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6日
龙里县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根据《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9〕2号)和《黔南州民政局 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扶贫办关于印发黔南州2019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9〕1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贵州省代表团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州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按照《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扶贫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黔南民发〔2018〕147号)要求,紧紧围绕到2020年所有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和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总目标,严格遵循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基本方略,坚持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原则,继续科学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切实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退则退”。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保障标准
1.农村低保标准:4080元/年,增幅5.3%。
2.城市低保标准:590元/月,增幅3.5%。
3.农村低保收入认定标准:340元/月至510元/月,城市低收入认定标准:570元/月至1180元/月。
4.特困供养标准:为城市低保标准的1.5倍,即:885元/月。
调整提高后的保障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重点核查范围
1.结合省、州相关要求,围绕以下重点范围进行全面核查:一是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二是2018年退出低保的家庭,特别是年度核查时家庭收入超过2018年低保标准的家庭。三是已经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特别是脱贫收入低于1.5倍农村低保标准的家庭。四是2018年未脱贫且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五是极贫乡(镇)、一类贫困乡(镇)、深度贫困村的家庭。六是易地扶贫搬迁移民家庭。七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家庭。
2.继续开展“七必访”,以下七类人员必访:一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群众自诉生活困难和群众举报、反映强烈的家庭。三是鳏寡孤独人员。四是边远村寨、独户居住的家庭。五是因灾、因病及其它特殊原因致贫、返贫的困难家庭,包括因灾因病等返贫的失地农民。六是困难复退军人、优抚对象家庭。七是其他贫困群众。
(三)精准认定保障对象
1.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关于“对于收入水平超过扶贫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宣布脱贫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和“各地不应将贫困县‘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2%或3%视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应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2%或3%”的要求,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且不符合低保渐退政策或超过救助缓退期的低保对象,按低保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将农村低保保障人数与脱贫目标任务挂钩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
2.椐实核算家庭收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号)关于“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的要求,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交通费、通讯费、食宿费以及自我提升方面的支出等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的规定,以及《黔南州民政局黔南州财政局 黔南州扶贫局关于印发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扎实开展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8〕147号)文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慢性病、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的规定,合理确定低保家庭收入核算抵扣项目和抵扣金额。
3.精准认定低保对象。根据黔南民发〔2018〕147号文件要求:脱贫攻坚期内,对整户不符合低保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指持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重病患者(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且未治愈的)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对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1.5倍的困难家庭,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经个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城市低保可参照执行。
4.落实低保“渐退机制”。认真落实黔府发〔2017〕27号文件关于“实行低保渐退机制,对低保人员就业创业后,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3至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低保人员享受义务教育或全日制非义务教育毕业后就业创业,视其工作稳定情况,给予6到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的规定,对低保家庭成员考取公务员、事业单位,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3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时间从正式上班当月起算;对低保家庭成员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6个月的救助缓退期,时间从外出务工、灵活就业当月起算;对低保家庭成员享受公益性岗位等就业救助,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救助缓退期;对脱贫攻坚期间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产业帮扶,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缓退期,时间从公益性岗上班当月起算。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有关低保核查周期的规定,城市低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分别延缓1个月和3个月注销及停发低保金,时间从死亡当月起算。
