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
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龙里县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型保障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逐步改善低收入家庭、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条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在县城区域内的,交由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的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教师、计生、卫生、园区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各镇(街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管理,并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部门管理的细则,结合实际进行分配、使用、管理、监督,并报县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四条 县房管局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住建、规划、民政、市场监管、人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做好管辖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和审核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户为单位,原则上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户主作为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租金及相关费用由其监护人承担。
第六条 户籍在我县范围内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连续居住满1年(含)以上,户籍不在本县的,需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登记凭证);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或等于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拥有或长期使用购买价在12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购买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摩托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没有企业法人,没有雇佣3人(含)以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具有我县户籍,或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登记凭证);
(二)申请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2年(含)以上连续劳动合同,或具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聘用文件;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城镇范围内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拥有或长期使用购买价在12万元(含)以上的四轮车辆(一个家庭有多辆车辆的,合并计算车辆价值)、购买价在1万元(含)以上的摩托车;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中没有企业法人,没有雇佣3人(含)以上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
公共租赁住房准入线为上一年度城市低收入线的2.5倍,每年根据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低收入线进行调整;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军烈属、复原退伍军人、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第九条 配租户型的确定
(一)家庭申请的,保障人口2人以下(含2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一室一厅;保障人口3人以上(含3人)的家庭,原则上配租两室一厅。相应房源不足的情况下,以配租方案为准。家庭人口4人(含)以上的,可申请配租2套住房,一个家庭最多能享受2套住房;
(二)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独自到龙里就业的人员根据自身情况,可选择作为单身人士申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不作为共同申请人,但需参照共同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原则上配租套型为一室一厅,一室一厅房源不足的情况下,配租两室一厅。符合保障条件的单身人员可按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申请合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城镇范围内指街道办事处管辖下的8个社区(冠山社区、西门社区、水桥社区、城南社区、大冲社区、光明社区、西城社区、龙坪社区)所属区域。
第十一条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以申请人户口簿为准,户口簿上载明的家庭成员组成一个家庭,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不论户籍是否在一起,均计入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因工作、上学等原因,虽然不经常在一处居住(含经常住单位倒班宿舍),但其他日常生活均在一起的,计入家庭人口数。正在服兵役、正在服刑的不计入家庭人口数。
第十二条 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一)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县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未承租公房、公租房、廉租房;
(二)在外地、县城区域外有房产,但在县城区域内无住房的视为无住房;
(三)借住兄弟姐妹及其他亲戚住房的视为无住房;
(四)在县城范围内已购商品房或私有住房,但尚未交付使用,视为无住房,但需房开企业或相关部门出具未交付使用的证明,交付使用后给予6个月过渡期;
(五)有安全隐患的危房,由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危房证明,可不计算住房面积;
(六)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未登记权属的以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面积为准;
(七)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在城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的家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数。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于棋牌室、高档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四)经县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其它不符合收入线标准的;
(五)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申请方式
具有我县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到所属社区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到所在单位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需提交材料
(一)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包含诚信承诺书,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坚持诚信原则,实行失信惩戒制度。
(二)身份证明
具有我县户籍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居住证;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查询情况、经县人社部门审核通过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机关事业单位招录用文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
(四)房屋租赁合同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在县城区居住的证明
(五)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省部级以上劳模、英模提供劳模、英模证书;
2.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
3.有车的需提供购车发票或者车辆价值评估报告等;
4.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提供经营情况说明。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十六条 申请流程
(一)初审
1.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在城镇范围内长期租住住房的外来人员持申请资料到所属社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社区应当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进行调查,同时应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资料报送街道办事处进行复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 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持申请资料到所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初审部门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工作单位应将初审通过人员名单在其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全部资料一并报送人社部门进行第二次复核。
(二)复核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社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时应将需要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认定的对象名单及《龙里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实施办法》规定的认定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审批结果及意见回复街道办事处。
经复核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加具复核意见,将复核意见和全部资料一并报送县房管局进行最终审核。
2. 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聘用合同文件真实性进行复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加具复核意见,将复核意见和全部资料一并报送县房管局进行最终审核。
(三)最终审核
县房管局应当自收到街道办事处(人社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资料退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最终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在7个工作日内到县房管局申请复核。
特殊情况的家庭,可由社区(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民政、人事、住房保障等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最终审核符合条件的,县房管局在龙里县人民政府网、公告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复核结果为最终审核意见;公示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房管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箱,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轮候与配租
第十七条 县房管局将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确定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或轮候对象。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实行轮候和公开配租制度。县房管局根据本年度可供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及轮候到位申请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等内容。
第十九条 已申请并通过审核的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情况下,自动作为轮候对象,轮候期不超过5年。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家庭成员、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主动向县房管局报告,县房管局应当进行审查。发生变化而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轮后期超过1年的,重新核定轮候对象收入、车辆、住房等情况。
第二十条 审核符合条件的轮候到位申请人,在同等条件下,退伍军人、军烈属、农业户的独生子女户、二女绝育户、城镇居民户口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及失独家庭、孤老病残人员,可以优先配租。
第二十一条 配租采取抽签或摇号等方式进行。参加配租的申请人经抽签或摇号等方式,选定公共租赁住房,并在30日内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书面的租赁合同。
申请人选定公共租赁住房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放弃配租资格,取消保障资格:
(一)未按要求参加选房;
(二)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三)签订租赁合同后60日内未办理入住手续;
(四)其他放弃配租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与配租对象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经县房管局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申请人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续签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情况变化造成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应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县房管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基准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每月。低收入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75%收取,低保家庭租金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50%收取。低保家庭提供低保证明,低收入家庭提供符合低收入标准的认定证明。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3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无息),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公共部位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三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三十四条 承租人不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街道办事处(工作单位)有义务协助县房管局催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及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管理模式
(一)公共租赁住房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建由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派出所、物业服务公司、住户代表等组成的小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小区的社会管理工作;
(二)县房管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维护和住房安全情况检查,并对物业服务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三)社区组建物业管理承担小区物业管理。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或是物业管理办公室协商约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小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四)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选择聘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小区进行服务管理。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户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不足部分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
第五章 退出制度
第三十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退出原则上实行诚信申报制度,由保障对象根据自身收入、车辆、住房、工商营业执照办理情况到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退出。
第三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房管局应当在发现之日起5日内向承租人下发书面通知,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三)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四)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连续3个月不交纳租金、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九)租期届满,未到县房管局续签租赁合同的;
(十)租赁期内,因工作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县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
第三十八条 退出规定
(一)承租人腾退住房,应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气、物业等相关费用;
(二)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
(三)腾退住房时,应将房屋内卫生打扫干净,并清除闲置物品及垃圾;
(四)承租人自行装修部分,不得向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单位索取房屋装修费或以装修为由抵扣相应费用,同时也不能拆除及破坏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确有破坏的,需恢复;
(五)县房管局书面通知承租人腾退住房,给予60日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同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超过过渡期不腾退房屋的,县房管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公共租赁住房同期租金的4倍收取租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房管局和相关审核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县房管局应组织对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人员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材料。承租家庭有违规行为及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且家庭成员因此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刑事强制措施的,经核实后,县房管局应取消家庭保障资格,并予以公示。在监督检查中,县房管局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使用情况;
2.将违法违规行为向有权处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实施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机关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处理。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县房管局及相关审核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县房管局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十三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违反此规定的,由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龙里县房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实施细则生效之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在今后审核中按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生效之日,同时废止2014年10月15日公布的《龙里县公共租赁住房运行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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