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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里县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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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府办发〔201565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龙里县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617

龙里县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医疗纠纷、构建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贵州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处理办法(试行)》、《黔南州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针对当前医疗纠纷频发突出的特点,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化解医患双方矛盾纠纷。通过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不和谐因素,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建立由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保障有力、成效明显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效化解医疗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龙里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  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林卫国(县综治办主任)

韦明东(县维稳办主任)

杜丽娟(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防办副主任

尹光国(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霍贵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陈家健(县司法局局长)

成  员:刘玉红(县新闻中心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龙  虎(县司法局常务副局长)

罗  华(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其政(县信访局副局长)

罗祥友(县民政局副局长)

徐  琦(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泽平(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正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罗黔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许雪梅(县总工会副主席)

龙  超(县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杨德建(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黄  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负责人

何  颖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负责人

陈地霖(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里支公司负责人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分管卫生工作的副镇长(副主任)、综治办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司法局,陈家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行调配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贯彻落实省、州政府关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要求;组织、协调、指导重大医疗纠纷的调解;部署工作任务;加强督导检查,总结分析工作情况,对于工作中的普遍性和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方法和对策。

(二)成立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主  任:陈家健(县司法局局长)

副主任:霍贵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局长)

龙  虎(县司法局常务副局长)

卢其政(县信访局副局长)

罗黔涛(县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郑厚忠(县普法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律师)

成  员:谢  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科负责人)

刘群英(县司法局基层股股长)

杨宗睿(县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股股长、律师)

曾崇来(县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股科员、律师)

陈加芳(县信访局督查科工作人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职责:1.受理医疗纠纷的调解申请;2.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正确解释相关专业知识,分析研判医疗纠纷,提出调解意见,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解决医疗纠纷;3.在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医疗纠纷调解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制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4.督促医患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积极化解矛盾纠纷;5.总结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经验教训,探索医疗纠纷调解的规律和特点,提高医疗纠纷调解的成功率;6.向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群众工作中心,龙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行调配

(三)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库,实行动态管理,供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或申请回避人民调解员库名单如下

方  刚(州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

彭  瑜(县人大代表)

罗显安(县政协委员)

陈廷燕(县政协委员)

钟  文(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陈国良(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祝显松(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赖成文(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张德芳(贵州驰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人民调解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件300-800元。

(四)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

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供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或申请回避调解专家库聘请省、州、县三级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和人员组成。龙里县医疗机构人民调解专家库名单如下

徐茂国(县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肖和平(县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杨  林(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刘  珍(县人民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吴庭忠(县人民医院口腔科副主任医师)

罗  瑛(县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赵祖峰(县中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

吴  坚(县中医院中医科副主任医师)

平  波(县疾控中心公卫科副主任医师)

吴  红(县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

夏  云(县妇幼保健院儿科副主任医师)

石秀丽(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副主任医师)

王念红(阳光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

冯明惠(明惠医院内科副主任医师)

李  萍(明惠医院儿科副主任医师)

李康武(县人民医院骨科主治医师)

李大明(县人民医院麻醉科主治医师)

王  军(县人民医院外科副主任医师)

李书光(县人民医院内科主治医师)

刘  宏(县人民医院内科主治医师)

杨家清(阳光医院骨科主治医师)

韦高柳(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岳文丽(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熊安凤(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刘家燕(县人民医院副主任护师)

刘庆凤(退休儿科副主任医师)

专家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件500-1000元。

重大疑难医疗纠纷可申请州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库的专家进行评估。

四、调解的范围

全县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纠纷。

五、工作原则

依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原则;监督原则;属地管理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调解免费原则。

六、调解办法 

(一)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符合下列条件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受理:1医患双方当事人均自愿申请调解;2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3医患双方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4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二)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1.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3.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4.因非法行医的医疗纠纷;5.辖区内非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6.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7.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评估,预计赔偿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医疗机构与患方自行协商解决;经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调解员评估,预计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申请州级以上具备资质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进行调处。赔偿金额的计算,按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纠纷受理、调解前的准备、实施调解、调解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回访、案件总结、归档管理具体程序按照《龙里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操作规程》(附件1)执行。

七、职责分工

县综治办、县维稳办:指导和协调预防化解医疗纠纷,组织协调县相关部门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及周边环境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县有关部门妥善处理医疗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新闻中心:积极宣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客观公正地报道医疗纠纷,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县司法局: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加强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

县公安局:对危害医疗秩序、伤害医务人员的行为依法打击,维护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

县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医疗纠纷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县信访局:妥善处理因医疗纠纷引发的信访、上访事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调处理医疗纠纷中涉及社保的相关工作。

县民政局:认真落实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及时对符合条件的城乡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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