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1日
龙里县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
同步实施意见
为减少城市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管理燃气设施建设功能。根据《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并参照省、州其他城市的做法,在龙里县规划范围内将管道燃气设施建设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的目标,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内容
(一)2019年5月1日后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对新建或旧城改、扩建以居住功能或从事餐饮、酒店行业为主的房屋建设项目,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和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
(二)管道燃气的工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必须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燃气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三)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开发建设地块规划设计,房屋建设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1.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开发地块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意见;
2.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可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及供气合同;
3.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认可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计划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相关手续,可享受我县行政审批承诺服务时限政策;
4.凭办理的规划手续到县住建局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凡在管道燃气供气计划范围内,未同步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经县住建局批准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的房屋建设工程除外),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工程备案及房产管理部门的有关手续。
(五)管道燃气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报县住建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
(六)管道燃气建设设施费应纳入房屋建设工程成本。房屋建设单位按照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签订的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合同及供气合同要求缴纳管道燃气建设设施费。管道燃气建设设施费的收费标准以物价部门核定为准。新建住宅燃气工程安装费应纳入房价,不得再向业主另行收取。
(七)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2019年5月1日前尚未竣工验收的房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签订管道燃气安装合同及供气合同,并进行管道燃气设施安装,安装完毕后方可到县住建局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
(八)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根据龙里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近期管道燃气管网建设规划,针对较为偏远、燃气主管网暂时不能到达、近期内无法实现供气的地段,经房屋建设单位及获得特许经营许可的燃气企业共同申请,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暂缓安装管道燃气设施,但应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设计,并在施工中按设计预留管道燃气设施安装位置,否则对房屋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
二、各部门及市场主体职责
县发改局:对房开、特许经营燃气企业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县住建局:负责为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旧城改、扩建以居住功能或从事餐饮、酒店行业为主的房屋建设项目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对管道燃气施工安全进行监管,组织验收。负责提供管理燃气使用户数,监督物业做好燃气日常监管,对房开乱收费行为进行监督。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在县城、镇区规划范围内新建或旧城改、扩建以居住功能或从事餐饮、酒店行业为主的房屋建设项目,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房屋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并和房屋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实现燃气表与水表、电表同时入户。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在龙里县城规划区(含龙溪先导区)及各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或旧城改、扩建以居住功能或从事餐饮、酒店行业为主的房屋建设项目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并在审查规划文本时,督促房屋建设业主方将管道燃气设施纳入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房屋设计同步设计。
特许经营燃气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将管道燃气主管网接至新建或旧城改、扩建以居住功能或从事餐饮、酒店行业为主的房屋建设项目红线边缘;向行业主管部门定时报送管道燃气使用相关数据。
房屋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实施意见,做好管道燃气的工程设计、施工与房屋建设同步实施;负责与特许经营燃气企业协商燃气入户报装等相关事宜,明确分工,相互协作,确保红线内的燃气管线达标交付。
上述单位如遇名称变更或职能职责划转的,由承接职能职责的部门继续实施。
三、相关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动的,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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