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龙里县2016年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6年1月6日
龙里县2016年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提标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贵州省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5〕54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5〕38号)和《黔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黔南民发〔2015〕138号)精神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省、州关于城乡低保提标的决策部署,合理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二、提标标准
(一)城乡低保标准。2016年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3060元/年,增幅18.6%;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484元/月,增幅10%。
(二)五保供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16年全县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4800元/年,增副37.1%;分散五保供养标准为2400元/年,增副9.1%。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标准为1050元/月,分散养育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630元/月。
三、完成时限
调整提高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审核审批工作于2016年3月底前完成(农村低保户季节性缺粮救助审核审批工作与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同时开展)。4月10日前按照新制定的城乡低保标准,将低保金及时按月发放给低保对象,并补发当年1—3月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四、工作方法及步骤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阶段(2015年12月15日-2016年1月5日)
1.组织召开会议。县级召开会议对核查工作作安排部署和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及时召开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核查工作会议,对社会事业办工作人员、村(社区)负责人、(村)居民小组长和镇(街道)抽调参与核查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城乡低保等政策法规,掌握核查工作的方式方法,确保此次核查工作有序进行。同时,调整充实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督查监管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推动城乡低保减量提标核查工作顺利实施。
2.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城乡低保等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使广大人民群众清楚城乡低保减量提标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正确引导群众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入户核查和镇(街道)审核阶段(2016年1月6日至3月15日)
1.入户核查阶段(2016年1月6至1月15日)。各镇(街道)组建核查工作组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必须保证2人以上,其中1名为国家干部,入户率必须达到100%。在入户调查中,要认真对照有关要求,按户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年度核查表》,不得出现原则上的错误。被调查人、入户调查镇(街道)、村(社区)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不允许代签)。入户核查时所有低保对象家庭要签署“申明书”或“委托书”,以便相关部门进行家庭信息比对。结合农村低保入户核查,同步开展农村低保季节性缺粮粮食救助入户核查工作。
2.村(社区)民主评议公示阶段(2016年1月16日至2月25日)。入户核查结束后,由村(社区)城乡低保评议小组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城市低保相关政策要求组织开展村(社区)级民主评议后公示5天.召开评议会时明确专人负责会议签到、会议记录、影像采集和收集档案资料,公示时间5天,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街道)社会事业办。
3.镇(街道)抽查审核阶段(2016年2月26日至3月15日)。镇(街道)对拟保障对象家庭进行抽查,抽查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0户、城市低保30%以上,保证对象认定的准确性。镇(街道)社会事业办汇总村(社区)调查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经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召开评审会议,张榜公示5天,镇(街道)社会事业办将张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镇(街道)再次组织入户核查异议不成立的调查数据,经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审核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张榜公示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三)县级审核审批阶段(2016年3月16日至3月30日)
1.抽查及信息比对阶段(3月16日至月3月22日)。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组对全县各镇(街道)上报的对象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农村低保抽查按照不低于全县二分之一的镇(街道)、每镇(街道)不低于10户进行抽查,城市低保按照不低于30%的户数进行抽查。同时,县民政局将所有对象名单送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税务等相关单位进行信息比对。
2.审批阶段(2015年3月23日至月3月25日)。召开县级评审会议进行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提标补助金额,并上报州民政局。
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拟保障对象名单三榜公示(2015年3月26至3月30日)。县民政局将审批名单返回镇(街道)公示,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由镇(街道)社会事业办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资金发放阶段(2016年4月1日至4月10日)
县民政局于2016年4月通过社会化发放方式按新标准兑现城乡低保金,并补发1-3月以来新低保待遇与老低保待遇的差额。
(五)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卡(2016年4月30日前)
各镇(街道)按照社会服务统计信息系统的要求完善城乡低保对象卡。
五、工作要求
(一)有效整合资源,切实加强两项制度衔接
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扶贫办、省民政厅联合制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黔扶通〔2015〕46号)及《州民政局、州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黔南州扶贫开发与农村低保有效衔接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97号)要求,坚持“县负总责、镇(街道)统筹、共同复核、有效衔接、三榜公示、分类管理”的原则和“共同核查、分别认定、分类施策、信息共享、强化衔接”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加强两项制度衔接。
1.整合力量,共同核查。由县级政府承担主体责任、镇(街道)政府承担具体责任、民政、扶贫部门分别承担各自业务指导责任,依托镇(街道)干部和驻村工作队等工作力量,在村(居)干部的配合下共同开展对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的入户核查,共同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切实全面掌握所有农村低保家庭和贫困人口家庭经济收入等基本情况。经镇(街道)对农村低保拟保障对象和拟纳入贫困人口范围的贫困群众进行共同审核后,按照各自的审批程序上报上级业务部门确定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
2.实现数据共享,有效衔接。要将低保对象和精准扶贫人口的详细信息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并强化对接,实现数据共享。根据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分类标准,对对象进行正确标识,扶贫“两无”贫困人口与农村低保长期保障户、重点保障户要基本统一,贫困人口扶贫低保户与农村低保一般保障户要有效衔接。
(二)认真开展年度核查,确保“应保尽保”
因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不作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安排。对经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按当地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
1.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审核审批对象。严格按照农村低保“三环节十步骤”的审核审批程序和城市低保审核审批程序确定保障对象及保障待遇,确保一个环节不少,一个程序不漏。突出抓好入户收入核查,真正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突出抓好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民主评议做到评议组成人员符合要求,反映群众意愿,评议过程充分发扬民主,评议结果客观公正,张榜公示做到内容全面、形式规范、长期公示。
2.要严格执行低保政策。坚持以家庭收入作为纳入或退出低保保障范围的核心依据,不得把是否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作为是否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的依据,不得把低保作为征地拆迁等工作的奖惩手段。要密切关注低保边缘群体的生活状况,及时将“两无”贫困人口、因灾因病返贫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3.要认真做好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结合开展低保年度核查,要对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确保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好所有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对不符合低保条件但出现临时性、突发性困难的群众,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政策。要抓紧健全完善“救急难”工作机制,做到主动发现、主动救助,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1.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责任、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科学整合县乡干部队伍,切实保障入户核查所需工作力量,务必100%入户核查到位,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低保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职责,当好政府的参谋助手,财政、扶贫部门要按各自职责,与民政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快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如期完成工作任务。要将城乡低保本级应承担资金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持续提标所需资金。
2.强化培训、宣传、指导、督查。在年度核查前要充分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镇(街道)干部、村(居)干部、驻村干部等进行广泛深入细致的业务培训,同时要按有关要求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公开、公示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督促检查,成立指导督查组,通过实地指导、随机抽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低保年度核查工作进行指导督查,对不认真执行政策、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开展工作、违反低保政策存在的优亲厚友、“人情保”、“关系保”、征地拆迁、计划生育等“工作保”、“骗保”、轮流座桩等违法违规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低保政策有效落实,低保工作规范精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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