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各有关单位:
《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2月17日
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我县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身份不明确或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患者的医疗急救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5号)和《贵州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4〕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明确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筹资机制和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在全县范围内快速、高效、有序地对需紧急救助但无负担能力、身份不明的患者实施应急医疗救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金筹资机制
(一)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级基金主要包括募集资金、接受省、州拨付应急救助资金。在县卫计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负责基金的汇集、核拨和支付等业务,负责向县内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
(二)基金筹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县人民政府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龙里县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同时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目前龙里医疗应急救助现状,县财政设立10万元基础资金。
三、对象范围
(一)救助对象
在县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基本生活难以维持、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二)基金使用范围
按稳妥起步、逐步完善的原则,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用于支付救助对象的急救医疗费用。
1.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可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给予救助;
2.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
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按规定支付后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支付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四、基金管理
(一)基金管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县卫计局管理,在县卫计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10万元专账,如当年所发生的实际救助金额超出10万,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调剂支付。遵循公开、透明、专业、规范管理原则,县卫计局商县财政局财制定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切实做好基金管理使用,加强疾病应急救助与现行医疗救助政策的衔接,切实履行职责,严格监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杜绝应救不救现象,严厉查处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基金监管
成立由县卫计、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组成的基金监管委员会,每年采取抽查的方式,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支付程序
(一)救助申报。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应急医疗救治后,应对患者有关情况进行初步筛选评判,及时采集填报有关患者身份等信息。每年6月30日前发生的,于当年7月1日-15日申请。每年7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于次年1月1日-15日申请。各医疗机构申报救助费用时,需填报《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
(二)救助审核。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的申报实行联合审核制。联合审核以资料审核为主,对情况特殊的患者救助申请,应通过走访、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必要的现场审核。联合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医疗机构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由县卫计局牵头,会同县公安、人社、民政等部门审核确认,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协助审核。
(三)资金拨付。各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县卫计局将核准的医疗费用及时直接拨付至相关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六、工作职责
(一)县财政局: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基础资金及上年度使用超出基础资金部分的补足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每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均有10万元的基础资金;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运行进行管理;保证符合生育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卫生经费落实到位;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违规行为,商财政部门制定工作流程及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具体支付范围,严格监督各级医疗机构畅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治。
(三)县公安局:协助医疗机构和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身份。
(四)县民政局:负责对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进行身份认定,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落实龙里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主动按规定对符合应急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和工伤保险,做好医保政策与应急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县审计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对救助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七)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专人管理,并及时将资金交入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八)各医疗机构:及时、有效对需紧急救治的患者施救,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诊治。医疗机构应建立疾病应急救助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将收治的应急救助患者情况向相关部门报告,并进行院前公示。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减免无负担能力患者救治费用。
附件: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附 件
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解决我县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保障问题,根据《贵州省卫生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黔卫发〔2014〕13号)、贵州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的通知》(黔财社〔2015〕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依法设立用于我县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账户设在县卫计局,实行集中管理,相关部门分工负责。
第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五条 由县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六条 县级基金主要承担募集资金、向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助医疗费用功能。
第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上级拨款、本级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多渠道筹集。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应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治实际发生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抵扣其所得税。
第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向医疗机构支付应急救助资金。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一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我县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
(一)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经济困难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还可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先由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以及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仍有缺口的,由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
(三)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急救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县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指定一个业务科室协办。
第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五条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设法查明欠费者的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应当及时追讨欠费。对于无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发生的急救费用,医疗机构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支付。
第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和审批、核销流程。
(一)救助申请。医疗机构收治患者,符合救助条件的,填报《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向县卫计局提交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每年6月30日前发生的,于当年7月1日-15日申请。每年7月1日-12月31日发生的,于次年1月1-15日申请。
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
2.《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情况统计表》。
3.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患者身份核查说明。
4.低收入家庭患者需提供县民政局认定并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证明。
5.医疗机构盖章的医疗机构收费票据。
6.医疗费用汇总清单。
7.门诊病人提供病历复印件;住院病人提供长期医嘱以及出院小结的复印件。
8.身份无法查明的患者由县公安局核查后出具核查证明。
9.医疗机构银行账号信息。
(二)审核及审批。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行联合审核制度。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及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每年举行两次联合审核,审核审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申请,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审批意见汇总后连同审批结果,报县财政局申请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支付。
(三)核销。疾病应急救助基金自2016年起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县卫计局在收到联合审核审批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将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认真审核,在公安机关协助下核查欠费者的身份,在民政等有关部门协助下核查欠费者有无负担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责任人、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资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规定支付。经核实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欠费情况,并按季度足额安排救助资金。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向医疗机构支付欠费后,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实患者有负担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医疗机构和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资金退回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九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基金预决算,由县财政局、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终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的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报送县财政局,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基金决算报告和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县财政局。
第二十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县卫计局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基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实行直接支付。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医疗机构的支付申请后向县卫计局提交用款申请,县卫计局审核无误后将应急救助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应医疗机构。
第二十一条 县卫计、财政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县卫计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当地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成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
第二十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其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县级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六条 县卫计局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条件对救助对象进行急救,对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虚报信息套取基金、过度医疗等违法行为。加强基金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及时合理安排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以及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基金财务管理指导。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保管理机构要保障参保患者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 县民政局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共同做好对患者有无负担能力的鉴别确定工作;进一步完善现行医疗救助制度,将救助关口前移,加强与医疗机构的衔接,主动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患者进行救助。
第三十条 县公安局要积极协助基金管理机构核查患者的身份。
第三十一条 县红十字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专人管理,并及时将资金交入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社会资金募集,救助资金核查与拨付,以及其他
基金管理日常工作等。
(二)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积极向社会募集资金。
(三)及时足额向医疗机构支付疾病应急救治医疗费用,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按照季度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四)核实救助对象身份,核查救助对象经济负担能力,及时核实结果通报相关医疗机构。
(五)垫付医疗机构应急救治发生的可以追讨的欠款应积极进行追讨;不能追讨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职责
(一)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
(二)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欠费,应联合有关部门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
(三)及时将收治的无负担能力患者情况及发生的费用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部门追讨欠费。
(四)公立医院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通过列支坏账准备等方式,核销救助对象发生的部分急救欠费。鼓励非公立医院主动核销救助对象的急救费用。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按规定填写《龙里县疾病应急救助患者身份确认及医疗费用审批表》,并附患者住院票据、费用清单和应急救治病历等材料,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支付经费。对救助对象急救的后续治疗发生的救治费用,应当及时协助救助对象按程序向县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医疗机构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机构及其负责人依法进行处理,并根据情形决定是否更换基金经办管理机构:
(一)未按照规定受理、审核基金支付申请并进行支付的;
(二)提供虚假预决算报告和工作报告的;
(三)挪用、违规使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绝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六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的标准和急救规范由县卫计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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