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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黔南环(龙)罚决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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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577107****

地址: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村(现属龙里县冠山街道**社区)

法定代表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下称龙里分局)于2025114日至22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经调查,现已查明你公司实施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运行的位于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龙山镇大冲村(现属龙里县冠山街道大冲社区)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2024年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龙里分局2025114日、2025122日《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设施污水进水量进行记录,且在5日内未完成整改,执法过程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厂长白中权在场,执法人员对整个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音录像取证。

2.龙里分局2025114日、2025122日现场检查照片,共3张,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第一张为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到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在该公司办公室对污水处理运行相关台账记录资料进行查阅。证明: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对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依法开展检查第二张为执法人员随机抽取的20248月龙里县污水处理厂废水监测采样原始记录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对运行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2024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原始记录仅记录处理后尾水排放口的瞬时流量,未记录生产管理设施的污水进水流量。第三张2025122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到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查阅该公司污水处理运行相关台账记录。证明: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对2025114日检查发现的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

3.龙里分局2025115《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调查询问笔录》,由龙里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当事人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运行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2024年度(112月份,其中10月份停运改造,未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废水监测采样原始记录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设施污水进水量进行记录,仅记录处理后尾水排放口的瞬时流量,违法持续时间在1年以上。

4龙里县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P2P35P36P37),由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为简化管理,且应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中的污水进水水量进行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每日一次。

5.采样原始记录台账(2024112月,其中10月停运进行改造,无记录),由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对运行的龙里县污水处理厂2024年度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情况,原始记录仅记录处理后尾水排放口的瞬时流量,未记录生产管理设施的污水进水流量。

6.营业执照复印件1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基本信息情况

7.法人职务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黄剑系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8.委托书、白中权身份证复印件、白中权职务证明,龙里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白中权受当事人委托配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调查 

9.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我局于20253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20253,明确告知陈述申辩的相关权利。

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南环(龙)罚先告20253、《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自由裁量幅度

你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规定参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制定的《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排污单位管理类别、违法持续时间等裁量因素,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开具《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凭通知书上生成的缴款编码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黔南州生态环境局

202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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