5.结合扶贫审计反馈的问题,重点对仍享受低保、特困供养的,以及新申请低保、特困供养的家庭成员车辆、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死亡、财政供养人员、村干部等信息进行核查,拥有车辆等高档消费品的,购买商品房等房产、自建楼房未满5年的,拥有门面等不动产的,办理工商登记但无实质经营且不愿意注销登记的,财政供养人员及其家属,村干部及其家属等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保障,女儿外嫁的,不能视为无子女。认真核实保障对象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个人信息,确保录入系统的保障对象个人信息与身份证、户口本信息一致。如保障对象提供的身份证与户口本信息不一致的,需到派出所进行核对确认后再行录入,信息核实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信息录入实行谁录入谁负责,杜绝张冠李戴现象发生,如因信息核实或录入错误造成保障金流失或审计风险的,严肃追究信息核实、录入人员责任。
6.完善保障对象信息比对机制和死亡零报告制度,提高信息核对精准度,精准认定保障对象。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3月26日前)
制定出台县级提标核查工作方案,组织召开龙里县2019年度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提标核查工作,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各镇(街道)相应出台镇级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方法步骤、工作时限等,并组织召开镇级动员部署会,安排部署相关工作,组织各村(社区)进行业务培训。
(二)入户核查阶段(2019年3月27日至4月22日)
组织开展全面入户核查工作,切实做到核查范围到位、核查内容到位、核查力量到位、核查责任到位。对原保障对象和新申请对象全面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率100%。要根据低保入户调查表全面排查,真正掌握对象家庭基本状况和收支情况,为低保对象退出或享受低保提供核心依据。
1.开展邻里走访、入户核查等工作。组成入户调查组,每个调查组至少由两名工作人员组成 ,其中一名成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第一书记、驻村干部或包村干部)。在开展走访和入户调查时,要查收入、查人员去向,强化工作责任,实行“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详细、真实地记录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每户核查要有入户的佐证依据,包括有调查人员在内的入户调查现场照片、家庭成员照片、住房照片、相关证件照片等。
2.认真核实信息。入户核查时要认真核实困难群众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除车辆、不动产(商品房、门面、回迁房等)、工商登记、公职人员、村干部、死亡等信息都要一一核查清楚以外,扩大信息核查范围,同时由县民政局加强与户籍、车辆、公积金、工商、卫健、社保、税务、残疾人、扶贫、住建、农业、殡葬信息等主管单位进行信息比对,并将信息比对结果反馈镇(街道),确保对象认定更加精准。
3.落实诚信承诺制度。县、镇、村三级低保经办服务机构就各环节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诚信承诺,经办服务人员就信息核实、评议、公示等各阶段服务工作进行诚信承诺,申请或享受低保、特困家庭人员就其提供的全部信息及定期报告动态信息等方面进行诚信承诺,加强救助诚信服务建设。
(三)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阶段(2019年4月23日至5月10日)
民主评议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入户核查完毕后,各镇(街道)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主评议会议,民主评议的参加人员应为村(居)委会成员、村(居)民代表以及驻村(居)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总人数原则上不少于20人。各镇(街道)有关领导,负责民政、扶贫工作的干部,包村(居)干部、第一书记、驻村干部等要全程参与,加强组织、指导、监督把关。会议由核查小组向评议小组会议逐户汇报核查情况,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逐户进行评议,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张榜公示要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评议结束后要在村(居)务公开栏、村(居)民聚居地,对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张榜公示(即一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同时,要完善相关手续,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镇(街道)、村(居)委会必须在人群集中的地方统一设置固定的低保公示公开栏,对低保政策、办理程序及正在享受低保保障待遇的低保保障对象及享受情况进行常年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四)审核审批阶段(2019年5月11日至6月2日)
对拟退出低保保障范围、拟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家庭及成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入户抽查。
1.镇(街道)审核(5月21日前)。各镇(街道)要对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并完善抽查相关档案资料。根据入户核查和民主评议情况,由镇(街道)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经村(居)委会张榜公示无异议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确定建议享受低保对象和取消低保待遇人员后进行张榜公示(即二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如有异议重新调查核实。
2县民政局审批(6月2日前)。县民政局组织人员对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随机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镇(街道),每个镇(街道)不少于10户。对干部近亲属备案人员中的拟保障家庭进行100%重点抽查。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完善抽查相关档案资料。同时,由县民政局将拟保障对象名单提交公安、财政、人社、卫健、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残联、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准拟保障对象的车辆、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死亡、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参保退保、税收、住房公积金、财政供养人员、残疾等级等信息,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保障,提高对象认定精准度。县级组织召开评审会进行集体评审、研究,对镇(街道)报送的低保、扶贫人员名单进行会商,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张榜公示(即三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进行审批,核准低保待遇。对不予批准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要整理好相关资料,建立档案并及时归档。
3.低保和扶贫信息管理。县、镇(街道)两级低保、扶贫工作机构要做好低保、扶贫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及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和备案,按要求及时将相关数据录入民政统计台账、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规范并完善低保、扶贫数据库,确保两个系统中对象标识衔接一致。
