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7日
龙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积极性,鼓励各金融机构改善金融服务,加大信贷投入,推进金融创新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县域内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含省国开行)。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以“量化考核的原则”。
(三)重点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建设的信贷支持及金融服务工作情况。
(四)考核以季度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以季度考核平均值为依据。
三、考核内容
(一) 考核指标体系说明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定量考核。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单项考核,其重点是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贡献度指标。
1.综合指标考核占比为30%。该指标下设二项分指标:
新增存贷比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存款向贷款(县域净投放)转化的比率。以上一季度存贷比为基数,存贷比增长率达到10%,记2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若增长率不足10%,按比例计分,总分不超过50分。
贷款辖区占比指标: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辖区贷款占比。以上一季度贷款余额在辖区贷款占比为基数,贷款余额占比增长率达到10%,记20分,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加2分,若增长率不足10%,按比例计分,总分不超过50分。
2.单项指标考核占比70%。该指标下设三项分指标:
支持政府类项目贷款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政府类项目贷款情况。对季度内向县政府平台公司或县政府工作部门以及镇(街道)发放的新增贷款达10,000万元的,记30分,超过10,000万元部分每增加5,000万元,加2分,若不足10,000万元,按比例计分,总分不超过60分。
支持企业贷款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类贷款情况,季度信贷投放累计达1,000万元的,计10分,每累计增加信贷投放500万元的,加1分,若不足1,000万元,按比例计分,总分不超过30分。
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指标:主要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县内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情况。季度内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投放累计达1,000万元的,计5分,每累计增加信贷投放500万元的,加1分,若不足1,000万元,按比例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
(二)考核方法
1.各被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上季度考核指标表按时填报,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报送县人行龙里县支行和县金融办。
2.由县金融办会同人行龙里县支行、龙里银监办等部门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数据进行审核。
3.根据审核后的数据,按照各项考核指标所占分值和权重,分别计算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最后季度考核得分,年度考核得分为各季度考核平均分值。
4.鉴于农发行和国开行属于政策性银行,不针对县内个人和企业发放贷款。则省国开行和县农发行的单项考核指标总得分以支持政府类项目贷款实际得分为准(不乘以权重指标)。
四、考核机构及程序
(一)为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支持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工作的领导,成立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县领导担任,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行龙里县支行、龙里银监办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在县金融办,具体负责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效信贷投放的统计、审核、考核等工作。
(二)考核工作程序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金融办、人行龙里县支行、龙里银监办等部门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本年度有效信贷投放结果进行认真核实后,提出初评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再报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五、表彰与考核运用
(一)对当年经考核认定为工作成绩突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部门,由县委、县政府授予“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二)实行财政性存款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挂钩制度。调整财政性专项资金存款时间为一年一次(首次调整以当年前三季度的考核结果为依据;以后年度专户调整以一个完整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季度考核中排名前一、二、三名的可以优先考虑财政专户资金调整或开设财政性存款新增专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连续两个季度考核中名次为最后的(备注:指有财政性存款专户的县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考核名次),将调消财政性存款专户。
(三)对当年发生重大金融案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依据有关规定通报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严肃处理。
(四)对在考核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查实,将在全县予以通报。
(五)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六)从此办法下发之日起,之前制定的对龙里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相关考核一律废止。
(七)本办法由县金融办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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