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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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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重合互斥问题

要充分考虑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在资格条件、认定标准、收入计算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坚持实事求是,不片面提高或降低两类对象重合比例。要改变简单以有无劳动能力区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的做法,坚决杜绝搞平衡“二选一”、对象识别“互斥”等问题。要按照农村低保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各自识别认定的标准、程序等分别把符合条件的对象纳入救助或帮扶范围,实现双向衔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时,要把建档立卡以外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作为重点;农村低保动态调整时,要把因病、因残及其他因临时困难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确保实现“应扶尽扶、应保尽保”。

二、妥善处理贫困发生率和农村低保覆盖面的关系

贫困发生率是指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农村低保覆盖面是指享受农村低保政策的人口占当地农村人口的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对象的认定标准不同,政策目标也不同,不脱贫摘帽时允许存在的贫困发生率3%为脱贫之后的农村低保覆盖面,更不将农村低保覆盖面硬性降低到3%。农村低保覆盖面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针对我县低保覆盖面低的现状要通过提标扩面增人逐步提高低保覆盖面,使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切实保障。要精准认定脱贫对象,凡未解决“三保障”问题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家庭,均不能列入脱贫范围;对于已脱贫的,在脱贫攻坚期内“脱贫不脱政策”,医疗、教育、住房等扶持政策要保持不变对于收入水平巳超过扶贫标准但仍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脱贫出列后继续享受低保政策,做到“脱贫不脱保”对于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通过“救助渐退”等措施,增强其就业稳定性,助其稳步脱贫

三、根据省级统一安排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

针对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巳超过扶贫标准的现状,要按照省级统一安排,综合考虑维持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当地物价水平、财政保障能力、低保城乡统筹等因素,科学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在筹划2018年农村低保提标工作时,既要保证农村低保标准动态、稳定地高于扶贫标准也要从实际出发避免增幅过高不可持续。农村低保金按照现行规定补差发放,并充分考虑分类施保因素,对于获得低保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群,按比例增发低保金。

四、协同做好脱贫攻坚相关考核评估工作

民政扶贫等部门要加强在脱贫攻坚考核评估等工作中的协同配合对于已解决“三保障”问题的“档”外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不作为建档立卡“漏评”对象对于未解决“三保障”问题但获得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后家庭收入超过扶贫标准的低保贫困户、特困供养贫困户,不作为建档立卡“错评”对象对于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的,应享受产业扶持、就业扶持等帮扶政策,通过调动其脱贫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其依靠自立更生脱贫致富,杜绝“只兜不扶”、“一扶了之”以上问题要做好精准识别和登记备案工作。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和扶贫办每月比对低保和扶贫动态信息,做好比对记录和信息备案;县民政局和县扶贫局每季度进行一次信息比对,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调整;通过信息比对,及时摸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需兜底保障的贫困人口规模,研究兜底保障措施。

五、注意激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注意充分调动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农村低保对象积极性、主动性,注重培育其发展生产和务工就业的基本技能,全力帮助其提高自发展能力,决绝防止低保“一兜了之”。切实发挥扶贫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将扶贫资金向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度高、带动脱贫作用强的产业项目倾斜,增强脱贫的稳定性。要注意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的宣传组织动员作用,鼓励和引导农村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参与脱贫攻坚项目,依靠自力更生脱贫致富。要大力宣传脱贫先进典型,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和引导困难群众,激发他们脱贫增收的内生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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