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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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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龙里县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创建和谐劳动用工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提前研判、及时化解,有效妥善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教育、农工、安监等领域,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已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行业,重点工程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新农村建设项目为重点,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确保到2020年,形成制度完备、机制健全、责任落实、监管有力的治理格局,使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得到根本遏制,努力实现我县农民工工资零拖欠,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群体性事件和越级上访事件。

二、全面规范工资支付主体行为

(一)明确工资支付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严格督促企业依法将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严禁将工资发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牵头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企业)

(二)严格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负责督促各类企业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明确约定工资支付日期与方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建立动态职工花名册并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施工企业要与农民工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同时对农民工的身份信息、技能工种、劳动考勤、工资结算等信息做好记录保存备查,逐步实现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各项目部要严格配备劳资专管员,专门负责所在工程项目的实名制管理、工资发放书面记录等管理工作。确保2017年年底全面实现实名制管理(牵头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建设单位、企业)

三、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需将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纳入合同条款,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分解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进行监管,施工单位不得一次性列支并挪作他用,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应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包工包料工资占比不低于30%,单包工工资占比为70%左右)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于按月支付工人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进场施工前,与建设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签订工资委托发放三方协议,办理农民工工资个人账户。住建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出具该工程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相关手续,否则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县劳动监察部门和建设单位应督促在建工程总承包企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否则不予划拨工程款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按月发放报告制度,不报或虚报的将此类情况统计纳入企业诚信体系(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企业)

(二)严格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全面推广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按月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并逐步向其他领域推行,确保2018年年底前银行代发工资全实现。各类企业要加强对接委托银行代发工资事宜,将每月通过审核的工资数据报表报至银行委托银行代发。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分包企业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表,工资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交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账户(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企业)

(三)完善工资保障金制度。认真贯彻《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151号),实行差异化预存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因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建设单位按照工程造价的5%存储保障金。施工企业符合《关于印发〈贵州省工程建设领域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2016〕464号)文件中免予存储条件的,可以按相关规定申请免予存储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作为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项目一律不允许办理施工许可证(牵头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四)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县财政部门将应急周转金300万元纳入财政预算,专项列支,作为处理突发性的欠薪案件专项资金。针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或企业欠薪逃逸的,以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返乡问题。同时,要完善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明确使用条件和标准、规范动用程序,动用的应急周转金要依法予以追偿或核销。根据应急周转金使用情况,及时注入补充资金,确保应急处置需要(牵头责任部门:县财政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

四、推进企业工资支付诚信体系建设

(一)建立工资支付台账归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继续按照“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则”的原则对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进行排查和综合分析研判,对发生过拖欠工资以及经营困难的企业要实行重点监控,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分台账,并按时上报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及时汇总形成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总台账。针对排查出来存在欠薪问题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包保责任,明确具体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制定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及时化解(牵头部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建立工资支付诚信评价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作为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积极依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台账归集机制,定期汇总和更新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定期报送县人社部门。县人社部门加强与州人社部门对接,将汇总和更新后的企业拖欠工资等信用信息报送州人社部门。最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汇总审核后将其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等行业主管部门信用系统,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协同(牵头部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完善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机制。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4〕46号)要求,加强对企业、个人失信行为的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个人或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有相关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工程发包、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对经县人社、住建部门核实存在拖欠民工工资情况的,情节严重且不按规定整改的企业要及时上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里县分中心将其列入“黑名单”,黔南州公共交易中心龙里县分中心严格取消其一年内在我县参加招投标活动资格,县外企业严格将其逐出,使失信企业在我县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牵头部门: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里县分中心;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五、强化督查,完善考核机制

(一)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督促所管工程项目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的工资保证金制度,加强检查,重点强化对施工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和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结算、支付情况等方面的检查,建立检查记录、档案备案制度,对可能造成拖欠工资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牵头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

