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革命烈士褒扬条例》相关条款报批烈士的,按属地管理原则,符合申报烈士条件之一的由牺牲人所在单位汇总直系亲属出具牺牲人牺牲时有关的证明材料(要求详细),批烈报告(有工作简历、英烈事迹突出),牺牲人身份证、户口复印件、全部材料一式五份,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初审,认定可报请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州人民政府(州局)复审后,一般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特殊的报退役军人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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