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对我县各镇(街道)、各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的管理,建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壮大国有经济,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国资国企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出资设立国有独资企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到县市场监管局进行工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后才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可成立公司筹建指导小组,做好筹建公司方案及公司章程的制定,向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推荐公司董事、总经理,选好公司管理层人员等前期工作。公司成立后,各镇(街道)、各部门不得干涉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县国资办履行股东职权,县国资办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县国资办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县国资办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县国资办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办委派或聘任,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县国资办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委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低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其他成员由县国资办委派;监事会主席由县国资办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条 公司设经理,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县国资办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八条 各镇(街道)、各部门注入公司资产可以以货币、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及土地等出资,但不得以公益性资产出资,也不得将拟注入贵州贵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贵州腾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两大集团公司)的房屋、建筑物、土地、水库等资产注资。
第三章 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一经注册即为独立法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享有法人财产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条 出资人应指导好公司制定公司章程并明确经营范围。由部门设立的公司应从服务于补充完善部门履行的社会管理职能角度出发制定公司经营范围。镇(街道)设立的公司应从服务小城镇建设、服务三农、整合镇(街道)的闲置资产、壮大集体经济方面出发制定经营范围,不得从事不具备资质,与县两大集团公司相重合的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组建方案报县国资办备案,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制订报县国资办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经营管理,积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盘活国有资产,聚集城镇发展资金,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努力打造适应市场竞争要求、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资源配置效率为目标的现代企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国有企业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有机统一,明确国有企业党组织在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和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十四条 公司应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做好财务制度建设、会计核算、会计监督、财会人员业务培训等基础管理。对集中采购、重大投融资、项目建设、大额资金、高风险业务、增资扩股等经济活动要向县国资办报告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公司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人员分选派和聘用两类。选派分两类。一类是需由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担任的公司管理层人员(董事、经理、总监、监事会主席),由各镇(街道)、各部门向县国资办提出任免建议,经县国资办研究批复同意后,由主管的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或部门党委(党组)考察合格后报县国资办任免,参照《黔南州促进工业园区改革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第九条“对园区中层及以下干部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对原职级、身份记入个人档案,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编制、身份不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按照任职年限享受职务并行待遇);在办理调动、退休等手续时,按原身份和任职累计年限享受的职务职级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其工作关系,并将任免相关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分别报县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另外一类是根据工作需要,需从行政事业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到公司工作的,经主管部门和县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参照《黔南州促进工业园区改革与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规定,保留其工作关系。
另一类是其他领导层和公司人员按程序进行聘用,聘用人员参照《龙里县县管国有企业员工招录实施办法》执行。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过招聘自愿到公司工作的,本人先提出个人调动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经组织人社部门办理调动手续,调入公司工作后,不再保留原机关事业人员身份。
第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公司后,应转变为公司人员,参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县财政应停发其工资,不再享受原单位的其他各项保险及福利待遇,转入公司应发放其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第十七条 公司人员薪酬由公司根据经营能力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制定并报县国资办备案。事业单位人员到公司兼职的,实行兼职不兼薪。
第十八条 为了激发国有公司生产经营积极性,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对企业制定考核方案,对企业进行综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薪酬、评价董事会、董事、经理层履职情况、班子建设和人员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公司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资产管理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等管理办法执行,对于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对外投资需报县国资办批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严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各(街道)、各部门需将国有资产划入所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的,需报县国资办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划入。
第二十一条 县国资办积极支持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县国资办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有企业要按相关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由镇(街道)出资的企业,年度终了,企业向镇(街道)分配的利润收入缴入县级国库,由县级财政足额返回镇(街道);由各部门出资的企业,企业上缴的利润纳入县级财政预算收支,支出预算用于补助部门机构运行经费不足。
第六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县国资办批准可向外投融资,对外投资项目必须是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小城镇建设、旅游产品开发、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发展等项目。不得用于投资高风险项目,严格控制新增非经营性债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形成债权,应加强对债权的管理,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和完善企业投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控机制,严控短贷长投,防范投资风险。同时加强对债权对象的资信管理,认真摸清投资对象的资信情况,及时对债权资金进行清收,防止债权流失。
第二十六条 企业向外融资、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租赁、发行债券等行为,必须向出资人、县国资办进行报告并获批。参照《黔南州规范国有企业投融资管理工作指引》,规范融资行为,严格控制融资规模和融资成本。
第二十七条 企业融资资金必须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项目投资、小城镇建设和其他政府指定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不得用于日常开支和发放公司人员工资等基本支出。
第二十八条 出资人应督促企业加强对债权债务的统计分析、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分类管理和清理处置,同时做好投融资预算管理,切实控制举债规模,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率,落实偿债保障措施,防止违约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企业资信形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投融资行为接受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国资办的指导,建立健全投融资情况报告制度,定期向出资人报告向外投融资情况,做好债务风险预警管理,确保不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国资办代表出资人对镇(街道)、部门设立的国有独资企派出监事会。原则上公司监事会主席和公司监事由县国资办任命,由县国资办任命的不应少于3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有企业监事应及时向县国资办汇报公司重大事项和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每年要开展不少于两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出资人和县国资办汇报。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监督检查应围绕企业财务和重大决策、运营过程中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项和关键环节以及董事会和经理层依法依规履职情况等重点,开展事前、事中监督和事后督促整改。
第三十三条 县国资办对国有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协助出资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第三十四条 出资人要建立国有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监管机制,定期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加强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主要产品产量、销量、价格、安全环保等异常情况,指导和帮助企业防范生产经营风险。对企业法人治理、市场运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环节的风险防控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实现对企业重大风险的动态跟踪和有效管控。建立财务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实时动态监测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关键环节,及时预警财务风险,督促企业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化解。监督企业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造成财务数据失真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出资人要加强对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行为监管。建立重大决策事前报告、定期述职、履职行为管理、考评和奖惩等制度,依法将国有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
第三十六条 县审计局要对国有企业重大财务异常、重大资产损失及风险隐患、重大决策部署和投资项目、重要专项资金、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等开展专项审计,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经常性审计机制。国有企业要主动接受政府审计、社会审计,并积极开展企业内部审计,实现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监督全覆盖。
第三十七条 国有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县纪委监察部门、县国资办根据管理权限对有关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所得要依法予以追缴或者收归企业所有。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国资办负责解释。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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