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龙里县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使用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款是指中央下拨的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款和省、州下拨的自然灾害救助款,县财政预算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款及救灾捐赠款;救灾物资是指使用救灾款购置的救灾粮、救济衣被、救灾帐篷等物资以及各类救灾捐赠物资。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范围
第三条 使用原则
(一)专项使用原则。坚持专款专物专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私分;不得将救灾物资折款发放。
(二)重点使用原则。救灾款物重点发放使用于重灾区、连灾区的重灾民,特别要保障灾后无自救能力的特重灾民、特困户、五保户、残疾人、困难优抚对象和困难计划生育家庭等。
(三)合理分配原则。救灾款物的分配以保障灾民基本生活为前提,以受灾面积、绝收面积、倒损房屋间数、成灾人口、转移安置人数、缺粮需救济人数,以及救灾资金补助额度等相关因素为依据,合理分配救灾款物。
第四条 救灾款物的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等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倒房恢复重建、损房修缮补助。
(四)加工及储运救灾物资。
第五条 救灾款不得平均分配、优亲厚友,不得实行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设置和发放救灾扶贫周转金,不得用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不得用于行政支出。
第三章 救灾款物的管理
第六条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配、使用救灾款(物),要严格执行公开公示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根据县级下拨或直接接收的捐赠款等救灾资金,在核实灾情后,由社会事业办提出分配方案,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研究审定,通过文件下达执行。
由灾民申请或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提名分配救灾款的经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示之日起2日内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民组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实批准。
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发放使用情况必须在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和村(社区)委员会的所在地张榜公示,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数额公开、对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审核发放救灾款物。
(一)恢复重建补助款等明确发放对象的救灾款,由救助对象(户主)本人领取。救助对象(户主)凭身份证到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办理相关手续,在各镇(街道)财政分局领取,或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安排,专人负责,直接送发到户并予核销,或由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统一上报救灾款救助台账,专人负责直接审核上报县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并予核销。
(二) 救灾款(物)代办人员(受委托人),必须持有救助对象(户主)的委托书及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并经委托人所在村(社区)、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救灾款物。救灾款物代办人员(受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直接送发到户签领核销。
第八条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设立民政资金专户,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下拨的救灾款和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救灾名义直接接受的捐赠款均要纳入民政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封闭运行。凡不符合救灾款使用原则和范围的,财会人员有权拒绝支付和核销。
各镇(街道)财政分局要对应民政资金专户,对救灾款等民政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并按照县民政局、县财政局下达文件规定的用途、项目设置明细账户分类核算,做到准确、完整、及时。
第九条 县民政局、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要加强救灾款核销等日常管理。核销经办人、审核人、审批人手续要齐全,款项内容、核销时间等要素要齐备;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在县级分配文件下达后20日内向县民政局备案核销;县民政局要强化核销审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条 对于集中重建点等投资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必须由各镇(街道)统一组织施工的,要执行“五制”,即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制、竣工验收制。落实项目管理单位及负责人,邀请灾民代表、村委会成员参与监督管理,把好资金关、材料关、资质关、验收关。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各镇(街道)接收、分发救灾物资,要建立出入库制度,专人负责,专库管理,严格审批,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可重复使用的救灾物资使用完毕后,县民政局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救灾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各镇(街道)在接到拨款后,应于10日内将救灾款发放到灾民并于30日内将有关分配使用情况上报县民政、财政部门。
各镇(街道)社会事业办、财政分局应于季后10日内填制《救灾款收支、结余情况季度统计表》,报县民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各镇(街道)要根据省、州、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对救灾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救灾款物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申请、审批、发放、核算、核销、报告等操作流程,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救灾款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每年由县监察、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开展救灾资金重点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在发放、使用救灾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救灾款物下拨或者发放不及时,影响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虚报、谎报、瞒报、截留、拖欠、克扣救灾款物的。
(三)冒领、贪污、挪用救灾款物的。
(四)因管理不善致使自然灾害救助款物遗失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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