建的,经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教育局现场核实确认,并联合出具整合教育资源措施的书面意见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5.2 达到配建标准和规定的,但居住区所在区域已有教育资源,足够保障新建改建居住区业主子女入学需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5.3 达到配建标准和规定的,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建设条件,经县自然资源局及县教育局现场核实确认,并联合出具整合教育资源措施的书面意见之后,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5.4 达到配建标准和规定的,根据专项规划或者甲方统筹教育设施布局的需要,在居住区用地红线范围内不需要开发建设单位自行配套建设教育设施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2.5.5 达不到配建标准和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整合周边小区资源,本着就近入学入园原则,就近选址交由周边各小区项目建设单位共同建设教育配套设施。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县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四五”发展规划中,统筹安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以适应教育事业均衡发展需要。
第四条 按照“统筹管理、联席审批”的原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管理本细则的实施,县直属各部门及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定期召开联席调度会议。相关涉及单位应按照要求定期向县教育局报送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相关信息。
5.1 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含国有控股单位)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合同之时,应根据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结合县人民政府统筹公办学校布局的需要,应明确约定配套建设足够保障项目规划学龄人口入学需求的教育设施,同时明确约定与居住区住宅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及同步交付使用。
5.2 县自然资源局在审查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必须编制教育配套设施规划专篇。
5.3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监督全县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的施工质量、进度等日常工作。
5.4 县教育局全过程参与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移交使用等环节,并作出书面审核意见,作为其他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规划用地管理
第六条 县教育局会同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建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龙里县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6.1 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6.2 县自然资源局与县教育局共同将预留的公办教育用地核定位置,按程序报批之后,纳入国土空间利用规划中。
6.3 县自然资源局提供新建、改建居住区地块规划条件时,按照规定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应将教育配套设施安排情况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在组织居住用地出让之前,须将规划条件确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排情况和产权归属作为出让条件对外公告。
第七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擅自改作他用,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八条 确因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由县教育局根据优化教育资源布局原则提出意见,县自然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相关的程序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实行先建后拆,保障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 配套建设标准
第九条 建设指标依据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按照《黔南州新建改建居住区教育配套设施建设管理规定》(黔南府办函〔2018〕124号)《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102-2002)、《贵州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发〔2019〕134号)等规定和标准执行。
9.1 学龄人口千人指标:
1000人中有3-5周岁幼儿45人、6-11周岁小学生90人、12-14周岁初中生45人、15-17周岁高中生45人。
9.2 生均用地面积指标:
9.2.1 旧城改造:幼儿园不低于14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3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17平方米/人
9.2.2 新建居住区:幼儿园15-20平方米/人、小学不低于18平方米/人、中学不低于22平方米/人。
9.3 教育设施配建标准:
表1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配建标准表
居住区规划建设规模(3.2人/户) |
须配套建设各教育阶段设施规模(按标准教学班额计算) |
备注 | |||||
幼儿园 |
小学 |
初中 | |||||
人口(人) |
规模(班) |
人数(人) |
规模(班) |
人数(人) |
规模(班) |
人数(人) | |
3000人以内 |
3 |
90 |
— |
— |
— |
— |
本表内标注“—”符号的,表示达不到配建标准 |
3001至6000 |
6 |
180 |
— |
— |
— |
— | |
6001至9000 |
9 |
270 |
— |
— |
— |
— | |
9001至12000 |
12 |
360 |
— |
— |
— |
— | |
12001至15000 |
15 |
450 |
24 |
1080 |
— |
— | |
15001至20000 |
21 |
630 |
30 |
1350 |
— |
— | |
20001至25000 |
27 |
810 |
36 |
1620 |
21 |
1050 | |
25001至30000 |
33 |
990 |
42 |
1890 |
24 |
1200 | |
30001至35000 |
39 |
1170 |
48 |
2160 |
27 |
1350 | |
35001至40000 |
45 |
1350 |
54 |
2430 |
30 |
1500 | |
40001至45000 |
51 |
1530 |
60 |
2700 |
33 |
1650 | |
45001至50000 |
57 |
1710 |
66 |
2970 |
36 |
1800 | |
50001至60000 |
69 |
2070 |
78 |
3510 |
42 |
2100 | |
60001至70000 |
81 |
2430 |
90 |
4050 |
48 |
2400 | |
70001至80000 |
93 |
2790 |
102 |
4590 |
54 |
2700 | |
80001至90000 |
105 |
3150 |
114 |
5130 |
60 |
3000 | |
90001至100000 |
117 |
3510 |
126 |
5670 |
66 |
3300 |
9.3.1 居住区人口规模超过15001人以上,应设置2所以上的幼儿园,每所幼儿园办园规模不得超过15个标准教学班。
9.3.2 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建设规模及各阶段学龄人口估算量,依次根据上表设置标准类推,配建适应居住区人口规模的配套教育设施。
9.3.3 各阶段学校建设规模规定: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17〕6号)规定,每所小学、初中不超过2000人,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不超过2500人;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学校建设规范指导手册(试行)》(2011年)规定,每所新建高级中学不超过3000人。
9.3.4 各阶段学校校舍建筑规模及标准参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2016〕175号)、《城市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建标〔2002〕102号)执行。学校规划设计应符合但不限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中小学设计规范》(2011年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时,应按中小学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及实际需求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划设计标准和规范,并注重体现本区域民族、教育文化特色。
第十一条 凡在本县所辖区域内开发建设的居住类开发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的教育配套设施建设情况依法接受教育配套设施管理机构的监督。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及移交使用,必须有县教育局参与;同时,教育配套设施的规划及设计方案,须由县教育局出具合规性审核意见。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配建的中小学幼儿园与住房建设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与县教育局签订《配套协议》后,应编制配套教育设施建设进度计划报县教育局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并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
第五章 验收移交管理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和住宅工程同时申请竣工验收,县教育局根据《配套协议》核实约定的建设规模及内容,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作为相关部门办理居住区同期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之一。如验收不合格或者不按规定建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将暂停办理该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 教育配套设施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由县教育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发商按照《配套协议》和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接收教育配设施协议书》,移交县教育局管理和运行。项目移交后五年内,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义务。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牵头办理国有资产首次登记,并移交接收使用单位;接收使用单位接收资产后,与开发建设单位共同申请办理国有资产转移登记手续,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费用由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承担,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做好国有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已经竣工的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开发单位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挪作他用、出售或转让资产。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细则的单位、企业、个人,由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侵占教育配套设施预留地的、擅自变更已经批准教育配套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开发项目竣工后,未按照建设规划完成配套教育设施建设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不办理商品住房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将该开发企业录入政府信用信息不诚信企业名单中,对该开发建设单位的后续开发项目,发改、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不予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在本细则颁布实施之后,在教育设施配套建设的标准和规定方面,如与最新颁布实施的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则按照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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