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龙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冠山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龙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4月21日
龙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部门工作责任制度》和《龙里县人民政府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事件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按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其标准按可能发生的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
1.3.1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1.3.2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1.3.3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3.4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2 组织机构和职责任务
2.1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为切实加强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县政府应急办主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联系国土资源工作的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为副总指挥,县国土资源局、县政府应急办、县发改局、县教育局、县林业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信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新闻中心、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安监局、县农村工作局、龙里供电局、龙里火车站、龙里电信分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排水总公司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龙里县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地灾应急指挥部”)。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县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审定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决定其他应急处置措施等重要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地质灾害时,作出启动或终止本预案的决定;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镇(街道)的应急救援;督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做好相关应对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处置情况。
2.2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统筹协调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和影响处置地质灾害工作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县人武部:负责协助做好灾区秩序维护,协调驻县部队、民兵预备役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镇(街道)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消除隐患,防止次生事故的发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配合做好建筑工地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协调大型工程机械和施工队伍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做好旅游服务设施的维护和排险。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疏散景区内的游客及其他人员。
县水务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及水利及供水设施的排险、恢复。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受损毁校舍修复和教学资源调配,妥善安排灾区学生的就学。
县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预报天气情况,与县国土资源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气象服务。
县环保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水、气、辐射环境等进行应急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危害。
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的调配,组织协调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传播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县农村工作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用物资的储备和调运,协调做好农业生产恢复。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调集工程机械和人员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保证救灾物资运输。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协助疏散受灾群众及其他人员,救援被压埋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产生活安排,指导、监督和管理救灾款物的分配和发放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调运,协调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煤、电、油等物资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应急处置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指导、监督和管理资金的分配和使用。
县监察局:负责督促检查各成员单位在处置工作中的履职情况,对有关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县审计局:负责对地质灾害防治、救灾救济和应急处置资金、物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
县新闻中心:负责统筹协调新闻采访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负责做好受损通讯设施的维护、恢复和应急处置通讯保障工作。
龙里广电网络公司:负责做好受损有线电视设施的维护和恢复工作。
龙里供电局:负责做好受损电力设施的维护、恢复和应急处置电力保障工作。
龙里火车站:负责做好应急处置物资等的运输保障及铁路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各镇(街道):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同时按地质灾害速报制度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并立即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疏散和转移受威胁群众。
2.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县地灾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道)、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处置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处置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文件、简报等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2.4现场应急处置机构及职责
2.4.1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及职责
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成立由县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主要职责:根据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安排,负责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指令,迅速了解掌握突发性地质灾害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及时判断事件发展趋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报告;及时做好人员疏散;紧急调集安置帐篷、食品、医药等应急物资;组织指挥国土、公安、交通、卫生等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做好人员的撤离和临时安置的各项工作。
2.4.2工作组及职责
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成员由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查、核实险情或灾情,组织险情或地灾监测和评估,预测灾害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防范对策、措施;及时将监测反馈的情况向指挥部汇报,传达指挥部的指示、命令,负责协调、落实并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工作;有关信息收集、汇总上报和现场联络等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现场抢险组:由县政府应急办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安监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根据应急处置方案开展抢险救援等应急处置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灾民安置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成员由县民政局、县教育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制定撤离线路,将受灾群众和师生安全转移到安置点安置;负责受灾房屋和帐篷区域的生活用水及防火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县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负责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协调有关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保证食品安全;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保障和灾后重建组:由县民政局牵头,成员由县发改局、县农村工作局、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红十字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武部等部门和有关镇(街道)组成,负责调配救灾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组织、发动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捐赠款物;规划落实灾民安置点;指导帮助灾民搭建帐篷,保证灾民转移安全有序;帮助灾区修缮、重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帮助灾区恢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产生活秩序;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舆论引导组:由县新闻中心牵头,成员由县政府应急办、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指导和组织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做好情况通报,对应急处置、相关法律法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进行报道;审查有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稿件,加强对外宣传和对互联网信息、手机信息的管控;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交通保障组: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成员由县公安局、龙里火车站等有关部门和事发地镇(街道)组成,负责做好调集工程机械和人员对受损道路进行恢复,保障处置车辆、人员和物资等迅速运送畅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县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防治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指导和参与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处置建议和决策咨询;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电力通讯保障组:由龙里供电局、龙里电信公司、龙里移动公司、龙里联通公司负责人组成,负责受损电力、通讯设施的维护和恢复,保障处置工作的供电及通讯畅通;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镇(街道)牵头,县信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做好死亡人员家属的思想稳控,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及其他善后事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督促检查组:由县监察局牵头,县政府应急办、县国土资源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县委、县政府和县地灾指部安排部署的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的使用和分配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处置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处置专家组
