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里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2月5日
龙里县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
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降低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集中燃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维护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贵州省大气污染联席会议《关于2016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的通知》(黔环通〔2016〕12号)及黔南州政府的相关要求,结合龙里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工作决策部署,强化领导,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降低因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各类污染,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使广大人民群众渡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春节。
二、禁限放烟花爆竹要求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时限
2016年2月7日(除夕)、2月8日(正月初一)全天,2月9日(正月初二)至2月22日(正月十五)每天7时至22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公园、公共浴场及休疗单位、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国家机关、繁华街道、交通主干道和居民小区;
4.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
7.电信、邮政、金融单位;
8.重要军事、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9.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气)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单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10.山(树)林、苗圃、较大绿化景观带(地)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11.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车库(停车场)等区域;
12.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全部列入烟花爆竹禁放范围,其中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高层建(构)筑物及其周边6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其他10层以上或高于24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及其周边30米范围内为禁放区域;
14.消防救援难度较大的平房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15.以县群众工作中心为中心,半径500米范围内;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上述区域中以县群众工作中心为中心500米半径范围内区域全天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其余区域除在规定时间和时限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外,其余时间一律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三)燃放注意事项
燃放的烟花爆竹要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技术标准,严禁燃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烟花爆竹。为了减少空气污染和噪音影响,在县城区范围内,建议在夜间12点以后不要燃放烟花爆竹。但在省级、州级、县级人民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预警区域内全面禁放。
(四)其他要求
烟花爆竹销售点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0-2013)标准销售烟花爆竹;倡议广大人民群众春节期间购买、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教育、引导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三、保障措施
(一)领导机构
为做好我县2016年度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县政府成立2016年度春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陈 曦(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谢明元(县政府副县长)
陈 强(县政府副县长)
李 健(县政府副县长)
魏 明(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远军(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林 勇(县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县城管局局长)
杨 浚(县公安局局长)
刘玉红(县广播电视台台长<县新闻中心主任>)
陈 宏(县林业局局长)
胡 琼(县环保局局长)
向科艺(县安监局局长)
宋应刚(县气象局局长)
吴德富(冠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翟建明(龙山镇政府镇长)
刘 峰(谷脚镇政府镇长)
辜夜明(醒狮镇政府镇长)
蒋光燕(洗马镇政府镇长)
杨朝慧(湾滩河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公安局,杨浚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我县2016年度春节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日常事务工作,各成员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
(二)各部门工作职责
1.县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反烟花爆竹禁限放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在禁限放区内违法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2.县安监局、县市场监管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质量》标准要求,明确允许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规格和品种,并予以公布;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环节安全检查,严格零售网点设置,依法查处销售非法、超标、伪劣产品等违法违规销售行为。
3.县城管局:负责查处在县城禁限放区占道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点;同时加强春节期间环境卫生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联合执法。
4.县环保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时在龙里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大气空气质量监测指数;如发生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措施。
5.县气象局:按照工作职责提供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天气条件服务,并将结果及时发布。
6.县新闻中心:负责将本方案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并在电视、广播等媒体中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内容。倡议广大人民群众春节期间购买、燃放安全环保型烟花爆竹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7.县林业局:加强对春节期间山(树)林地烟花爆竹燃放的监管力度。
8.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宣传禁限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制定本辖区工作方案,教育、引导当地人民群众安全、有序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对未经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或者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等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对改善我县大气环境质量和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意义,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推进工作计划,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狠抓落实,措施到位。各镇(街道)、各单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监管,联合联动;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我县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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