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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卫计系统人才招聘引进、培养、职称评聘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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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龙里县卫计系统人才招聘引进、培养、职称评聘办法(暂行)》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6月16日

 

龙里县卫计系统人才招聘引进、培养、

职称评聘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省、州关于事业单位人才引进及招聘的相关规定及《黔南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519号)文件精神,为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卫计系统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人才招聘、引进

 

    第三条 根据各医疗机构人员情况,每年拟定引进、招聘计划,分梯次解决人员不足问题。对于硕士研究生及副高以上职称人员,采取绿色通道,可不受名额限制,条件成熟一个引进一个。

    第四条 着力吸收适用性人才。

    (一)针对麻醉、检验、影像、五官等急需人才或已在医疗机构工作聘用五年以上(35岁以下,中级职称的可放宽至40岁),大专以上学历、专业技术过硬、持有执业资格的医技人员,并同意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由人社部门组织考试,予以入编聘用。

    (二)对医学学科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在乡镇卫生院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经乡镇卫生院考核合格,继续签订在乡镇卫生院服务5年以上的协议,经县卫计局审核后,报县人事编制部门批准,可直接进入乡镇卫生院正式编制。

   (三)根据医疗机构所需医技人员情况,每年拿出一定名额针对有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招聘。

    第五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聘补机制。实行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和经评审认定的名老中医师退休后返聘财政补贴机制,充分尊重他们自主选择的意愿,凡返聘到医院的高层次人才(副高以上职称),返聘金由医院与返聘人员协商确定,报县卫计局和县财政局备案,所需经费由所在医院承担80%,县财政承担20%

 

第三章 人才培养、激励机制

 

    第六条 建立在职人员职级晋升奖惩机制,大力鼓励技术型人才晋升。在县级公立医院工作1年内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执业药师、大型医疗设备执业资格及其他相应岗位执业资格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2年内考取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对3年之后未考取相关执业资格的人员,采取逆向调动的方式,调到乡镇卫生院工作,到乡镇3年后仍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直接予以解聘。对取得中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取得副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取得正高级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在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人员在相应年限内取得上述执业资格及职称的,给予同等奖励,6年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直接予以解聘。以上所需经费由医院自行解决。

    第七条 着力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医院每年选拔5名以上,35岁以下的业务骨干有针对性的作为各类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送往三级甲等医院进行一年以上的培训进修,培训完成后,对能够开拓新业务的骨干人才给予享受科主任的待遇。

    第八条 鼓励各卫计机构与高等院校合作,在职培养卫计专业技术人才。凡在本县卫计系统从事专业技术的在职人员在岗工作满1年以上,报考并攻读本专业本科学历,在取得毕业证后,可向本级财政和所在单位申请2000元学费补助。取得本专业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的卫计专业技术人员按照《龙里县关于引进、培养、使用和激励人才的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从医院50%的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10%-15%作为人才培养和培训经费。确保医院每年选送到三甲医院进行短期(半年以下)培训人次不低于在职职工的30%;定期完成院内业务学习培训,培训覆盖率达100%人员。

    第十条 对高层次人才的奖励措施。为吸引高职称、高学历专业技术人才到医院工作,引进下列两类人员到县级公立医院工作时,凡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优先提供保障性住房,实际服务年限达到5年以上的,可将保障性住房奖励给个人,同时享受专项生活补贴:1.对到医院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博士研究生,并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2.对到医院工作的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医学类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由县财政承担。对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学类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或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临床医生,每人每月发放500元生活补贴。现已在县级或乡镇工作岗工作并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人员从2016年起享受同等待遇。专项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主要由县财政承担。以上涉及奖励副高职称的人员是指不含基层认定取得副高职称人员。

 

第四章 职称评定

    第十一条 根据省、州人社部门职称政策相关规定,对于我县除冠山街道办事处8个社区以外基层卫计机构取得中、高级职称的卫技人员,分情况进行聘任,其中对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中级及以下职称人员,或者通过社会化评审考评结合取得副高级职称人员,继续实行即评即聘政策;对通过基层认定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卫计局在规定的基层卫技人员总数7%的比例范围内分年限实行考核聘任。对冠山街道办事处所属8个社区以内卫计机构及县直卫计事业单位中取得中、高级职称人员,仍然实行结构比例控制,根据空岗情况进行考核聘任(实施法人治理结构的单位按有关法人治理结构的实施方案执行)。今后如出台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组织人事部门及卫计部门要严格执行人才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把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人才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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