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或姓名: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E1TWRB02
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龙里高新技术产业园卡布园区232
法定代表人:袁*骏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1****5887
经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以下简称“龙里分局”)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发生突发性事件时未及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以上事实,有龙里分局2025年5月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5月28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5月28日现场检查照片(共15张)、《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雨水排放勘察示意图》《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车间现场处置方案》《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消防安全应急工作方案》《贵州港隆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NLL250528)、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
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将已排入雨水沟、排洪沟的废水采取回抽等方式清理,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影响。
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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