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由地质、气象、建筑等方面专家和专业技术骨干组成的应急处置专家组,主要负责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指导;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6 应急联动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镇(街道)请求,驻县解放军、武警消防官兵、民兵预备役人员,中央、省、州驻县单位参与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监测与信息报告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局要适时维护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系统,使覆盖县、镇(街道)、村(社区)、组的四级地质灾害防治网络体系运转正常,保证信息畅通。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县国土资源局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信息共享。
3.1.3地质灾害监测
县国土资源局要在汛前开展地质灾害排查和汛期地质灾害巡查,对已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新发现的地质灾害隐患,填写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卡,建立地质灾害隐患点备案台帐和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防治措施备案台帐,落实监测人,明确责任人,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定期进行监测。监测数据发生变化的隐患点,监测结果要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并加密监测;对变化剧烈的,县国土资源局要立即向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报告。
3.1.4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有权利、有义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性地质灾害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2 预警级别的确定与发布
3.2.1预警级别的确定
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危险程度和规模大小,预警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分别用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其标准按实际级别的相应情况确定。一般预警由县国土资源局、县气象局会商后报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较重预警由州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上报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
3.2.2预警级别的发布
预警级别确定后,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保密外,由确定预警级别的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级别由上级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除由上级媒体发布预警信息外,突发地质灾害涉及的应急指挥部也应通过同级媒体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和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的地质灾害事件的预警信息应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渠道广泛发布。必要时,应当通过电子显示屏、短信传播方式发布,做到应知尽知。
3.3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级别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畅通信息渠道,做好信息跟踪监测,确保通信、交通、供电等公共设施安全,疏散受灾群众和撤离重要财产,采取防止地质灾害发生和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必要应急措施,并做好随时启动应急预案的准备。
4 应急救援与处置
4.1 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性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后,事发地镇(街道)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成员单位第一时间赶赴灾害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同时,县国土资源局、县安监局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情况,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4.2 信息报告与处理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村(居、社区)委会、镇(街道)国土资源所、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责任报告人: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责任人、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镇长(主任)、分管国土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和程序
镇(街道)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要立即核实相关情况,并在2小时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特大型(Ⅰ)、大型(Ⅱ)、中型(Ⅲ)和小型(Ⅳ)的规模分别在事发后6小时、12小时、24小时、72日内报国土资源部。
4.2.3 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应详细说明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同时提出主管部门采取的对策和措施。对地质灾害灾情的速报,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有新的变化时,要随时进行续报。
4.2.4 报告方式
各镇(街道)和国土资源部门在使用电话、传真等进行报告的同时,还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国土资源系统内网报告。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信息的分析、汇总和研判,按照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和渠道向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报送。对上报省、州的信息需经县政府应急办审核报县政府领导审签后按程序报送。
4.3 启动应急预案
启动一般(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启动预案,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启动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应急响应由省、州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州人民政府批准,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县级预案的启动在镇(街道)级预案先行启动响应状态的基础上进行,县级预案启动后,镇(街道)级预案继续处于启动状态
4.4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镇(街道)和县国土资源局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作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在县地灾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各部门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灾民的疏散和安置,安排救灾物资、资金,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提请省、州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5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当县级预案启动后,突发性地质灾害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时,由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协助处置或扩大应急或请求增援。
4.6 应急结束
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小型(Ⅳ)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备案, 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特大型(Ⅰ)、大型(Ⅱ)、中型(Ⅲ)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结束由省、州批准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转入常态管理。县地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情进行评估,指导灾区做好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治理工作,并在15日内将总结评估报县人民政府和州国土资源局。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理
5.1.1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给予补偿。
5.1.2 恢复重建
灾情稳定后,县地灾应急指挥部会同事发地镇(街道)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应急工作的综合情况,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积极争取上级政府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支持。要充分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生产自救。
6监督管理
6.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镇(街道)应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完善县、镇(街道)两级预案体系。
6.2 应急演练
为增强广大群众防灾救灾意识,增加预防地质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和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县国土资源局要不定期在地质灾害隐患较突出的镇(街道)进行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
6.3 宣传和培训
6.4.1公众信息交流
县有关部门、各镇(街道)要利用广播、电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意识与能力。
6.4.2培训
县国土资源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地质灾害防治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各镇(街道)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领导、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中小学生和地质灾害监测人、责任人进行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培训。
6.5 责任与奖惩
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镇(街道)、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本预案及部门工作职责做好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5.1 表彰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贡献突出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6.5.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突发性地质灾害重要情况或在处置工作中有其它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6.6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附则
7.1 名词解释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等破坏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 突发性地质灾害预警分级标准
等级 |
险情状态 |
预警级别 |
发布单位 |
蓝色预警 |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Ⅳ级 |
县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州人民政府备案 |
黄色预警 |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Ⅲ级 |
由省、州地灾应急指挥部提请省、州人民政府批准发布,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 |
橙色预警 |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Ⅱ级 | |
红色预警 |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
Ⅰ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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