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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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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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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为促进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贵州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黔南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的指示、决定,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第三条 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由县长、副县长及工作部门局长(主任)组成。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外出期间,由常务副县长或由县长委托指定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全面工作。

 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县人民政府领导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认真负责地抓好分管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履行本部门职能。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向县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主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副县长或县长报告。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可代表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办部门积极配合。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各项工作部署;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积极主动地做好工作;全面推行政务公开,推行电子政务,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 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守发展和生态两条底线,按照“不争论、不折腾、不懈怠,有信心、有定力、有作为”的工作要求,以改善民生为目的,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力度,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制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宏观调控政策,结合实际,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十  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鼓励创业、创新、创优,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努力建设活力龙里、开放龙里、包容龙里、法治龙里。

第十 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促进就业创业,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努力建设平安龙里、和谐龙里。

第十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不断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产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努力建设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的龙里。

第十 按照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原则,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和监督力度,简政放权,提高效率。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第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规定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县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第十 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当完善行政决策规则,坚持民主、法治、公正、时机、择优的决策原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第二十 需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需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规划和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其他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应事先征求有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策,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县督查督办局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大力推行电子政务,扎实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行政权力阳光透明、廉洁高效。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县人民政府规章,及时办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县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

第二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一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县人民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广泛了解社情民意,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解决群众合理诉求,依法依规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和矛盾纠纷。对县领导批示的信访件,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处理并上报结果。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邀请县人大、县政协领导到会指导,邀请县直党群部门及中央、省驻县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召开扩大会议,扩大参加人员范围。会议议题由县长确定,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决定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州党委和政府以及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会议精神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总结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四)讨论需要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及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县督查督办局局长、县审计局局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县人大、县政协联系领导及有关专家列席。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决定召开,由县长或受县长委托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在组成人员超过半数时方能召开,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县人大常委会重要决定、意见和建议的工作措施。

(二)讨论决定上报州人民政府或县委的重要请示、报告。

(三)研究和审定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规章、决定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四)研究和决定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及其重要专项规划、计划,研究全县财政预决算。

(五)研究分析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六)讨论决定事关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重大经济社会活动等事项。

(七)研究确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有关体制、机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1次)。

(九)听取政务中心工作汇报(每年2次以上)。

(十)研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部门(单位)上报的重要请示或重要报告。

(十一)研究和决定县人民政府对镇(街道)及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科级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政纪处分等有关事宜。

(十二)讨论须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批评的重要事项。

(十三)讨论需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各班子成员及党组成员对集体决策事项要充分表达意见,凡重大事项必须以县人民政府党组行文报县委常委会审定。

凡属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事范围的事项,原则上由县长或副县长提出,由县长审定。县人民政府部门以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的议题,须按程序审查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各部门和单位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其附件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逾期提交的议题列入下次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问题和事项,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

拟提交议题的部门须先将议题材料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审,涉及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议题,必须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方可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预备议题。

(一)可由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的,或可由分管副县长独立协调处理的;

(二)县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县人民政府部门与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之间有争议,会前未经协调一致的,应由分管副县长召开专题会议协调或研究而未召开专题会议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审定,会前未向县人民政府县长专题汇报或未经主持人许可的;

(四)情况不清、意见不明、资料不全、准备不充分的。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排出预备议题,由常务会主持人审定后,正式列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再追加,不再调整议题顺序,非紧急事项不临时改动。分管副县长不能参加会议的,一般不研究其提出的议题。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县长碰头会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主持,一般在县人民政府常务会后第二个星期召开,每半月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二)通报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临时研究重大问题;

(四)其他。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有关副县长,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县长或主持工作的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临时讨论紧急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通过需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召集,或县长、副县长委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召集,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涉及两位以上副县长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协调县人民政府部门之间、县人民政府部门与镇(街道)之间、镇(街道)之间有意见分歧的专项问题;

(二)讨论通过需要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专项问题;

(三)协调落实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议定事项。

四十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会议主持人签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会议纪要须经授权领导审定后印发。

四十一  政府系统会议实行审批制,坚持减少数量、严格控制规模的原则,尽量整合会议内容。应由部门召开的会议,不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确需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应当提前10天上报会议方案,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长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涉及多个部门和镇(街道)参加的,会前须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会议要本着解决问题的原则,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四十 严肃会议纪律,会议实行签到制。与会人员须按时参加会议,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可指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会议,并将参会人员的职务、姓名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其表态意见视为该部门意见。

与会人员须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泄漏不宜公开的有关议定事项和讨论情况。会议文件要及时处理、妥善保管。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四十 向县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的规定、《龙里县人民政府和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公文形式与格式细则》和《龙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报送公文精简文件简报有关规定〉的通知》(龙府办发〔2013〕98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县人民政府各类公文的处理、承办工作。原则上,向县人民政府报送的公文日期应与送达时间一致。

第四十 县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  县人民政府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和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的议案,人事任免通知,由县长签发。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审核,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必要时,由常务副县长或县长签发。

第四十 县人民政府报送县委的文件以县人民政府党组的名义行文,由县人民政府党组负责人签发。

第四十 严格公文处理时限。公文自签收之日起,不需征求意见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征求意见的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调查论证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十 加快推进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

五十 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纪律,不得将秘密公文和密码电报带出办公场所,不得在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处理和存放保密文件。

五十一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措施,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以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事项、社会关切的事项、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五十  使用县人民政府印章,应经县长同意;使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章,一般应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同意,重大事项应经副县长或者县长同意。