(五)新标准保障金发放阶段(2019年6月1日至6月30日)
6月20日前,由县级民政部门从贵州省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系统中生成低保发放花名册并按程序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金融机构以社会化发放方式将低保金发放到低保户存折中,并补发1-5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要求
(一)整合救助扶贫资源,强化两项制度衔接。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70 号)文件和《民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两项制度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切实发挥农村低保兜底脱贫功能作用。一是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承担具体责任,县级民政和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入户核查,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和收支状况等,严格落实按户施保和按户识别要求。经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系统登记的贫困人口进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分别上报县民政、扶贫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二是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将低保年度核查与农村低保专项治理紧密结合,持续开展“双清双入双退工作。县民政局会同县扶贫办在对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全面比对的基础上,对所有未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近一年来退出农村低保的原保障对象、近一年申请低保未获批准的家庭进行全面排查,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农村低保保障,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县民政和扶贫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各镇(街道)要经常性开展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信息比对。三是加强与相关扶贫政策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关于做好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移民社会保障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6〕20号)、《2017年度全省农村危房改造精准服务脱贫攻坚工作实施方案》(黔建村通〔2017〕119号)、《贵州省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移民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发放方案》(黔民发〔2017〕32号)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做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6〕76号)等文件要求,及时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搬迁困难移民和贫困人口纳入低保、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在充分发挥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功能作用的基础上,强力助推贫困人口稳定实现教育医疗住房“三保障”。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应退尽退”。进一步健全完善以收入核查为核心,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和县乡抽查为基本保障,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为补充的低保对象认定机制,扎实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按标施保”。一是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 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真实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县、镇抽查做到检查比例和范围符合规定要求,对重点区域和重点对象进行重点检查。将低保年度核查作为农村低保专项治理、民生监督指出问题和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的“回头看”,切实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建立健全低保对象变动情况“零报告”机制,全面彻底纠正“政策保”、“死亡保”、“人情保”、“应保未保”、“违规保人不保户”等问题,确保“应退尽退”。二是提高低保信息化管理水平。认真落实《省民政厅等12个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部门协同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7〕29号),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比对,提高低保对象认定精准性。结合低保年度核查,运用“云上贵州APP”低保户定位及信息查询软件,保质保量完成低保户地理位置及基本信息采集工作。全面提升低保信息系统使用质量,按月更新系统数据,全面落实由系统自动生成发放清册兑现低保金。三是扎实做好同步相关工作。结合低保年度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户粮食救助对象认定工作,按时将救助粮发放到对象手中。同步开展城乡特困人员认定、自理能力评估年度复核和失能半失能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评估等工作,确保准确认定和准确评估,特别是要加大对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力度,动员和组织其入住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对于暂时不能入住的要帮助其选好照料护理人,签订照料护理协议,落实照料护理责任。要深入开展“救急难”工作,主动发现、有效救助急难对象。要继续做好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救济标准。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任务。要高度重视城乡低保提标年度核查工作的,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镇(街道)具体责任,民政、扶贫、卫健、公安、财政、人社等部门的相关责任。将城乡低保等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作为民生必保项目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科学整合县、镇、村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县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卫健、公安、人社、税务、自然资源、市场监管、住建、残联、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各镇(街道)、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各镇(街道)要将低保提标核查工作方案(红头文件)、镇级动员部署会暨业务培训会简报、会议签到册等相关资料于3月30日前送县民政局,入户核查、镇级抽查等各阶段工作简报、表册等相关资料及时送县民政局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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