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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龙)罚决字〔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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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南环()罚字〔20254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E1TWRB02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卡布园区232

法定代表人:袁铭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528日至61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认定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卡布园区232厂房的洗衣液生产项目,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龙里分局20255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待灌装成品储存桶阀门损坏,待灌装成品泄漏到地面向外溢流,被雨水冲刷后经原料储存间东北面的露天雨篦子流入厂区雨水管网,通过该厂区南面的2个雨水排口流入冠山工业园区排洪沟,园区排洪沟有白色泡沫,最终流入龙里县三元河。地面积存的胶状洗衣液约2㎝厚,未见该公司对泄漏的洗衣液采取回收、堵截等措施防治污染。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原料储存间门口废水、贵州卡布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南面入排洪沟雨水排放口(2个)、龙里县冠山工业园区污水提升泵站处排洪沟共计4个点水样进行取样,整个执法过程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黎匀龙等人在场,执法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音录像取证。

2.龙里分局2025528日现场检查照片,共15张,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贵州卡布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南面山坡,证明:有白色泡沫堆积。第二张为贵州卡布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南排入冠山工业园区排洪沟的雨水管网排口,证明:贵州卡布国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期厂房区域有污水外排。第三张为龙里县冠山工业园区污水提升泵站排洪沟,证明:有污水外排。第四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证明:待灌装成品泄漏遗撒在地面,约2cm厚。第五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证明:该公司储存间内阀门破损的待灌装成品储存桶。第六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东北面雨水井,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原料储存间东北面雨水井内有大量白色泡沫。第七张为现场图片,证明:龙里分局指导该公司已用细沙对雨箅子旁原料遗撒混合废水进行阻断。第八张为现场图片,证明:该公司针对泄漏的洗衣液,用锯木面进行吸附。第九张为现场取样照片,证明: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原料储存间门口废水水样进行取样。第十张为现场取样照片,证明: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排入排洪沟排口1水样进行取样。第十一张为现场取样照片,证明: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废水排入排洪沟排口2水样进行取样。第十二张为现场取样照片,证明:龙里分局委托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对该公司冠山工业园区污水提升泵站处排洪沟水样进行取样。第十三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截图,证明:该公司527日及528日山茶花味洗衣液的生产情况。第十四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生产计划截图,证明:该公司527日及528日山茶花味洗衣液的生产情况。第十五张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产品包装袋照片,证明:该公司的山茶花洗衣液产品净含量为2kg/袋。

    3.龙里分局2025528《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2025527日生产的山茶花香味洗衣液因原料储存间进门左边第一个待灌装成品储存桶的阀门损坏,且没有设置围堰、导流沟、应急池等措施,导致待灌装洗衣液成品泄漏,顺着地面流到储存间外雨水管网,最后就流到厂区南面的排洪沟,泄漏量共计2.8吨。该公司未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泄漏发生后,该公司未及时发现,也未立即采取隔离、阻断、将洗衣液成品及废水回抽等应急措施,也未主动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勘察示意图》,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废水进入雨水沟,通过该厂区南面的2个雨水排口流入冠山工业园区排洪沟,最终流入龙里县三元河。

5.《车间现场处置方案》,由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处置方案,未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6.《企业消防安全应急工作方案》由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编制消防应急工作方案,未编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7.法人身份证明,由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袁铭骏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营业执照复印件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由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被调查人的身份

9.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由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产品、原料及生产工艺。

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50528),由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当事人向环境排放的是污水,其中原料储存间门口废水、排入排洪沟排口1水样、冠山工业园区污水提升泵站处排洪沟水样化学需氧量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原料储存间门口废水、排入排洪沟排口1水样、排入排洪沟排口2水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均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排洪沟的水被污染。

11.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由龙里分局制作,证明:贵州中佳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50528)已于2025530日送达当事人。

12.《贵州省水功能区划》,由龙里分局摘录打印,证明:独木河贵定开发利用区独木河过渡区水体类别为类水体

13.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袁铭骏的身份。

1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黎匀龙的身份。

1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815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4号《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字〔2025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持续时间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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