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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龙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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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龙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10月25日

 

2016年龙里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

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州对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抓好我县2016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结合龙里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2016年全国医改工作电视电话会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全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大会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进一步突出改革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着力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强化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为实施“十三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布好局、起好步,切实推进健康贵州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1.巩固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按照省、州对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及年初制度的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路线图,进一步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

2.落实政府责任。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编制龙里县“十三五”卫生计生事业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政府对公立医院投入责任。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3.健全科学补偿机制。巩固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的改革成果。健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增加政府补助、改革支付方式以及医院加强核算、节约运行成本等多方共担的补偿机制。落实国家有关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政策,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逐步理顺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间和医疗服务项目的比价关系。按照“腾空间、调结构、保衔接”的步骤理顺医疗服务价格:通过集中采购、医保控费、规范诊疗行为等降低药品、器械、耗材等费用,严格控制不合理检查检验费用,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腾出空间;分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不能仅针对取消药品加成部分调整价格,调整的部分按规定纳入医支付范围;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4.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公立医院综合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引入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推动落实公立医院人事管理、内部分配、运营管理等自主权。推动实现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立院长培训认证、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和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财务预算管理,对县级公立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推动县级公立医院落实总会计师制度。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县财政局。

5.深化编制人事制度改革。在地方现有编制总量内,合理核定开展综合改革的公立医院编制总量。创新编制管理方式,完善编制备案管理办法,逐步实行编制备案制。在条件成熟的地方探索开展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改革试点。在岗位设置、收入分配、职称评定、管理使用等方面,对编制内外人员待遇统筹考虑。按照国家规定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聘用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公开招聘制度。对医院紧缺、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由医院采取考察的方式予以招聘,结果公开。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编委办、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6.加快建立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薪酬制度。探索制订公立医院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办法,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着力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提高医务人员收入待遇,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严禁给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医院的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业务收入挂钩。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7.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制定出台《龙里县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实施方案》,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和增长幅度以及不同类别医院的功能定位等,分类确定控费要求并进行动态调整。设定全县医疗费用增长控制目标,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并量化区域医疗费用增长幅度。加强督促检查,定期对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通报。对辅助性、营养性等高价药品不合理使用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初步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势头。

完成时限:2016年8月底前出台方案,并持续推进该项工作。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9.大力改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等工作,鼓励实施预约诊疗,提升医疗服务水平,改善就医感受,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大力实施健康扶贫工程,保障贫困人口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调解机制,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二)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1.提升基层服务能力。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医院能力建设,年内实现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全覆盖;围绕县外转出率较高的病种,加强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县级医院疾病诊疗能力。按照《贵州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鼓励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促进医疗资源向基层和农村流动。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制度,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绩效考核,采取有效措施,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又防止出现新的逐利行为。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2.扩大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到2016年底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率达15%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30%以上。明确签约服务内涵和标准,规范签约服务收费,完善签约服务激励约束机制,签约服务费用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3.完善配套政策。探索建立医疗联合体、对口支援在内的多种分工协作模式,完善推进和规范县域内医疗联合体建设的政策措施。完善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保差异化支付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差距,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对医疗机构落实功能定位、患者合理选择就医机构形成有效的激励引导。按照国家新修订疾病的临床路径,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提高管理质量,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

(三)巩固完善全民医保体系

1.推进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保障水平调整机制。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政府补助标准提高到420元,人均个人缴费相应增加。新增筹资主要用于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并加大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持力度。城乡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5%左右。结合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全面推进付费总额控制。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稳定可持续的筹资和报销比例调整机制。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2.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深化大病保险全覆盖,让更多大病患者减轻负担。完善大病保险政策,对城乡贫困人口实行倾斜性支付政策,进一步扩大受益面,提高受益水平。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负担。规范大病保险经办业务,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落实承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疗救助。推动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有效衔接的政策。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指导地方规范开展工作。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措施。鼓励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

3.加快推进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推广成功经验,系统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按床日付费、总额预付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支付方式改革。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支持开展日间手术等。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四)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

1.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落实好基本药物配送、配备使用等方面工作。继续开展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工作,巩固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行为。加强基本药物临床应用和处方集培训。继续加强对基本药物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向社会发布药品安全性信息。开展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等多种形式的监督检查,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增加艾滋病等特殊药物免费供给。推进保障老年人基本用药工作。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2.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继续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实行分类采购,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积极鼓励推行“两票制”(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上公开交易等。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3.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强化药品价格行为监管,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依法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药品市场价格秩序。采取多种形式推进医药分开,禁止医院限制处方外流,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院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计局。

4.构建药品生产流通新秩序。严格药品经营企业准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厉打击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遏制药品、医疗器械与耗材采购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试行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鼓励连锁药店发展。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卫计局。

(五)建立健全综合监管体系

1.健全医药卫生监管机制。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开展经常性督导检查。加强医疗质量监管,强化医疗服务收费和价格监督检查。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政府法制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

2.建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用等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卫生行业监管,将县域内所有医疗机构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统一监管。

完成时限:2016年10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3.加大医疗卫生行业监督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动医药卫生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执业。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

(六)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继续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卫生人才培养。完善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就业、履约管理等相关政策,选派人员参加省、州组织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县级儿科医师转岗培训、院前急救骨干医师培训、县级综合医院骨干医师培训等。实现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执业医师全覆盖、农村中小学校校医全覆盖。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编委办。

(七)稳固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制度

1.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元,按要求完成县级配套资金。优化现有服务项目,扩大服务覆盖面。

完成时限:2016年9月底前完成。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计局。

2.健全分工协作机制,落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管理与指导。加强项目绩效考核,完善考核方式,强化县区级考核,实行考核结果与经费拨付挂钩。加强项目进展监测评价工作,完善项目资金管理和支付方式,按照服务数量和质量拨付资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督查评估。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财政局。

3.加强健康促进工作。继续实施妇幼健康行动计划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一步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继续实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启动实施流动人口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供从婚检、孕前检查到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等覆盖生育全过程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八)推进卫生信息化建设

1.推进县级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加快实施与省、州信息平台的联网。加快建设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管理、综合管理等业务应用信息系统并实现互联互通。推动实现电子健康档案和电子病历的连续记录以及不同级别、不同类别医疗机构间的信息授权使用。推进医疗卫生服务监督信息系统建设。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2.深入推进居民健康卡发行使用工作,整合健康管理及医疗信息资源,推动预约诊疗、线上支付、在线随访以及检查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等服务,积极发展远程医疗、疾病管理、药事服务等业务应用,实现县、镇(街道)两级公立医院远程医疗全覆盖。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九)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

1.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大力促进社会办医。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卫计局。

2.稳步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放宽条件、简化程序,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发挥“鲶鱼效应”,搞活用人机制。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进形成分级诊疗格局。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明确人事(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应当支持医师多点执业并完善内部管理。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

3.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国发〔2016〕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积极发展中医药、民族医药事业,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人社局、县发改局。

4.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以及老年康复、老年护理等专业医疗机构。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

完成时限:2016年12月31日前。

责任单位:县卫计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医改组织领导体制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医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医疗、医保、医药统一的“三医”联动管理体制。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县医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紧扣改革目标,细化工作方案,强化政策落实,明确责任,制定时间表,推进改革政策和任务落实。

(二)强化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医改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力度,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合理预期和就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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