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贵龙大道限高设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5日
龙里县贵龙大道限高设施管理办法
(2016年12月1日在贵州省龙里经济开发区第十次党工委会上同意由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拟定本规定)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障条例》等规定,为加强贵龙大道限高设施的管理,保障限高设施的完好,确保限高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营,发挥其使用功能,维护贵龙大道交通安全,促进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结合本县实际,拟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通行贵龙大道的任何车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限高设施,是指位于贵龙大道起点龙山中学旁及白岩坡隧道进口处的限高设施(钢架结构)及其他(已建或新增的)限高设施,包括限高杆、限高标志、广告设施、立柱等:
(一)限高杆限高3.5米,禁止大型货车或超高车辆通行(或其他);
(二)限高标志为限高杆上警示标志(或其他);
(三)广告设施包括三面翻广告位、三面翻相关设备、亮化设备等(或其他);
(四)立柱包括位于中央分隔带及人行道范围内的限高设施立柱(或其他)。
第四条 通行贵龙大道的车辆,应符合限高3.5米以下,通行的大型车辆应按要求靠右行驶,限制大型货车通行(除经特许的大型货车外),避免对限高设施造成损坏,确保交通安全。
第五条 通行贵龙大道的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高3.5米以上,确需在贵龙大道上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龙里县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六条 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对通行的各类车辆进行管理,对如因项目需要仅能通行贵龙大道的大型货车,由项目单位报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审批办理临时通行证(不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或施工车辆运输线路证(土石方运输),并签订安全协议,具体工作及申办流程如下:
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对确需办理临时通行的车辆审核办理临时通行证或运输线路证,并签订安全协议。
(一)项目单位申请函至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对项目真实性及通行线路初审;
(二)提供需临时通行的车辆信息,包括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通行线路安排、临时通行车辆台账(含管理人员联系电话);
(三)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委会审核后转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备案,审核办理临时通行证(不造成路面污染的车辆)或施工车辆运输线路证(土石方运输),并签订安全协议。
第七条 由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对贵龙大道限高设施进行管理维护(包含三面翻广告位),确保正常、安全运营。
第八条 对违反规定通行贵龙大道的大型车辆未造成限高设施损坏的,由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并引导通行。
第九条 对违反规定通行贵龙大道的大型车辆造成限高设施损坏的,由龙里县公安部门牵头,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配合进行查处,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主动联系并投案自首的肇事车辆或人员,对未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或其他市政设施损坏的,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或其他市政设施损坏的,由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次交通事故责任,由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造成的其他设施损坏责任;并要求肇事车辆或人员对接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赔付和检测修复;
(二)肇事逃逸后经龙里县公安部门调取监控或其他侦查手段依法抓获的车辆或人员,由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对未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或其他市政设施损坏的,按恶意破坏市政公共设施和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论处;对造成二次交通事故或其他市政设施损坏的,由龙里县公安部门依法查处二次交通事故责任,由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造成的其他设施损坏责任;并要求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对接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进行赔付和检测修复。
第十条 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龙里县公安部门、龙里县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单位)在履行贵龙大道限高设施管理职责中,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第十一条 发生损坏限高设施后逃逸案件,由龙里县公安部门牵头立案后30日内办理完结,由贵州快递物流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先行修复,确保限高设施正常、安全运营;如果30日内无法追查到逃逸的肇事车辆或人员,则由龙里县公安部门出具结案报告后分送管理部门;如果30日内追查到逃逸的肇事车辆或人员,参照第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龙里县公安部门、龙里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后要求改正,以示警告。
第十三条 各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限高设施管理过程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一经发现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单位和个人应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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