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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住宅小区车位(车库)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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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住宅小区车位(车库)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

                                                                        2019522        

 

 

龙里县住宅小区车位(车库)

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城区建设不断推进,我县部分住宅小区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就小区车位(车库)权属和管理使用产生争议,社会矛盾较为突出,对小区管理秩序、社会维稳工作造成一定影响。为规范小区车位(车库)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定价目录》《贵州省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现就规范全县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车位(车库)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并经规划许可的地下车位,其管理使用权应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所有,但应优先满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合理使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无权擅自改作他用。

(二)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并符合车位设施要件的,平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收益归建设投资人享有的原则。由建设投资人到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期限不得超过3年。

(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地上车位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车辆在共有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

(四)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室建筑面积不参与项目容积率计算。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车位车库在出售前需补缴土地价款,对符合办理车位权属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二、车位(车库)出租和使用权转让管理

(一)车位出租和使用权转让应具备下列条件:

1.车位的四至范围已界定,建筑面积经有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

2.车位大小按国家规定车位标准尺寸配置,并统一编制安装车位牌;

3.车位地坪为混凝土密封固化剂硬地坪、环氧树脂地坪、金刚砂地坪等;

4.车库出入口必须安装车辆智能识别系统管理必须采取全方位无死角监控智能管理系统。

(二)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所有的地下车位不得只售(使用权转让)不租,应当租售并举。在决定租售30日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小区各单元公示栏内公示以下内容:拟租售车位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出售(租)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并向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备案。

1.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内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0;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物业使用人现有需要后,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以外的其他人的,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租赁权。

2.出售(使用权转让)时,车位数量少于或者等于小区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只能购买1个车位,直至售完为止;车位数量多于小区房屋套数的,每户业主至少可以购买1个车位,业主自愿放弃的除外。

(三)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

2.车位租售备案登记表;

3.租售车位的数量、价格;

4.车位租赁或使用权转让合同。

(四)出售车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与买受人签订车位转让合同,对符合办理车位权属登记的,由县自然资源局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车位的租售以为计价单位。双方当事人应就车位的四至范围、车位号、租售面积、租售价款等情况以合同约定,并附平面图。

(五)未租售的车位按照先后顺序,先到先停的原则,若车位已停满,自行驶离小区。严禁将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大门口、单元门口、车库门前、人行便道、绿化带等场地。

(六)设置的停车位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行人或其他车辆通行;严禁使用绿化区域改造停车位。

三、车位的出售(使用权转让)价格和停放服务收费

(一)车位的出售(使用权转让)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1.建筑小区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2.住宅小区内车位的出售(使用权转让)价格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结合本地实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制定销售价格。

(二)住宅小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1.住宅小区达到《贵州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商议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专有车位管理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向小区业主、专有车位使用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2.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专用车位所有权人、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成本报告的建议方案,各方又不共同邀请具有社会公信力或各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听证,不申请调解和不申请司法确认的,参照政府指导价管理。

龙里县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政府指导价标准参照龙里县机动车临时占道服务收费标准最高收费标准上浮20%执行,每个车位收费标准为不高于180/月(含车位使用费、停放服务费)。

收费方式为按月缴纳,收费方式采取季缴或年缴的物业管理单位,收费标准应低于月缴纳标准。

(三)车位的租售和停放服务费应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

(四)住宅小区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或其他场地设置的地上车位实施停放服务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委托。

(五)车位的租售价格、停放服务费应当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向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备案。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设置车位停放服务费标牌。并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

(六)县发展改革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登记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登记表;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

3.商定的地下车位租售价格目录、停放服务费;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车位(车库)建设成本报告;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车位(车库)管理成本报告;

6.停车场位置平面简图;

7.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制度;

8.委托管理证明。

四、协调配合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安装由县消防管理部门、县人防管理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监制的小区消防通道,人防工程部分,停车位的规划,公摊面积(如楼梯间、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变配电室、值班警卫室、屋顶等),物业管理区域及内容等标识标牌。

(二)县发展改革局做好车位出售、使用权转让及停放服务费的指导及备案工作。

(三)县公安局、县消防管理部门、县人防管理部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职能部门及各镇(街道)、社区、村(居)委会应密切配合,依法及时调处住宅小区内出现的因停车秩序引发的矛盾纠纷。

五、相关责任

(一)小区内禁止大型车辆入内(救护车、消防车辆除外),禁止车辆在小区内鸣笛,禁止车辆停放在消防通道、绿化地带、人行道。违者由物业服务企业劝阻,不听劝阻的,物业服务企业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二)对在住宅小区人防工程处设置障碍以及堵塞、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的,县人防管理部门、县消防管理部门及时查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坊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由县消防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四)堵塞、遮挡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排烟(窗)口、送风口的;在市政消火栓、建筑室外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3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停放车辆的;由县消防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人防工程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专用通道设置障碍,违者由县人防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六)凡不听劝阻,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七)物业服务企业在住宅小区实施车位停放服务收费时,应自觉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监督,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县发展改革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贵州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违反本意见租售管理规定的,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各职能部门在住宅小区监督管理过程中要严格履职。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导致投诉、举报等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六、其他

(一)本意见中未作规定或与上级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二)各镇(街道)住宅小区内车位(车库)的管理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三)本意见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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