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暂行)》已经2016年4月15日召开的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和2016年4月18日召开的中共龙里县十一届委员会第131次常委(扩大)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4月22日
龙里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暂行)
为规范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流程,提高招商引资工作效率,确保项目引进质量,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推进我县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特制定我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招商引资项目是在我县境内投资的各类外来和外商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在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前,均应按照本办法通过评审程序,未经过评审的,不得签订正式投资合同,不得办理项目落户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招商引资项目。
第二条 项目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主要是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局)收集提交的项目评审表及相关资料。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三)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园区发展规划;
(五)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六)是否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资源;
(七)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
(八)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九)是否达到项目落户地需要达到的投资强度和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评审会由分管招商引资工作的县领导组织召开(涉及到各产业分管副县长和部门的,相关分管副县长和部门作为参会人员),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项目规模或数量作临时调整安排。前期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主要是根据我县的产业发展方向对拟投资项目的产业类型、投资实力、效益分析及相关部门的意见进行初步筛查。项目经评审会通过后直接提交县政府常务会或县委、县政府“三个一”项目调度会研究,最终提交县委常委会审定或通报。
第四条 评审项目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项目建议书并填写《龙里县招商引资投资项目评审统计表》。统计表中反映的主要情况是项目评审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者名称、投资者概况(包含背景、实力和税收实绩等)、项目拟选址、产业类型、计划总投资(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内容(包括生产规模)、计划用地面积、建筑容积率、建设期限、主要生产原料及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及流程、预计年产值、预计年创税、企业联系人及电话、各相关部门意见等。
第五条 评审会召开前,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就项目评审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及会议准备工作情况向相关领导汇报,经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发出会议通知。
第六条 评审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提出评审要求及注意事项;
(二)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介绍项目基本情况;
(三)到会领导和部门发表评审意见;
(四)评委会议定评审意见。
第七条 经评审会议讨论确定是否准予项目落地,作为签订投资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
第八条 凡通过评审准予落地的项目,在与县人民政府签订正式投资合同后,各相关部门应按照相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时限办结相关手续,不得拖延或拒绝办理,按照相关规定需要提请上级部门进行专项审查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组织上报对口部门依法组织审查。未评审通过的项目,各部门不得擅自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会议召开前将项目相关材料及时送达相关单位及与会人员。县有关单位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按时派人参加评审会并发表评审意见,对未参加会议或未发表评审意见的,对该项目的评审结果视为同意并由相关部门和人员承担相关责任。会议实行签到制,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指派专人做好会议记录,收集相关资料,起草评审纪要提交至县政府办按程序签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文件与此管理办法有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龙里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表
龙里县招商引资项目审查表 |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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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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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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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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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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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投资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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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用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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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选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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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期限(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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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工艺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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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与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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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年产值(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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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创税(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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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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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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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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