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2016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奖励扶持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5月6日
龙里县2016年度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奖励扶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产业,推动传统企业转型升级,提升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水平,引导企业降低成本、优化资源、提升综合竞争实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龙里县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指利用互联网及移动终端实现业务,通过信息网络以电子数据信息流通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重点是县域内从事生产、销售本县农特产品、工业产品、旅游产品的企业、网店等。
第三条 奖励扶持资金从电子商务发展县级配套资金中解决。
第二章 奖 励
第四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个人申报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标产品(三品一标),对“三品一标”产品开发成网货且单品线上年销售额在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
第五条 鼓励本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营销产品、推荐县域旅游,开发本地县域手机APP服务终端和电商平台,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含电脑客户端,手机APP等移动终端)销售本地农产品、民俗产品、民族工艺品、旅游产品和推荐旅游等,年度上行销售收入首次突破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2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外地网货入驻龙里。外地网货在龙里注册加工和发货的,年网络交易额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2.5万元、5万元、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鼓励创新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包装设计创意以及设计创意新颖、具有独创性及地域品牌形象的创意,获得省级以上部门奖项的,给予团队集体奖2万元;获得州级部门奖项的,给予团队集体奖1万元;获得县级及本行业协会等部门奖项的,给予团队集体奖0.5万元。
第八条 对被国家、省、州授予“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的经营主体,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奖励。
第九条 评选年度“十佳网店”。对在龙里县注册且在电商办备案网店,以线上销售额10万元以上为基数,评选出全县“十佳网店”,分三个等次年终给予奖励。一等奖2名,各奖励1万元;二等奖3名,各奖励0.8万元;三等奖5名,各奖励0.5万元。
第十条 奖励创建电子商务示范村、淘宝村。单个行政村年网络交易额达200万元以上(其中上行产品交易额达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全村电子商务年交易额达1000万元以上,村活跃网店数量达当地家庭户数的10%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电子商务服务企业入驻电商产业园或运营服务中心。对入驻的美工摄影、文案设计、推广策划、数据统计、信用认证、创业服务、技术服务、监测分析、人才培训等为电商发展配套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服务业务覆盖网店或企业20户以上,客户评价满意度达95%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扶 持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电子商务人才。对引进的电子商务高级管理人才、高端运营人才、核心技术人才等,按龙里县现行引进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对积极参加政府部门推荐或组织的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专业展会活动的,参加国外展会一次性补助1万元,国家级展会一次性补助0.5万元,省级展会一次性补助0.1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快递物流园内物流企业实施仓配一体化项目,对仓配一体化项目面积超过4000平方米,吸引电商企业入驻超过50家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场地费用财政一次性补贴10万元。
第十五条 龙里县内物流企业和个人网店,按照向外运输龙里网货件数(即本地上行产品单量)进行补贴,每单补贴网店主0.5元,补贴物流企业0.5元。此项补贴每个网店或企业最高补贴2万元。
第十六条 我县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及个人凡参加政府组织的电商培训,培训经费由政府全额补贴,食宿等费用优先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七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入驻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服务中心,对入驻并为我县电子商务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一年办公场地免费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外地网货入驻龙里,对外地网货提供免费入驻龙里县域电商O2O展示大厅,入驻龙里县域区域公共品牌“云起龙驿”产品体系,进入“云起龙驿”推广销售渠道。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全县电商产业发展。各金融机构要在同等条件下对县内从事电商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优先给予信贷支持,根据金融机构支持电商发展情况按照《龙里县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对在省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电商企业,各金融机构对其单户企业贷款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如企业提供抵质押的,贷款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30%,无抵押物的电商企业贷款利率上浮原则上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的50%;被申报认定为电商微型企业的,县工信局要按照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原则上给予“三个十五万”的优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龙里金诚担保公司要及时发挥并提供金融担保服务作用,对从事电商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原则上优惠30%以上的担保服务费给予其贷款担保支持;县人社局要对符合创业、就业条件的从事电商业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发放小额信贷贴息支持;县财政局根据现行资金渠道每年预算100万元设立“电商信用贷”风险补偿金,利用财政资金杠杆原理,解决县域内电商企业和个人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金融机构2016年对电商企业信贷投放累计达6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增加3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如不足6000万元的按相应比例进行奖励。各金融机构当年对从事电商经营活动的个体信贷投放累计达60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增加5000万元再奖励1万元;如不足6000万元的按相应比例进行奖励。对各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结果将纳入我县对各金融机构年度考核奖励范围内。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镇(街道)负责对本辖区范围电商经营主体梳理和跟踪,加大奖励扶持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经营主体从事电商业务。
第二十四条 奖励扶持对象在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备案,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初审,并商财政、审计及其他相关部门评定和审核,报县电子商务发展领导小组研究后,呈请县政府审批;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我县同一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奖励但由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县级同类扶持政策。当年可同时享受相关政策奖励扶持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二十五条 当年度发生偷税、侵权或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不得享受奖励政策。对因虚开网店、虚假交易、虚假上报获得扶持和奖励的单位、个人,一经查实追回相应奖金,取消相应荣誉称号,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税收贡献大、带动性强、成长性好的重点电子商务及电子商务服务类企业,除享受有关政策外,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予以扶持。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里县电子商务发展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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