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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农村客运道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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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农村客运道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31日

 

 

 

龙里县农村客运道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

 

为提高我县农村客运通行条件,保障群众安全方便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龙里县农村客运道路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客运发展,保障农村客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县新增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

第三条 在开通本县农村客运班线前,应当进行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审核,确保农村客运班线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安全设施,车辆技术要求、运行限速情况等相匹配。

第四条  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安监局、县公安交警大队、县公路局、县运管局、线路途经属地镇(街道)等部门建立龙里县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小组,联合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

第五条 开通等级以外公路的农村客运班线,必须联合等级以外公路所在地镇(街道)人民政府开展农村客运班线安全通行条件审核工作,并明确通过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中途停靠站点等安全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四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一)二级及以上公路,可通行各系列营运客车。

(二)设计速度为4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12米的营运客车。

(三)设计速度为30公里/小时的三级公路和双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7米的营运客车。

(四)单车道四级公路,可通行车长不超过6米的营运客车。

第七条 对等级以外公路确需开通农村客运班线或农村客运班线需途经等级以外公路的,营运客车应当为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结构和性能通用要求》(JT/T 616)要求且车长小于6米的车辆,途经的农村公路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中《农村公路建设暂行技术要求》的规定。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路基、路面和隧道的技术条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372号)的要求。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桥梁承载能力应满足客运车辆的通过要求,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二类桥梁。

第十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公路部门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一条 农村客运线路的交通安全设施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等级公路交通运输安全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二)等级以外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不应低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的D级水平;

(三)危险路段应设置警示标志和标杆;

(四)长陡下坡路段应设置减速带和警示标志;

(五)防护设施的设置应根据营运客车的质量和运行限速,选定《公路护栏安全性能评价标准》规定的对应保护等级。

第十二条 本办法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交通安全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联合公安部门根据实际设置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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