第十章请示报告和督促检查

第五十 全县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各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和合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州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重大建设项目,重大财政支出,涉及全县范围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措施,重要外事活动以及按组织原则需由县委决定的,应提出意见报请县委审定;县人民政府在处理政府工作事务中,有关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的确定和调整,须经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五十 各部门对于主管业务的重大决策,实施前应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报告稿应先经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讨论或经县长、分管副县长审核。

第五十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县人民政府领导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政务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及其领导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全县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重大动态,事关全局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三)重要的社情民意;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和县的政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建议;

(五)创造性开展工作的特色做法和成功经验;

(六)国家、省及州直各部门重点工作、重大情况的分析预测和政策建议

(七)县委、县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点题政务信息;

(八)外地可供借鉴的工作新思路和新举措;

(九)国家、省及州直各部门的检查组,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复议决定,审计和监察部门有关监督文书和司法建议要求整改事项的整改情况;

(十)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要求报送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十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下列事项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必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一)制定和出台全县性的政策和改革措施;

(二)各类专项经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安排使用;

(三)国有资产处置和用国有资产提供担保;

(四)向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的重大项目和重大事项;

(五)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问题;

(六)涉及中央、省、州到我县调研、检查等重大事项。

第五十  不多头请示、报告,不越级行文。有关重大事项须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的,按照县人民政府领导分工,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

第五十  凡向县人民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的,请示、报告工作的部门领导班子应集体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后方可报告县人民政府。报告须有处置意见、建议或解决问题的办法。

第五十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分别按季度、半年和全年书面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适时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对外发布重要信息,须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核并经县长同意方可发布,其中涉及的主要经济数据,须经统计部门核准。

六十 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领导对事关全局的重要工作要亲自组织督查,以督查抓工作,以督查促落实。

六十一 对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县长、副县长重要批示件,各部门要明确相关负责人负责落实,办理完毕后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办理情况,办理过程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六十 加强工作督查,定期印发督查通报。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时完成承办任务,及时反馈办理结果。收到省、州领导和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的批示件,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立即送呈有关领导阅批,按照分工转有关部门办理或直接组织办理,除另有时限要求和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在3天内办结,并回复办理结果。如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理的,要将办理情况书面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十一章 工作纪律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县委的各项决策和指示,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六十四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在县人民政府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县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县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实行国家公职人员正常休假制度。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出差(出访)、学习、休假,应事前请示县长并报经县委同意,同时告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县人民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学习、休假,应事前征得分管副县长同意后再向县长请假,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县委告假。部门副职出差、休假须向分管副县长请假。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出差县外或休假,应事前报告县长,并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向县委告假。

第六十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二章  廉政和作风建设

第六十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努力营造心齐气顺、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六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坚决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对职权范围内应该解决的事项,应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对违规办事、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七十条  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规范公务接待,严肃整治公款大吃大喝和公款旅游行为,严格控制政府机关办公楼、接待场所等楼堂馆所建设,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七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带头遵守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有关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格要求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全面落实主体责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州委九项规定、县委七项规定和密切联系群众若干规定,经常听取分管部门关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汇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政府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加强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知识的学习,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丰富新经验,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提高领导能力和水平。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创新型、发展型、服务型机关。

第七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要坚持民生至上,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基层负担,不搞边界迎送。调研活动的新闻报道要突出主题,简明扼要,具有针对性和指导性。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重点制定每年的调研计划,认真抓好调研工作的落实。

七十四  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活动外,原则上县人民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镇(街道)、各部门举办的庆典、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活动,不参加各类商业性会议和活动,不以个人名义为上述各类活动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名。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接待来宾,一律由部门接待。确需县人民政府领导会见、会谈的,应提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审批。确须邀请县人民政府领导参加活动的,应提前3个工作日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七十 对县人民政府领导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掌握,一般性的会议、活动、会见,原则上不报道。

第十责任追究

第七十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切实加强作风效能建设,提高政府(办事处)的公信度和执行力。坚决贯彻省州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学习,切实提高执行能力和水平。

第七十  各镇(街道)、各部门负责人在执行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予以责任追究:

(一)对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未自觉履行相关职责,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办理,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

(二)对县人民政府部署的重大工作任务,思路不清、措施不力、工作拖拉,不能按期完成的;

(三)工作中相互扯皮、推诿,经协调明确责任后仍然不执行或推诿执行,影响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

(四)对县重点建设项目推进不力,造成工程受阻和影响项目进度,或因工作失误、衔接不力影响工程质量、资金争取、社会稳定等工作的;

(五)对县人民政府领导批示批办件落实不力,贻误工作,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的;

(六)对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应实行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  执行不力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口头批评、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书面检查、大会检讨、公开道歉;

(二)诫勉谈话、停职离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

(三)按有关规定责令辞职和给予降职、免职处理;

(四)对县人民政府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席的,由县督查督办局通报批评,并纳入年终考核。

对一般性工作失误,通过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督促责任人整改;对执行不力导致工作出现较大失误的,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规定,要求责任人在全县性的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造成严重失误、影响全局或整体工作的,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并作停职离岗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组织处理。一年内被两次诫勉谈话的,视情形对责任人作责令辞职、降职和免职等决定。

上述责任追究方式,视责任人的过错情节和后果予以单处或并处。

八十 对执行不力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视情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

第八十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适用本规则。

第八十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则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2013年6月21日《龙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里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龙府发〔2013〕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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