(二)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考核机制,将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纳入镇(街道)、部门(单位)年度任务目标考核,按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以及“谁发包、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街道)、部门管辖范围内出现一次5人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群访性事件或到县级政府及以上部门上访,不牵头参与处置管辖范围内群体性讨薪事件,实行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各镇(街道)、部门(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前及时上报《龙里县XX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本月排查化解稳控工作进度表》及《龙里县XX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项目排查化解稳控情况表》等资料。因责任落实不到位、漏报或者未按时上报资料的,提请县委、县政府或县督查督办局进行通报问责问效。建立定期督查制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地方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督查,督查相关包保单位开展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的具体情况,若因包保单位排查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因讨薪导致的堵路、堵工或其他群访性事件的发生,将严格对包保单位进行问责(牵头部门:县督查督办局;责任部门:县人社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六、依法严惩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一)继续强化司法联动部门机制。一是完善各职能部门执法体系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加大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及裹挟农民工以讨要工资名义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1+5+N”衔接机制,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及时召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对案件的办理提出良好建议,保证案件合法、有序、快速办理。二是全面提升欠薪案件的办案质量,规范和提升在接待、受理、审查、指派、承办等各环节的服务行为和服务水平,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三是县人社局加强与公、检、法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工作,推动完善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和人民法院及时财产保全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加大对恶意欠薪和裹挟农民工工资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提高威慑力(牵头部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司法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县人社局加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各行业主管部门开设农民工举报投诉热线电话,有条件的成立举报投诉窗口。在建设工程领域,工程项目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各项目部树立《龙里县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主管单位、发包单位、建设单位、劳务公司、维权方法、维权电话以及项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让农民工维权做到心中有数。住建部门要加强建设领域市场监管,加大对工程项目违法分包、转包的打击力度,对可能发生拖欠工资问题的项目各包保责任单位要做到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化解矛盾,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牵头部门:县人社局;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七、加强领导组织

一)加强领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及其他相关单位为成员的龙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县范围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街道)具体负责欠薪问题化解及稳控的工作机制。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公布我县恶意欠薪典型违法案件,引导企业经营管理者增强依法用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法律意识,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对重点行业企业,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送法上门宣讲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等现代传媒手段,不断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效果,营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良好舆论氛围。

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狠抓工作落实,牵头单位要做好总体协调工作,具体责任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狠抓落实,确保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取得实效。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龙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龙里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名单

 

  长:林  刚(县政府党组成员)

副组长:尹光国(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宋跃东(县人社局局长)

  员:刘玉红(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洋(县督查督办局常务副局长)

        罗兴晟(县群工中心副主任)

 华(县法院副院长) 

罗天明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副书记

秦秋云(县交通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郑成明(县住建局常务副局长)

彭盛刚(县水务局常务副局长)

杨继生(县卫计局常务副局长)

潘海江(县发改局副局长)

何德发(县教育局副局长)

王贵生(县工信局副局长)

 琦(县公安局副局长)

 松(县财政局副局长)

梁嘉锡(县国土局副局长)

王云海(县移民局副局长)

罗丽娜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里县分中心副主任)

扶明军(县房管局副局长)

彭静菡(贵州快递物流园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光(县总工会党组书记、副主席)

蒋玉龙(龙里经开区管委会产业规划建设局局长)

陈辉慧(县市场监管局规行办主任)

郑厚忠(县普法依法治县办公室主任)

周平武(贵州腾龙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杨廷军(贵州贵龙集团公司工程部经理)

 岚(县铁建办副主任)

杨贵平(人行龙里县支行行长)

王谊祥(冠山街道政法委书记提名人选)

 娟(龙山镇副镇长)

厉中鑫(谷脚镇政法委书记)

李明先(醒狮镇镇党委副书记提名人选

 军(洗马镇政法委书记)

陈庆海(湾滩河镇武装部部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人社局,宋跃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不刻制印章,工作需要时由县人社局代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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